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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宰相的“自我修養”

李濰伊(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2024-12-20 13:50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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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舉辦“唐宋宰相與中樞體制”系列講座正式開講。首輪講座由“《唐六典》對本朝宰相制度的回顧與反思”和“趙普拜相署敕問題與‘宰相’”兩場子講座組成,分別由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副教授張耐冬、首都師范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張祎主講。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教授李全德、清華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方誠峰、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張亦冰、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講師陳希、蘇州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丁義玨等參與討論。講座由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副教授湯元宋主持。

湯元宋首先介紹了本系列講座的緣起與召集經歷,并介紹了幾位主講人、與談人的學術背景與研究領域。他指出,參與本場講座的幾位學者在近年內都對唐宋宰相制度相關問題有所關注,并發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這些研究之間相互關聯、啟發、商榷,對于深入了解唐宋宰相制度的各個層面都有重要意義。希望本講座作為一個契機,推動具有不同背景、研治不同領域的學者之間相互交流與對話,從而促進學界對“宰相與中樞體制”這一重要問題的認識和討論。

講座海報

張耐冬以“《唐六典》對本朝宰相制度的回顧與反思”為題做第一場講座。他從《通典·職官典》和《舊唐書·職官志》對唐代宰相的記載出發,認為在唐前期從三省長官為宰相轉向高宗以后加“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三品)或“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同平章事)等名號者與侍中、中書令共同任相的結構變化中,如果將侍中、中書令視為宰相結構中的“常量”,那么帶“同三品”或“同平章事”的“他官執政者”則是“變量”,其變動狀況與中樞政局之間存在強關聯,如貞觀十七年的易儲與“同三品”的出現、貞觀永徽之際政局對仆射退出宰相行列及“同三品”功能拓展的影響、高宗末年至玄宗即位之初的高層政治震蕩與同時任相者人數激增等現象。

主講人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張耐冬

而后,他提出應關注文獻對制度的記述方式,以及其中體現出的具有時代性的內容。唐代宰相結構的變化雖在唐后期至北宋是作為共識的制度知識,但《通典》和《舊唐書》對唐前期宰相制度的概括卻有明顯不同。如《通典》明確提出“真宰相”的概念以描述侍中和中書令在宰相群體中的地位,這一提法源自其將“他官參掌者”與前代歷史的類比,即“亦漢行丞相事之例”。杜佑認為漢代丞相具有法定的宰相資格,由此派生出其他官員“行丞相事”之例,這也是他對“真宰相”定義的出發點。而《舊唐書》則未強調“真宰相”的意義,而且認為永淳二年“同平章事”出現后,侍中、中書令與“他官執政者”“皆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這種描述與《通典》的看法并不兼容,可能是較晚才出現的一種認識。因此,自近衛家熙以來將《舊唐書·職官志二》“中書令”條下此段注文視為《唐六典》卷九“中書令”條下注文的判斷是不合適的。既然《通典》與《舊唐書》體現了各自所在時代(即唐中期與五代時期)對唐前期制度的看法,相比之下,編纂于唐玄宗開元年間的《唐六典》更能體現唐前期時人對本朝宰相制度的認識。

《唐六典》,陳仲夫點校,中華書局2014年再版

作為一種編寫體例,《唐六典》記載某職位與宰相的對應關系時使用的均是注文,且采用的表述均為“宰相之職”,而不采用某官是“宰相”的記載方式。《唐六典》將對宰相職權的概括系于侍中、中書令這兩個官職的條目之下,且描述二者的職權時并未抄錄唐代《職員令》,而是采用重新歸納、自行概括的方式,突出其作為“宰相之職”的特殊權力與地位。他們所擁有的宰相權力,是掌管國家重要政務和掌樞機;體現二者地位的,則是他們作為官員領袖的超然身份。而《唐六典》在歸納前代“宰相之職”的職權時,同樣突出政務處置權,說明在《唐六典》的記載體系中,宰相的職能是古今一體的。

