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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副局長兩次接受嫌犯邀請嫖娼,四次向其通風報信獲刑三年
2017年1月,原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副局長周某經其同學汪某某介紹認識了經營某網絡金融平臺的崔某。為與周某建立密切關系,1月至3月期間,崔某多次宴請周某并兩次安排其嫖娼。
2017年3月31日,周某在組織研究該區公安分局辦理的一起電信網絡金融詐騙案時,發現崔某為該起金融詐騙案的嫌疑人,系重點抓捕對象。考慮到若崔某被查處,自己嫖娼之事便會隨即敗露,周某便于2017年3月至6月先后四次向崔某通風報信,泄露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相關信息,幫助、示意崔某逃避處罰。
2017年6月13日晚,崔某被抓獲歸案,因涉嫌詐騙被害人6000余人、詐騙金額2億余元被移送審查起訴。同年9月27日,被告人周某被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時任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公安分局副局長,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其行為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但未認定“情節嚴重”。根據周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如何認定“情節嚴重”?
在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對“情節嚴重”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宜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不認定“情節嚴重”,但應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周某罪前、罪中、罪后的各種法定及酌定情節,從量刑上體現從嚴處罰原則,理由如下:
1.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立法淵源。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系1997年刑法典新增罪名,其立法淵源來自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當時這一規定出臺僅是為對負有查禁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幫助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進行針對性打擊。
后隨著社會形勢變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逐漸增多,1997年新修訂刑法吸收了《決定》第九條的內容,增設第四百一十七條,以單獨法條形式規定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意對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進行從嚴打擊。
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情節嚴重”的法理分析。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中的“情節嚴重”,在性質上屬“加重處罰情節”,但何謂“情節嚴重”,法條并未加以明確,也尚無司法解釋進行說明。
目前,僅有全國人大法工委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中明確指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情節嚴重”應包括以下情形:
(1)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
(2)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
(3)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后果的等。該解釋對司法適用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因此在判斷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時,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有必要參考已有司法解釋認定情節嚴重的慣常標準,從手段、次數、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個角度進行綜合判定。
第二,在考慮認定為“情節嚴重”是否符合情理的同時亦要考慮案件處理的實際效果。
第三,在是否認定情節嚴重爭議較大的情形下,應當采取保守立場,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不予認定情節嚴重。
第四,當“情節嚴重”所指情節與酌定減輕情節發生競合時,應當考慮行為人罪前、罪中、罪后的各種酌定情節進行綜合認定,采取正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式確定法定刑。
3.本案未直接認定情節嚴重但量刑體現了從重原則。
綜合考慮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有規勸犯罪對象投案自首的行為,犯罪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且幫逃行為未造成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嚴重后果等各種減輕情節,本案采取保守立場,未認定情節嚴重。
但同時,在量刑上也考慮到以下從嚴情節:
(1)被幫助的犯罪分子崔某已因涉嫌詐騙被害人6000余人、詐騙金額2億余元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屬于罪行嚴重;
(2)周某從2017年3月至6月先后4次向崔某通風報信,泄露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有關信息,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當作為重大案件偵辦,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
(3)周某作為負有查禁職責的公安分局副局長,案發前曾不止一次接受過崔某的宴請和性賄賂,當其發現崔某涉嫌重大刑事犯罪時,因害怕其先前的違法亂紀行為敗露而實施幫逃行為,企圖幫助自身逃避處罰,主觀惡性較大。
綜上,一審法院在是否認定情節嚴重爭議較大的情況下,采取保守立場,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未認定情節嚴重,但在量刑上體現了從重處罰原則,對被告人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實現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裁判要旨:對刑法四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當考慮行為人罪前、罪中、罪后的各種法定或酌定情節進行綜合認定,采取正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式確定法定刑。(原標題為《公安分局副局長竟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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