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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車載5名未成年人“兜風”,警方讓家長帶回嚴加管教
未成年人駕車被攔停。本文圖片來源:長沙公安
近日,長沙市公安局披露了一起未成年人駕車案。一名15歲的少年,搭載5名同學駕駛汽車,被趕來的交警緊急攔停。駕車少年稱,其車子是通過已成年的朋友在租車公司租的。隨后,寧鄉交警來到涉事少年所在學校,開展交通知識宣講。
通報稱,寧鄉交警接群眾舉報,稱看到一輛汽車開車的人看著是個小孩子,且“里面還坐了一車人”。隨后,寧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八中隊民警立即展開調查,通過調取路面監控視頻巡查,組織警力前往車輛出現的地點走訪,成功鎖定涉事車輛及駕駛人。
未成年人駕車被攔停
12月16日下午,民輔警找到涉事車輛及“駕駛員”小明(化名,15歲),發現車里連同小明在內竟坐了6人,但令民警更為吃驚的是,車里坐的6人均為未成年人。
面對民警的詢問,小明稱車子是其拜托已成年的朋友在租車公司租的,他覺得駕駛車輛比較簡單,自己開車應該沒什么問題,便載著幾位同校的好友一起“兜風”。
未成年人駕車被攔停
民警對小明及其好友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依法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向其普及了相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并聯系其家長到現場,要求帶回嚴加管教,履行好對孩子的監管責任。
12月20日上午,八中隊民警來到小明等6人所在學校,開展交通知識宣講,將交通安全落到實處。
交警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
法律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四條: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
租借車子給小明的成年人是否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小明才15歲,是否要對無證駕駛的行為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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