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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保險機構不得將金融產品作為通道,變相突破監管規定
12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金融產品》(下稱《指引》)指出,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建立覆蓋底層資產的關聯交易控制機制,履行關聯交易審批及信息披露、報告等職責,防止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保險機構不得將金融產品作為通道,變相突破監管規定,違規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
《指引》所稱的金融產品,包括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集合資金信托、債轉股投資計劃,主要投資于非標準化資產的理財產品和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及資產支持計劃、未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金融監管總局認可的非標準化金融產品。
根據《指引》,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應當符合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資質條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至少要關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及操作風險等。
對于不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規則豁免穿透條件的金融產品,保險機構要按照穿透原則識別金融產品的底層資產,把握金融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
在職責分工方面,《指引》要求,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設置相應的部門或崗位,明確相關部門或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金融產品投資業務不相容部門或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同時還要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金融產品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權限及批準權限。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對擬投資的金融產品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也要關注金融產品管理人對于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是否完善,例如金融產品管理人或融資主體是否承諾不擅自改變資金投向、金融產品管理人是否就其符合關于勤勉盡職等監管要求進行承諾等。
在合同簽署與交易執行環節,保險機構要明確金融產品投資合同簽署流程,也應要求金融產品管理人對金融產品投資實行托管,并由其督促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嚴格履行托管職責。在進行資金劃撥前要確認所有劃款條件,經過審批復核后由托管行進行資金劃轉。
對于投后管理,《指引》指出,保險機構應建立以風險控制為主導的投后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確投后管理部門或崗位,對每只金融產品指定專人管理。
具體來看,金融產品投資的投后管理要點包括:
(一)融資主體、擔保主體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
(二)融資主體、擔保主體的重大股權變化、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變化、重大資產變動、重大違法違規及重大法律糾紛等情況;
(三)融資主體是否隨意變更資金用途,融資主體、擔保主體是否發生合同項下的重大違約或其他重大違約;
(四)融資主體、擔保主體是否存在信用評級出現負面展望或下調;
(五)資產價值變動程度,資產風險分類及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情況;
(六)金融產品管理人、托管人履職能力及勤勉盡責情況;
(七)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情況;
(八)其他影響保險資金投資安全的事項。
《指引》提出,保險機構要定期評估金融產品資產質量和風險狀況,適時調整金融產品投資策略,防范相關風險,還應當根據監管規定開展投后估值和壓力測試。
除此之外,保險機構還要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包括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出現重大投資風險時,保險機構要啟動應急處理機制,根據審慎原則計提減值準備,真實反映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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