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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評價體系,引導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等“1+N”政策文件要求,引導上市公司將外部監管要求轉化為內部規范動力,督促上市公司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在中國證監會統籌指導下,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于2024年12月20日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2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以下簡稱《指引》),相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質量是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體現,也是投資者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上市公司作為信息披露首要責任主體,承擔著向市場及時、準確、完整傳遞公司運營狀況、財務狀況及重大事項等重要信息的責任。北交所近年來持續優化和完善信息披露規則體系,旨在通過提升信息披露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推動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質量。《指引》通過綜合評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情況,有助于進一步提升市場透明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指引》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合理確定評價范圍,全面反映信披工作。為全面、綜合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評價內容在聚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性、有效性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投資者關系管理、投資者回報、履行社會責任等事項,引導公司建立提升投資價值長效機制、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堅持嚴監管、零容忍態度,引入涵蓋違法違規、風險事項、治理缺陷等內容的“負面清單”,督促上市公司不斷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二是評價標準科學客觀,評價過程公開透明。評價方法上,設置A、B、C、D四個評價等級,在統一基準分基礎上予以加減分進行初始評級,再通過“負面清單”修正評價結果,增強評價的有效性。評價流程上,公司對照檢視提交自評情況,北交所復核后形成評價結果并公示,同時引入異議申請機制,提升評價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三是設置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評價結果運用。發揮評價結果的激勵約束作用,推動形成“比學趕超”的良好氛圍。對于評價結果為A類的公司,提高再融資、并購重組等方面的服務支持力度,讓信息披露質量高、經營治理規范的公司更有“獲得感”;對于評價結果為D類的公司,強化監督指導力度,采取電話、發函形式提出改進建議,督促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下一步,北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領導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扎實推進信息披露評價的組織實施工作,發揮信息披露評價的正向引導作用,推動壓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切實提升上市公司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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