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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躍:維正之供的周邊——以田賦征收的實現為中心
賦役的汲取能力直接關系著國家的命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而該項汲取能力的實現和實現的具體方式,除了國家的制度設計之外,還涉及上自皇帝、下至庶民等不同社會階層和勢力之間的相互關系。透過這些可以觀察昔日中國的國家統治和社會治理的樣態,也可以借此觀察當時的政治哲學和統治理念。因此,賦役問題是研究前近代中國社會的特質,研究國家統治和社會治理問題的絕佳切入點之一。
2024年9月11日,大阪經濟法科大學國際學部伍躍教授應邀在復旦大學歷史學系作題為《維正之供的周邊——以田賦征收的實現為中心》的講座,報告他近年來對相關問題的思考。本次講座由復旦大學歷史學系周健副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王振忠教授、復旦大學歷史學系黃敬斌教授等數十位師生參與講座。本文系伍躍教授講座內容的簡要整理稿,發表文字均經發言者審定。
講座現場(主講人:伍躍教授)
一、明清賦役制度史研究概觀
講座伊始,伍躍教授回顧了中國與日本學界對明清賦役制度史研究的學術史。他指出,就中國而言,其“源”為《食貨志》、《文獻通考》等史籍對田賦、戶口、職役的重視,以求維持國家的正常運作;其“流”是1930年代的社會史論戰,其時國民政府推行田賦改革,在此背景下,田賦問題被提出并討論。(相關學術史發展脈絡,參考陳明光、鄭學檬:《中國古代賦役制度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歷史研究》2001年第1期;陳明光:《新資料與新思維:近20年來中國古代賦役制度史研究的重大進展與啟示》,《史學月刊》2022年第11期)
接著伍躍教授談到他的本科母校中山大學先賢對自己研究的影響。已故中山大學梁方仲教授是中國社會經濟史、經濟制度史等研究領域的重要奠基人,梁先生不僅做過不少宏觀的研究,還利用當時他能看到的史料,討論過不少微觀的問題,如戶帖、魚鱗圖冊、均徭法、糧長制度、一條鞭法等。關于梁先生的治學與為人,伍教授推薦閱讀梁先生哲嗣梁承鄴所撰《無悔是書生:父親梁方仲實錄》與《梁方仲學術評價實錄:〈無悔是書生〉續編》兩部著作。伍教授自言,在中山大學的四年所接受的嚴格的學術訓練對他影響很深,直到赴日學習、工作,也時時感受到余蔭。(參閱伍躍:《老來事業更輝煌:懷念蔡鴻生老師》,《澎湃新聞·上海書評》,2021年5月3日)
接著,伍躍教授梳理了孟森、瞿同祖、蕭公權等學者有關明清賦役制度的研究:孟森先生在《明清史講義》敘述了明開國以后里甲黃冊、糧長、魚鱗冊、役法等財政制度的重要性以及雍正朝推行“并地丁、停編審”與“定火耗、加養廉”制度對清朝財政的影響。瞿同祖先生的《清代地方政府》對清朝稅收體系與里甲體系有過精當分析。蕭公權先生代表作《中國鄉村:論十九世紀的帝國控制》則是以自下而上的視角探討上述兩個問題(如該書第四章“鄉村稅收:里甲體系”分析里甲在稅款攤派和登記中的角色與在稅收中扮演的角色)。伍教授談到自己研究制度史的過程中,也受益于這種討論方法:以往類似馬端臨《文獻通考》的“自上而下”分析制度方法需要掌握,但同時受到社會史研究的影響,觀察一個制度在具體社會環境中的運作實態,也頗為必要。
關于日本學界對這一領域的研究,伍教授推薦閱讀《日本學者明清賦役制度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山本英史教授訪談錄》一文(收錄于鶴見尚弘、吳滔、陳永福主編:《日本學者明清賦役制度史研究》,中西書局,2023年),這篇文章對相關學術史脈絡有很好的梳理。
針對這篇訪談錄,伍教授補充了幾點:首先是關于內藤湖南對清朝財政與吏治的觀察。他的《清朝衰亡論》專列章節討論清代財政問題,因該文最初以演講稿形式呈現,故稍顯簡略。其基本思想在其專著中有更詳細的表述。自擔任新聞記者起,內藤湖南就長期奔走于中國各地,所見所聞皆為清朝氣數已盡、日薄西山的景象。因此,內藤認為因清朝官員皆為流官,故多追求在任期內按時足額繳納賦稅以及社會安定、不出盜賊即可,至于當地百姓的生活疾苦則完全不在其考慮之內。伍教授指出,內藤湖南這種說法對日本戰前早期東洋學影響很大。但內藤是根據太平天國戰爭以降的清朝社會狀況而做出的判斷,以其聰明才智,若看到清中前期的情況,或有不同的看法。伍教授進一步談到,若以當下對法制史、社會史等領域的研究水平反思內藤湖南的評價,可知足額收稅與社會安定皆非容易之事。另外雖然傳統社會統治者沒有如今日政府對民眾日常生活的管理一般細致入微,但并非完全不顧百姓死活,因為這是稅收基礎,若置之不理,則稅收難以保證。所以這樣的判斷不太現實。
