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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開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交易,一基金經理被罰百萬
又有基金經理利用未公開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交易被罰。
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公告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王宇恒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12月3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該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王宇恒知悉基金相關未公開信息,并利用未公開信息明示、暗示張某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年5月20日,王宇恒入職某基金公司。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王宇恒擔任該基金公司基金經理。自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間,王宇恒負責某基金投資指令下達等日常投資管理工作,知悉該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持倉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等未公開信息。
澎湃新聞記者據Wind數據統計后發現,在過往已離任基金經理名單中,只有嘉實基金原基金經理王宇恒,與上述天津監管局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同名同姓。
公開資料顯示,王宇恒,曾任埃森哲咨詢有限公司戰略咨詢顧問,2015年5月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任行業研究員。2022年5月28日,他開始擔任嘉實創新先鋒混合的基金經理,后因個人原因于2023年12月27日離任。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王宇恒與張某于2019年相識,2020年至2023年11月2日期間頻繁通過微信等通訊工具交流,交流內容涵蓋行業信息、技術動向、公司基本面、個股等。此外,二人還存在互相介紹投資、合作項目以及資金換匯等行為。
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間,王宇恒通過微信聊天方式,明示、暗示張某交易7只股票,張某操作“張某”招商證券賬戶交易上述股票,致使相關交易與王宇恒管理的基金發生趨同。
在聽證過程中,王宇恒提出以下四點申辯意見,請求不予處罰。
其一,王宇恒主觀上沒有利用基金財產“拾轎子”的目的,客觀上無收益,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有本質區別。王宇恒與張某的聊天系職務需要,是為實現基金資產的更大收益。
其二,王宇恒與張某的聊天內容均為股票相關行業信息及相關推測性觀點,不屬于未公開信息。
其三,張某是資深科技投資人,擁有廣闊信息源和行業資源,足以獨立作出交易決策,王宇恒與張某的聊天未對后者的交易決策產生影響,交易趨同屬于概率事件。
其四,王宇恒為基金財產增值作出巨大貢獻,不存在嚴重危害金融安全和投資者權益等嚴重情節,擬作出的處罰過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經復核,天津證監局認為,王宇恒實施了利用未公開信息明示、暗示張某交易的行為。此外,張某的趨同交易行為與王宇恒的明示、暗示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張某賬戶交易的整體趨同比例在王宇恒任職期間顯著提高,交易趨同明顯異常。對于案涉7只股票,王宇恒獲取相關未公開信息的時間、王宇恒與張某聊天談及相關股票的時間、張某從事相關交易的時間存在關聯性。至于張某作為行業人士是否有自己專業判斷、王宇恒意見是否為張某實施決策的唯一信息,不影響案件違法事實的認定。
最終,天津證監局對王宇恒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王宇恒處以1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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