《唐六典》在描述唐代宰相時的另一個突出特征是未記載“他官執政”的情況。事實上,對于所加宰相名號與職位嚴格對應的、呈現有序化特點的“他官執政者”,如尚書左右仆射,《唐六典》承認其“初亦宰相之職”,并將仆射“知國政”的時間下限定在開元時期。而對名號與職位難以建立對應關系的、相對無序的“他官執政”情況,則未予承認。張耐冬認為,從制度事實而論,開元時期同時入相的人數減少,曾經無序的任相行為也似乎在恢復正常,玄宗亦嘗試對宰相結構進行制度上的調整,如令左右仆射兼侍中、中書令;在觀念層面,開元時代的人們在反思前幾十年間政治的氛圍下,可能不再將“他官執政”看作曾經的制度常態,反而認為那只是歷史上偶然出現的政治亂象。因而《唐六典》反映了這種對制度的認識,并堅持認為宰相制度需有規則,即宰相的身份和地位必須與具體官職嚴格對應。這并非《唐六典》編者的個別意見,而是一種思潮。在唐朝建國百年之際、玄宗意欲總結本朝典制以垂范后世的背景下,時人對宰相權力、地位與宰相制度有所思考,并形成共識,這種共識集中體現在《唐六典》的相關文字中。玄宗與張九齡就封賞牛仙客之事發生爭論時,張九齡“陛下使臣待罪宰相,事有未允,臣合盡言”的言論,體現了他對宰相職權的認識,其觀點與《唐六典》對宰相職能的歸納相契合,也可作為一個例證。

張祎以“趙普拜相署敕問題與‘宰相’”為題做第二場講座。他從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對趙普拜相署敕之事的評述引入話題,并有所辨正。

錢穆對此事的概括是:“建(乾)德二年,恰逢三個宰相相繼去職,太祖欲派趙普為宰相,但皇帝詔敕一定要經宰相副署,此刻舊宰相既已全體去職,一時找不到副署人,該項敕旨,即無法行下。……宋太祖乃召集群臣會商辦法,當時有人獻議說:‘唐代皇帝曾有一次下敕未經宰相副署,此在甘露事變時,當時前宰相已死,皇帝臨時封派宰相,即由尚書仆射參知政事者蓋印,今可仿此方式辦理。’同時即有人反對……如是再四商討,始決定由當時開封府尹副署蓋印行下。”由此,錢穆以此論述中國古代政治“是一種比較合理的開明的專制”,“自有制度,自有法律,并不全由皇帝一人的意志來決定一切”。張祎指出,錢穆對此事的理解存在偏差,而且似乎過度拔高了該事件的意義。

主講人首都師范大學副教授張祎

張祎結合北宋時代任相流程以及文書運作的機制,認為趙普拜相署敕事體現出的更多是宋代文書行政中的制度流程問題,而非君臣權力制約問題。趙普拜相一事涉及多種行政文書的運行,從《宋會要輯稿》的記載中就可以看到三種與此事有關的行政文書:制書、告身、敕牒。其中,對于宰相等重要官員的任命來說,最重要的步驟是制書的起草與宣讀,因為皇帝頒下的制書是唯一能決定宰相任免與否的文書;而后續的告身和敕牒則是官員上任時的身份證明,“受告敕”只是走程序,不影響任命的有效性。進行到“署敕”這一環節時,任命的決定其實早已完成,而且在制書頒下之時已經生效,只有一些后續手續需要補全。有時甚至可以從存世文書中見到受任命者本人的簽名,《司馬光拜相告身》和《范純仁拜相告身》中都可見到司馬光、范純仁本人的簽名。二人在自己的拜相告身上簽名,是遵守宰相要在告身上署名的規定,也就是說,在二人簽字的時刻,即拜相告身尚未生效下發的時刻,他們已經在以宰相的身份辦公了。這也說明宰相任命與身份的生效與否并不由告身和敕牒決定。

《宋人書司馬光拜左仆射告身》(局部)

