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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名煤礦退休職工追討股權案三次再審,最高檢受理監督申請
這是一場長達12年仍未結束的礦權糾紛。該案歷經兩省4家法院8次審理以及最高法3次再審裁定,勝敗仍無定局。勝敗拉鋸之際,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介入此案。
該案的被告方,為注冊資本8722萬元的內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下稱蒙南公司),原告為該公司88名退休職工。88人在退休前,曾是經過國企改制后的蒙南公司的股東,占原始股比例33%,退休后,他們失去了股東身份,遂提起訴訟。終審敗訴之后兩度申請最高法再審,獲得了勝訴判決。然而,88名人還未等到執行,最高法第三次裁定再審該案,該案隨后被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案件再一次回到一審。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受理了88人的民事抗訴申請。2月1日,代理律師及88名當事人收到的高檢民違監(2018)1號通知書顯示,“關于董福后等88人與內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張保生等64人股權確認糾紛申請監督一案,本院已受理。現決定由第六檢察廳第四辦案組負責辦理本案?!?/p>
最高檢決定受理88人的檢察監督申請。當事人提供圖退休協議暗藏退股條款
裁判文書顯示,蒙南公司前身是內蒙古準旗房塔溝硫磺廠,該廠建立于1958年,是地方國有小型化礦山企業。1998年5月,該廠由國企改制為民企,當時該廠有在冊職工562人,其中在職303人,離退休259人。該廠改制后,更名為現在的蒙南公司。
“企業改制時,實施了一個量化資產的政策。由于企業無錢給解除國企勞動合同的職工經濟補償,便將應補償費用量化為職工股份。企業在冊職工可參加資產量化,離退休職工每人鋪底2000元,工齡置換300元/年,張建英參加工作27年,可獲得量化資產共10100元。張建英等88人以每人獲得的量化資產,成為了蒙南公司的股東。”蒙南公司退休職工張建英的丈夫劉福斌介紹。
據山西高院判決書,1998年5月26日,準(格爾)旗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了房塔溝硫磺廠的《轉制方案》。1999年5月,蒙南公司向工商部門提出成立公司申請,包括張建英、董福后在內88人,成為蒙南公司的合法股東。
劉福斌說,改制后,企業的經營仍然非常困難,“企業一度采取掛賬工資,88人中拖欠工資的時間1-3年不等”,“但公司員工又是企業股東,很多建廠老工人祖孫4代人在這個廠里,對企業很有感情,雖然廠子變成了民企,但88人仍然接受自己被拖欠工資、讓企業在艱難中生存下去的決定,因為大家相信企業的未來。”
2003年,轉制后5年內,張建英、董福后等88人陸續退休。退休時,88人作為乙方與時任蒙南公司負責人陳玉文作為的甲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其中約定:“乙方已批準退休,同意將量化資產由甲方一次性交社保局,乙方與公司關系解除。股金賣給甲方,乙方到社保局領取退休費。”
劉福斌告訴澎湃新聞,當時妻子簽這個協議時,并不知道這會引發退股爭議?!爱敃r管勞資的負責人說,這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證明你們已經退休,可以領退休費?!眲⒏1笳f,妻子此前每月都交納了個人應繳的社保養老保險等,從沒欠繳社保費用,辦退休時,又額外繳納了1000元退休費,隨后領取了工資存折,所以他們當時認定那個協議只是辦理退休。
張建英等88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北京市德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家輝說,“實事求是說,很多職工文化水平低,確實不知道這個合同的真正涵義,當然,也不排除個別人知道這個合同的風險,但他們也沒有辦法,個體力量太弱,且他們經濟困難需要拿退休金,而不簽就辦不了退休?!?/p>
澎湃新聞注意到,實際上《改制方案》規定:在轉制后五年內退休的職工,應退還所得量化資產,不能退還的,推遲五年發放退休金。
但在劉家輝看來,《改制方案》和《協議書》的履行及效力存在三處無法回避的法律障礙:“一、88人的股東身份要合法消除,只能通過轉讓股份的方式,當時的《公司法》還未規定公司可以回購股份,就算陳玉文代替蒙南公司接受股份,也應當支付相應對價,才能取得股權。二、88人沒有欠繳任何社保費用,到年齡退休享受退休待遇,是88人本身固有的權利,不存在要拿自己的股金去交社保費。三、社保局是行政機構,它無權接受社保費以外的任何財物,更何況是股東的股權,社保局不可能成為民企的股東。”
張建英等88人退休時,共計851200元股金、占公司原始股比例33.25%的股份便不再擁有。但是,矛盾并沒有馬上顯現,劉福斌更沒想到,自己還因此遭遇牢獄之災。