主講人:伍躍教授
與會老師
另外,伍教授補充了這篇訪談錄沒有提到的另一本書——《清國行政法》。伍教授談到,《清國行政法》是自上而下觀察制度,其中第四編“財務行政”部分論述了清代財政、社會經濟相關問題。伍教授認為由于該書編于清朝尚未滅亡之時,是當代人看當代史,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清代制度。伍教授提到在研究捐納制度時,讀到《則例》與《捐納事例》中有難以讀懂的地方,看《清國行政法》便豁然開朗,除了釋義外,對標點史料也有幫助。伍教授強調在引用《清國行政法》時需要注意版本的問題:研究中常引用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本,該版本其中的一部分曾經引起一場風波。20世紀初的中國迫切需要西方行政法知識,在日本的中國留學生將此書編譯后交由上海廣智書局出版。駐上海的日本總領事館官員發現后,將此事報告回國,認為此書是非法出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此書時,不僅利用了日本出的漢文版,還編入了上海廣智書局版的相關內容。其中哪些是當年在日中國留學生沒有取得許可而翻譯的內容,哪些是該書原有的內容,使用時須小心區分。伍教授推薦引用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網站公布的金港堂本,此外特別提到周健老師的《維正之供:清代田賦與國家財政(1730-1911)》(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20年)引用的就是金港堂本,認為這是治學應有的謹慎和細致,值得學習。伍教授談到自己曾經在北京圖書館(現中國國家圖書館)善本部工作過幾年,所以比較重視史料的版本問題。
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的金港堂版《清國行政法》
上海廣智書局版《清國行政法》
伍教授將日本學界明清賦役制度史研究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戰敗之前的研究刻意強調國家與社會二元論(分離論),是服從于日本大陸政策的東洋史學。
第二階段:戰敗之后至1980年代的研究主要受對戰前研究的反思以及社會社會發展階段論的影響。
第三階段:1980年代以降,受到這一時期中國大陸研究方法轉變的影響,日本的社會經濟史學者反思既往研究,其中以森正夫、岸本美緒等學者提出的“地域社會論”概念最具代表性。此外,足立啟二等學者提出了專制國家論:批判中國封建制度理論,認為古代中國作為專制國家,推行國家農奴制。在這一制度下,自耕農是國家的佃戶、租稅就是佃租。然而如山本英史先生訪談所言,這一觀點在這些年似乎未見太大影響。
伍教授談到《日本學者明清賦役制度史研究》將戰后特別是六七十年代日本學界在這一領域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收錄其中,雖然是節選,但畢竟是比較精華的部分。很遺憾的是,日本現在研究這一領域的學者越來越少,但仍然是值得把這一課題繼續做下去的。伍教授建議如果大家將來有意在這一領域發展,應當學習日語,閱讀相關著作原文并從中尋找課題。
伍教授指出,山本英史先生訪談中沒有講到的問題是,日本學者研究這一領域時,實際上是從基礎工作開始做起的。戰后,以和田清為代表的學者在東洋文庫組織讀書班閱讀《明史·食貨志》,其成果是和田清等編《明史食貨志譯注》補訂版(東洋文庫,1996年),其卷三“賦役”部分由山根幸夫先生負責。雖然這些學者開始著手這一課題時,各自有其研究方向,但在讀書班上則共同閱讀這些基礎史料。這是當時東洋文庫以及后來的明代史研究會做的一項很重要的工作。李洵先生所著《明史食貨志校注》(中華書局,1981年)對相關研究的影響也非常深刻。
隨后,伍躍教授總結了自己對日本學者的明清賦役制度研究的幾點感想:
第一,研究具有強烈的問題意識:前近代中國社會的特質究竟是什么?當時的國家統治如何實現?為了研究這些問題,賦役是一個絕佳的切入角度,可以借此觀察從皇帝到小民的政治回路。
第二,受實證史學的影響,仔細爬梳史料:從正史、官書、方志、文集、碑版、文書等各類文獻中廣泛收集資料,力求言之有據。
第三,近年的變化:選題出現“多元化”的傾向:社會史、性別史、宗教史等方向“百花齊放”;受學科分類變化的影響,中國史的比重逐漸下降;明清賦役制度研究主陣地已經轉到中國國內(如劉志偉教授等人對貢賦體制的研究)。