根據《續資治通鑒長編》的記載,進宮與宋太祖商議趙普拜相的署敕問題者,正是趙普本人。面對這一程序性問題,宋太祖提出的處理方式是“卿但進敕,朕為卿署字,可乎?”趙普則回答稱“此有司所行,非帝王事也”,認為署敕問題屬于行政流程與制度問題,皇帝干預則有失體統。于是宋太祖召翰林學士入宮商議此事,并最終采納了竇儀有關“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的建議,即由時任開封府尹的趙光義來簽字。趙光義有“使相”的身份,帶同平章事銜,名義上也有宰相的身份。竇儀的這一提議極為切實可行。唐后期即開始出現使相在敕牒上列銜(但并不真正簽字)的例子,至北宋時,使相掛名事雖已大大減少,但在少數敕牒(如任命宰相的敕牒)中仍有保留。因此,由趙光義來簽署趙普拜相的敕牒,操作起來非常方便。

綜上可見,趙普拜相署敕一事更多關乎官員任命后的文書運行程序問題,而較少反映出宰相對皇權的制約。錢穆選擇這段材料來論證中國古代的“開明專制”,因為對宰相制度抱有較高的期待,從而造成過度解讀。

兩場講座的共同特色,是主講者在所講個案分析或文獻解讀的基礎上,都對“宰相”概念或“宰相制度”的定義做出反思。

張祎在解析趙普拜相署敕事的意義后,轉向了對“宰相”概念本身及其體現出的政治理念問題的探討。他指出,“宰相”概念是中國古代“委任責成”政治理念的體現。所謂“委任責成”,即君主將國家政事委托給“賢人”或其信任的官員來進行處理,自己則不直接介入具體事務,只對官員的表現進行評判和獎懲的皇權行使模式。《荀子·王霸篇》與《韓非子·外儲說左上》都有體現“委任責成”觀念的內容。傳統的討論往往傾向于以理想狀態下“委任責成”的執政方式來認識現實的政治體制,并以此作為辨別某個官職或某個機構屬于宰相、宰相機構的依據。但在中國古代的政治實踐中,實際的官僚體制設計卻往往并非基于純粹政治理念的引導,而是分科分層應付政務的實際需要。所以,現實的職官架構中經常很難說清哪些官員屬于真正的“宰相”,莫衷一是。這是因為“宰相”實際上是基于傳統政治理念的一個分析概念,而非古代官僚體制一貫實有的事物。

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中批評明代廢除宰相制造成“無善治”的后果,并認為明代內閣并非真正的宰相,這一論述對后世的學術討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祝總斌在《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一書中提出宰相需具有議政權和監督百官執行權兩項職權,二者缺一不可,正是對此議題的回應。經過祝先生的闡發,足以透徹解釋明清內閣、軍機處與前代“宰相”制度之間的根本差別所在,“宰相”這一分析概念的重要價值已然得到妥當、充分的開掘了。

離開長時段的宏觀把握,具體到宋代的中樞制度,就會出現“宰相”分析概念與“宰相”史料記載的捍格、窒礙問題。宋代中樞為兩府制,負責民政的中書門下(元豐以后為三省)和負責軍政的樞密院兩個機構地位最為重要,根據祝先生的定義,都應該屬于宰相機構。但這兩個機構的官員在宋代史料中大多并不能稱為“宰相”。宋代稱呼兩府官員為“宰執”或“宰輔”,分為“宰相”與“執政”兩個群體。“宰相”特指北宋前期中書門下或元豐改制后三省中的正職官員;兩府中其余的官員則被稱之為“執政”,包括中書門下或三省的副職官員(參知政事、左右丞、門下侍郎等),也包括樞密院的正副長官。宋人對于“宰相”所指對象的這種特殊強調,可能與這一時期的士大夫政治理念有關,屬于“委任責成”思想的一種投射或反映。但這樣一來,沿用祝總斌先生的論述,就不可避免出現學術概念與史料記載之間的矛盾與“別扭”:在宋代,那些根據他的定義應該被視為“宰相”的官職和機構,時人卻不目之以“宰相”;在明清兩代,經常被人稱為“相公”“相國”等的內閣、軍機處大臣,卻又不能在他的定義下視作“宰相”。究其原因,是因為祝先生所界定的“宰相”概念只是傳統時代政治理念下的一個概念。祝先生的闡釋能夠很好地回應黃宗羲的論斷,但在面對一些具體史料和稱呼習慣時,卻仍要陷入歧互捍格的困境之中。因此,今天的制度史研究要繼續推進,應該揚棄作為分析、定性概念的“宰相”,學習祝先生的思路和方法,轉而發展、界定諸如“決策權”、“政務官”、“行政機構”之類的概念,以便將來可以把各個歷史時期、各個地區的所有政治體都放在統一的概念體系下進行精密的討論和分析。