退出的股份已被公司高管層分配
2002年開始,煤炭行業迎來了史無前例的“黃金十年”。蒙南公司也一改發不出工資的局面,翻身成為享盡風光的“暴利”企業。工商登記顯示,1999年12月11日蒙南注冊資本金由256萬元原始股,自然增值到1006萬元,2007年6月12日注冊資本金由1006萬元加上法定公積金轉增的7716萬元,增加到8722萬元。
2005年,也就是88名職工股東全部退休后的第二年,蒙南公司開始按原股本金1:1的比例分紅。88人聽聞后,到公司要分紅,卻被告知,他們早在退休時已經簽《協議書》退股。
“此時我們才如夢初醒”,劉福斌說,88名職工難以接受,“企業困難時,我們把應得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股本金投入到企業,不拿工資照樣干活,讓企業生存保留下來,最后成功轉制,并等來了行業的春天。若沒有我們當年的犧牲,怎么會有企業的今天?”
88人開始討要股權?!拔覀內チ藝倚旁L局等中央多個機關,最后被轉回地方解決,當時的旗領導告訴我:你們的股份國家沒拿,是讓陳玉文拿走了?!眲⒏1笳f。
山西高院判決書顯示,蒙南公司向法庭提交證據稱,張建英、董福后等88人退回的量化資產,在高管層進行了分配,但“符合改制政策,并經股東會表決同意”。
劉福斌說,88名退休職工們便自發到煤礦坑口,要求廠里解決他們的股權問題。彼時,蒙南煤礦的精煤正賣得火熱,坑口煤一噸賣800元。2006年9月、11月,劉福斌和賈秀師分別被警方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拘留,隨后被批捕,至2007年3月二人才被取保候審。
二人的遭遇讓88人決定走法律途徑。
2007年9月,88人向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在蒙南公司的股權。鄂爾多斯市中院于2008年4月25日,以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作出民事裁定,駁回88人的起訴。88人不服上訴至內蒙古高院。2個月后,內蒙古高院繼續裁定駁回88人上訴,維持原裁定。88人不服該二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裁定,指出原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指令內蒙古高院進行再審。內蒙古高院于2010年6月2日發回鄂爾多斯市中院重新審理本案。
但此次中院的重一審以及后來的高院的重二審,其結果均與上次一樣:駁回起訴、駁回上訴。
隨后,88人再次向最高法申請再審,并獲支持。
2012年12月21日,最高法作出(2012)民提字第178號民事裁定,撤銷內蒙古高院及鄂爾多斯市中院裁定,并指出:“88人與被申請人的股權確認訴訟請求屬于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中職工與企業之間的糾紛,改造完成后原股東請求公司確認其股東身份的訴訟,應屬于以股權等財產權益為核心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判決,不能因企業改制過程中伴有國家政策性指導意見而改變案件的性質。董福后等88人的民事訴權應當給予保護。重一審、重二審民事裁定仍然以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為由駁回該88人的起訴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本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撤銷原一審、二審裁定,指令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p>
88職工一度勝訴,法院查明量化資產未交社保局
大同法院在最高法指令審理兩年后,于2015年年初進入審理程序。2015年11月9日,大同中院作出判決:駁回88人的起訴。
在這場實體審判中,針對88人提出的“根據《公司法》,《協議書》中退股條款無效、蒙南公司回購股權沒有支付對價”的訴求,蒙南公司回應:《退股協議》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是在履行政府制度性安排,因此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轉讓行為。蒙南公司按照改制文件及改制方案規定,將退還量化資產人員需要補繳的養老統籌金全部交到社保局,董福后等88人享受退休待遇。這也是蒙南公司回購量化資產所支付的對價。
大同中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書》是對企業轉制方案的具體執行,對量化資產的處置有當時當地特殊的政策考量,且88人享有選擇權,不是必須予以退還。88人選擇退還量化資產,及時享受退休金待遇,這一行為也印證了88人對《改制方案》的認可。因此,該《協議書》并非原告所稱的一般股權轉讓協議,須有對價的支付,而是雙方當事人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對企業改制方案的具體落實行為,符合當時的政策要求。