接著,伍教授以自己的研究經歷為例,介紹了在日本研究明清賦役制度的體會。伍教授博士就讀于京都大學,1998年提交了博士論文『中國近世における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制度との関係について:明清時代を中心に』,兩年后將修訂后的博士論文交給大阪經濟法科大學出版部出版,定名為『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出版后,伍教授將此書寄送山根幸夫先生,請他批正。伍教授有保留信件的習慣,這次講座特意將山根幸夫先生的信件找了出來,再次展讀。山根先生在信中提到,伍教授本科畢業于中山大學,中山大學歷史系在明清社會經濟史領域有自梁方仲先生以來所積累的深厚學術傳統,以及他閱讀梁先生著述的情況。山根先生談到自己已經基本不做賦役制度研究,但對巖井茂樹先生關于“勾攝公事”的見解抱有疑問。起因是巖井先生在他的著作中認為“勾攝公事”一般指拘捕涉案涉訟人員,并沒有處理其他公務的含義。(巖井茂樹著,付勇譯,范金民審校:《中國近世財政史研究》,江蘇人民出版社,2020年)。伍教授表示,自己的理解有所不同,在書中提到“勾攝公事”一詞應包括官府所派的各種勞務。山根先生仔細閱讀了伍教授的研究,并在來函中表示,他對這一問題也有疑問。(山根先生將“公事”解釋為“除催辦稅糧以外的、里甲所附隨的一切事務”。見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東京女子大學學會研究叢書,1966年)
山根幸夫先生來函
伍教授提到『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一書在2000年出版時,因為研究計劃的調整,他的研究興趣已經轉向捐納制度。伍教授關于清代捐納的第一篇文章發表后,便將其寄送給山根先生。山根先生在來信中提到,他與伍教授的老師許大齡先生是同年生人;另外他看到日本東方書店書訊刊載伍教授此書的售賣信息;最后提到他的著作《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在手邊還有一冊,問伍教授是否需要。伍教授談到自己在北大讀書時,整個北京僅有北京圖書館(現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有一冊,當時北京圖書館的外文書和普通古籍不在本館,而是放在雍和宮后面的柏林寺,在那里伍教授第一次讀到山根先生的大作。接到山根先生的來信后,伍教授立即回信表明想獲得此書的意愿。六日后,山根先生將簽名本寄送給伍教授。山根先生去世后,藏書流散到市場中,伍教授偶爾在東京的舊書店淘書時遇到就會買下來,以表回憶和追思。
山根幸夫先生所寄明信片(2000年10月6日)
巖見宏先生曾在一次會議上提到,他們那一代學者對明清賦役制度的研究按照原有方法已經很難有大的突破。在此基礎上,有兩位學者開始從不同的方向研究賦役制度:一個是巖井茂樹,把它往財政方向“拉”;一個是伍躍,把它往行政方向“拉”。伍躍教授坦言,此后課題調整等原因導致他對賦役制度的研究暫時擱置。如今有機會在討論其他問題時,從另一角度重新討論這一課題。這一講座的主題也與他自己過去的研究有一定關聯。
后來山根先生在其主辦的明代史研究會期刊上(這個雜志是油印出版),為伍教授的這本著作寫了一篇簡介。
伍躍:《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
伍躍:《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書封
二、“維正之供”的實現
在簡要回顧中、日學界對明清賦役制度研究的學術史脈絡后,伍躍教授接著談到自己對田賦征收如何實現這一問題的思考。
伍教授提到受自己研究行政訴訟與社會史相關問題的影響,提供了一些新的觀察問題的視角,以及一些研究制度史時不容易注意到的史料。
伍教授總結他的問題意識為:庶民和基層官員在國家制度的框架之下如何生活、如何履職盡責?他們與國家制度之間有何種關聯性?簡言之,國家制度對他們來說意味著什么?伍教授談到,受周健老師著作的影響,他把討論問題的切入點概括為:“維正之供”是如何實現的?具體而言,一是納稅者和收稅者之間的較量:在忍氣吞聲和鬧哄造反之間,如何利用國家制度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能夠在國家制度的框架之下解決相關問題,對于納稅者而言,成本最低;同時對于收稅者來說,治理成本也大為降低。二是知州知縣的征稅責任:作為“觸手可碎的玻璃瓶”,他們在仕途上要顧及考成;在履行職責時,除了任用幕友書差或鄉約地保等人辦事外,還要面對地方上的豪強大戶。