張耐冬也對唐代宰相制度研究中的幾個問題有所反思:在唐前期“他官執政”現象大量出現的情況下,對“宰相”和“宰相制度”的界定是否還能遵循《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的思路?祝總斌先生認為兩漢的三公、魏晉南北朝的尚書臺(省)長官是宰相,這與《唐六典》對宰相的認識相一致,即宰相職權與地位應和具體職官相對應;但唐代大量出現帶“同三品”“同平章事”等名號任相者,他們不具有職位與宰相身份對應的可能,而若采用《舊唐書》的說法,將“同平章事”等名銜作為宰相的固定對應物,恐怕不能保證帶此類名號者同時擁有宰相的權力和地位。換言之,考察唐代宰相時,是否能像研究漢魏南北朝宰相一樣,認為該時期存在相對穩定的“宰相制度”,或者說,應如何定義“唐代宰相制度”?由此話題,他進一步引申到對學界概括唐代宰相制度時曾使用的若干說法的反思,如“宰相制度的使職化”,以及“差遣制宰相”“員外宰相”“兼職宰相”等概念。這些說法都是基于《通典》《舊唐書》等文獻的記載,這些文獻在描述唐代制度事實的同時,對制度的理解帶有極強的時代感;但這些時代意見往往被研究者未加甄別地接受。如何處理才能不被其中某一種時代意見所囿,仍是值得反思的問題。此外,《唐六典》《通典》《舊唐書·職官志》等各種史料內部也存在描述方式與內在邏輯的不同,理清這些史料的表述邏輯,才能更好地辨析其中的事實記錄和時代意見。

講座現場

隨后,與會學者圍繞“宰相”概念、宰相和中樞體制的關系、不同時期的宰相在中樞政治中的作用、兩場講座使用的重要文獻等幾個主題展開討論。其中,有關“‘宰相’概念”和“不同時期宰相在中樞政治中的作用”兩個話題是與會學者的討論焦點。

陳希從蒙元宰相制度的形成與演變過程出發,探討其與唐宋宰相制度之間的聯系、互動與影響。她指出,形成于窩闊臺統治時期的大蒙古國行政體系中,出現了包括“大斷事官”與“重臣必阇赤”在內的“宰相”群體。其中,大斷事官可以被視作大蒙古國時期宰相制度中的“常量”,其地位很高,可以介入黃金家族內部的糾紛和事務。而據波斯文材料,必阇赤的長官被稱為“大必阇赤”,耶律楚材等處理政事的官員可以被稱為“重臣必阇赤”,這批官員更類似于中原王朝的宰相群體。在大蒙古國的宰相制度建構中,游牧民族內部原有的主奴觀念發揮著很大作用,這與唐宋等中原王朝有所差別;不過,唐宋以來(具體而言,大蒙古國直接接觸到的是金)的官制與君臣關系也對大蒙古國內部的政治理念產生了影響,“重臣必阇赤”群體地位的上升和職權的擴大即源于此,從大蒙古國歷史發展的角度而言,這一變化可視為一種進步。

丁義玨從知識史的視角出發,認為人們在認識自己所在時代的制度時,往往要借用前代的概念,宰相這一概念就是在歷代不斷借用、套嵌前代制度史知識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的,在討論宰相相關問題時,不能完全從職事和行政程序的角度上來考察,而需要重視宰相擁有特定身份的問題。趙普拜相署敕事在當時引發的討論和在文獻中留下的記載,恰恰說明時人對官員任命程序合法性和“宰相身份”問題的重視。