而對于88人所提蒙南公司收取量化資產并未足額交付給社保局的問題,該院認為,蒙南公司是否將量化資產款足額交付社保局與本案訴訟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對此該院不做認定和審查,故對于原告該意見不予采納。最終88人被判敗訴。
88人隨后上訴至山西高院,這一次,山西高院作出了大同中院完全相反的判決。
2017年4月28日,山西高院判決確定88人享有蒙南公司原始股東身份,共享有原始股權851200元及其收益權,由蒙南公司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按照88人所占公司投入股本比例予以確定和分配。
山西高院判詞稱:《協議書》約定股金賣給甲方(蒙南公司),該協議中,88人的義務是將所得量化資產交出來給社保局,其權利是享受正常退休待遇;蒙南公司的義務是將董福后的量化資產一次性交社保局,其權利是受讓88人的股權。職工正常繳納養老保險金即可正常獲得退休待遇。本案中退還量化資產與獲得正常退休待遇之間不構成對價。社保局不可能成為企業股東,也不能接受除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外的其它費用,實際上社保局也沒有成為蒙南公司股東,也沒有實際收取所謂的量化資產,故蒙南公司以股東陳玉文名義與88人簽訂的《協議書》因其內容違反公平原則和國家強制性規定而無效,該協議也沒有得到實際履行,繼而可以認定上訴人董福后等88人的股東身份有效。
澎湃新聞注意到,山西高院還指出,準格爾旗社保局于2015年10月27日出具的七張收據及《關于收取蒙南公司量化資產的答復》證明,社保局并未收取88人的量化資產,其收取190110元是依據準政發(1998)第2號《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人事勞動問題的處理意見》。可見,該190110元與轉制方案中的量化資產并非同一法律關系,蒙南公司也沒有按轉制方案要求將董福后等88人的量化資產一次性交社保局。
案件一波三折,最高檢受理檢察監督申請
隨著山西高院的勝訴判決,劉福斌、賈秀師的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名,得到了“平反”。
2018年1月26日,公訴機關對劉福斌、賈秀師二人以證據不足為由,撤回公訴,準格爾旗法院裁定準許。二人向準格爾旗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然而,88人還沒來得及申請執行,劇情發生逆轉——最高法第三次裁定再審,88人勝訴判決被撤銷。
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根據蒙南公司的再審申請,作出了(2017)最高法民申3390號裁定:指令山西高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山西高院的判決下達后、最高法3390號裁定作出前,2017年7月14日,準格爾旗人民政府曾致函最高法。該函介紹了蒙南公司改制的相關情況,稱88人“自愿將所得量化資產由蒙南公司一次性交旗社保局,辦理了退休手續,并均與蒙南公司簽訂了協議書”。這個“自愿”的表述,與法院此前查明的事實不一樣。
此外,在函文里,旗政府“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明查,維護大局利益,鞏固改制成果,重新審理此案”。
3390號裁定中,最高法稱,山西高院判決雖確定88人享有蒙南公司的股東身份,但88人享有851200元原始股本金對應的股權比例以及88人每人具體多少股份并不明確?!吧鲜雠许梼热輰儆诋斒氯藢嶓w權利義務爭議范疇,涉及對案件重要事實的判斷,宜通過訴訟程序進行審理認定。因此,本案應進入再審并由原審法院對判項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事實予以認定?!?/p>
2018年10月24日山西高院作出裁判:撤銷原88人勝訴判決,發回大同中院重審。案件再次進入一審。
此前的2018年9月,88人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進行抗訴,“我們認為本案應由最高法提審,最高法裁定再審時認定的事實,僅需要通過原審案卷中申請人已經提交的證據即可認定?!眲⒓逸x告訴澎湃新聞。
2018年10月8日,88人收到了最高檢的民事監督案件受理通知書,對88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2019年2月1日,代理律師及88名當事人再次收到最高檢的通知——高檢民違監(2018)1號,通知顯示,“關于董福后等88人與內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張保生等64人股權確認糾紛申請監督一案,本院已受理?,F決定由第六檢察廳第四辦案組負責辦理本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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