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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鋼煤氣泄漏致3人死亡事故行政處罰結果公布:多家涉事企業被罰款
鞍山市應急管理局網站12月18日公布對鞍鋼煉鐵總廠 5 號高爐“4·26”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案的處罰結果,分別對3家公司和4人進行了罰款,其中鞍鋼煉鐵總廠被罰款105萬元。
2023年4月26日,鞍鋼金屬結構有限公司組織人員在進行鞍鋼煉鐵總廠5號高爐熱風爐煤氣管道開人孔作業過程中,發生煤氣泄漏,造成3人死亡。
公布的7份行政處罰決定文書顯示:鞍鋼股份有限公司鞍鋼煉鐵總廠對關閉閥門作業環節作業標準及要求執行不到位,致使閥門關閉不嚴,造成事故隱患,對外包運維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外包單位從業人員資格能力、作業過程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鞍山市應急管理局決定對鞍鋼股份有限公司鞍鋼煉鐵總廠罰款1050000元。
鞍鋼金屬結構有限公司未能有效督促作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對鞍鋼金屬結構有限公司罰款1050000元。
鞍山安和工業配套服務有限公司未對被派遣的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對鞍山安和工業配套服務有限公司罰款900000元。
此外鞍山市應急管理局還對4人進行罰款,分別為:事故主要負責人項士平罰款237409.91元、李雪峰罰款113355.35元、王永宏罰款57114.35元、趙正洪罰款143142.6元。
此前公布的《鞍鋼煉鐵總廠 5 號高爐“4·26”較大 中毒和窒息事故調查報告》顯示,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員工違章作業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該起事故中,鞍鋼金結公司運維包保等事項業務的外包單位——鞍山安和公司,存在與鞍鋼金結公司以簽訂勞務外包合同的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行為,且未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開煤氣人孔作業班長張文明,作為鞍山安和公司的勞務派遣人員,負責開煤氣人孔作業組織施工工作,將未取得煤氣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宋剛、馬沛強安排從事特殊工種作業,且在作業過程中違章摘掉正壓空氣呼吸器,造成張文明、宋剛、馬沛強中毒死亡。
調查報告顯示,張文明、宋剛、馬沛強均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但因在事故中死亡,張文明被免于追究刑事責任,宋剛和馬沛強則被免于追究責任。
另外,時任鞍鋼金結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項士平等14人被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理和行政處罰。
其中:項士平,男,中共黨員,時任鞍鋼金結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認真落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對鐵路分公司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關鍵崗位、操作員工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培訓教育流于形式等問題失管。未能有效督促作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鞍鋼集團紀委監委給予黨紀政務處理處分,建議鞍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李雪峰,男,中共黨員,時任鞍鋼金結公司副經理,分管生產運行、科技質量等工作。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對鐵路分公司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關鍵崗位、操作員工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培訓教育流于形式等問題失管。未能有效督促作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鞍鋼集團紀委監委給予黨紀政務處理處分,建議鞍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王永宏,男,中共黨員,鞍鋼金結公司鐵路分公司經理,負責鐵路分公司全面工作。對鐵路分公司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關鍵崗位、操作員工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培訓教育流于形式等問題失管。未能有效督促作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鞍鋼集團紀委監委給予黨紀政務處理處分,建議鞍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趙正洪,男,中共黨員,時任鞍鋼煉鐵總廠廠長,負責全廠全面管理工作。所屬單位在組織5號高爐熱風爐停爐作業過程中,未能有效督促作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外包運維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外包單位從業人員資格能力、作業過程等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建議鞍鋼集團紀委監委給予黨紀政務處理處分,建議鞍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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