方誠峰對“宰相”的概念和相關經典研究發表了看法。他認為宰相是“樞機”的一種,而掌握“樞機”之權者不限于宰相;同樣,“委任責成”確為宰相職能的重要部分,但并不等同于傳統認識中宰相的全部意涵,更不能僅從“委任責成”的角度來理解宰相。他指出,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對“宰相”的界定與作者的法學背景、從現代行政制度特別是行政效率的角度解釋古代制度的思路有關,該書也明確反對從君相矛盾的角度解釋宰相制度的演變,在以上背景下對“宰相”作出的定義,無法解釋元明清歷史語境下的“宰相”。

有關“宰相和中樞體制的關系”,學者們也做了深入探討。張亦冰提出了一系列問題:一是趙普拜相署敕事件中,所謂與“皇帝”對舉的“有司”應當如何理解?二是如何看待君主、宰相和有司等概念與“朝廷”之間的關系?三是宋代中書門下和樞密院的宰相機構地位如何發育而來,與其“掌樞密”的職能有怎樣的聯系?他認為,這些概念仍有再思考和討論的空間。李全德提出,有關唐代宰相“知政事”的說法,與各種文獻中將侍中、中書令視為宰相的觀念似乎有出入。與“知政事”最為符合的機構和官員應是尚書省及其長官尚書左右仆射,但仆射在唐代卻失去宰相地位,反而是侍中、中書令保有宰相身份,這與中書、門下兩省掌“樞密”“機密”的職能有何關聯?陳希則從政治文化的角度討論元代尚書省的職權與地位,她認為,對元代君主而言,尚書省最大的功能是理財,這與中原政權的尚書省區別很大。歷史上曾經歷過突厥化的波斯地區也強調財政的重要性,例如波斯最高執政官大維齊爾最重要的職權就是財政權。可能對于游牧民族政權來說,行政事務的實際管理重點就在于財政。

《阿拔斯一世與瓦利·穆罕默德汗》,伊朗伊斯法罕四十柱宮壁畫(局部)

對“講座中使用的重要文獻”的討論,集中于對《唐六典》文本性質的討論。李全德認為,《舊唐書》“中書令”條注文不一定與《唐六典》完全無關,而可能是參考《唐六典》后自行作出了文字的改動,因為《舊唐書·職官志二》中有大量內容與《唐六典》一致,可以視為對后者的摘編。方誠峰認為,目前對宰相問題的討論主要集中于官職與宰相的對應關系上,而這種對應關系在歷史上只存在于中書門下體制建立之前。《唐六典》的成書雖然在中書門下體制建立之后,但本身存在著一種復古傾向,與制度實際不完全吻合。這提示我們在對《唐六典》中提及的官職執掌和相關概念作分析時,需要辨別其究竟是對當時制度的寫實,還是基于某種政治理想所作出的再寫作。張亦冰提出,《唐六典》的體例決定了其在面對新制度時無法另起爐灶進行講述,但其仍然力求在不打破令式框架的前提下,通過正文和注文之間的敘事互動,體現出制度的演進和變化,充分呈現開元時期制度的新變化。

清華大學副教授方誠峰、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張亦冰、中國人民大學講師陳希等學者發言

在場聽眾還就唐宋宰相權力與秦漢宰相權力的關系、能否界定明清內閣為“宰相機構”、軍機處與唐宋宰相的本質區別等問題進行了提問,兩位主講人和在場學者也就這些話題做了回答和延伸討論。參與討論的學者都表示,學界對于“唐宋宰相與中樞政局”的討論,應在今后以講座、讀書班、工作坊等形式持續深入開展,以期待對這一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研究中的核心問題,能進一步碰撞思路、凝聚議題、提升認識。

    責任編輯:鐘源
    圖片編輯:張穎
    校對:張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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