接著,伍教授分析了關于制度的表述以及相關的討論,并提出了他的看法。伍教授指出,關于制度,歷來有不少討論,如“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間接治理”、“委托——代理”等不同說法。學者們不斷探索如何更恰當地用理論概括制度,這是研究中正常的情況。伍教授認為,遺憾的是,對于部分概念的界定有時尚不明確,如有些文章簡單將《大清會典》概括為“正式制度”,而將具體處理的部分歸于“非正式制度”。伍教授指出,須小心處理這一問題。明清兩代,尤其是清代,除了會典則例以外,還有一些成案,以及各省省例、各縣規章等,如果在沒有掌握這些問題之前,隨意套用“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等說法,就會存在危險。伍教授提出,沒有必要刻意地將制度劃分為“正式”與“非正式”。討論問題的前提是挖掘材料,看看某些具體的做法是否有規章可循。而通過閱讀官箴書或官員的日記、公牘,可以發現有些做法在事實上是有規可循的:前任官員這樣做,后任官員依規而行。所以伍教授認為可以再思考制度的定義。
接著,伍教授談到錢糧征收的基本原則“包征包解”。光緒末年,梁啟超對這一問題即有所觀察,“現今之征收課稅法,一言以蔽之,曰包征包解而已?!?span style="color:#999999;">(梁啟超:《中國改革財政私案》)《清國行政法》中也提到了“包辦事業”。上世紀40年代京都大學柏祐賢提出“包的秩序”,認為中國經濟秩序的基本特征是通過層層的“包”轉嫁經濟活動中的確實性和不確實性。(柏祐賢:『経済秩序個性論:中國経済の研究』,人文書林,1947年)關于這一問題,日本學者西村元照的論文《清初の包攬:私徴體制の確立、解禁から請負徴稅制へ》(《東洋史研究》,35巻3號,p.474-534)頗為有名,該文討論在當時的行政資源條件下,地方官府如何利用“包征包解”征稅的問題。
伍教授認為,雖然法律上規定不許攬納,但實際上國家又要求“包征包解”。例如知縣上任需要讀的“須知”里,載有當地應納稅糧。但此為官樣文章,實際上收取的稅糧數目較之更多。明清小說以及海瑞文集等不同材料均有記載收稅有好處可拿,且符合常理,可以堂堂正正留下記錄。當知州知縣接到征糧任務后,又轉包給糧店、銀店以及書吏等人,因為知縣不可能以一己之力完成轄境內的所有事務,諸如征稅等事情,若沒有一定手段,很難辦到。
伍教授介紹了《大清會典》中關于錢糧征收的基本規定,如“分限之法”、“輪催之法”、“印票之法”、“親輸之法”。隨后,伍教授針對這些基本規定如何實現以及具體過程、在社會生活中的樣態做了更詳細的介紹。
伍教授認為,清政府采用這些方法,原則上是為了取信于民、減少中飽,實現自覺納稅。這些想法都很好,但如何實現并且達到這些目標,對于所需的社會資源和公眾素質成本都有很高的要求。
接著,伍教授以《徽州千年契約文書》中雍正十二年(1734年)祁門縣的一份滾單和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歙縣的一份滾單做具體介紹。伍教授認為兩份滾單版式和大小有所不同,但皆可反映當時小農繳納錢糧的情況。并且雖然國家以定章規定滾單以及串票的形式,但實際上往往委托給下面具體完成。伍教授又以康熙末年戴兆佳在浙江天臺任知縣時期所撰寫的一段文字說明滾單的制度設計與具體操作之間的差異。
然后,伍教授列舉巴縣檔案與徽州文書中有關“代納錢糧”的材料,說明因為花戶所納稅銀很少,且“自封投柜”的往返成本頗高,故花戶多選擇托人代納?;罩菖c巴縣的情況又有差別:徽州地區受地域文化與社會風氣的影響,托人代納時,往往會立一份字據;而巴縣的特點是或由鄉約代納錢糧,或有人借替人納稅做生意,從中收取好處費,在文獻中稱這種行為是“抬銀墊納”。
另外,伍教授以廣西容縣為例說明,雖然一般認為“自封投柜”至少在清代中期已經實現,但不同地區的情況不同,如容縣實際上到很晚,經過當地士紳的百般請愿和多次審理,終于在嘉慶九年(1804年)以后才初步實現。
接著,伍教授從上述容縣諸紳“請愿”引申出納稅與爭訟的話題。伍教授認為其根本原因是納稅直接涉及個人、家庭、宗族、機構的經濟利益;同時受傳統社會的司法環境下法律公開的影響,有些人利用涉及納稅的法條來為自己爭取利益。近年來不少學者研究傳統社會如何普及法律知識,如日用類書、訟師秘本、判牘精華、公案小說等。夫馬進先生在討論清代相關問題時,曾引用過一條材料,提到告衙門需要一些技巧,不能一開始就說官不好,而要將矛頭指向“吏”:權吏、奸吏、惡吏、勢吏。還有范文教人如何告“官”與“吏”。除了告衙門,還有告生員的情況,在文獻中以“學霸”、“學害”、“儒獸”等詞稱呼那些在原告看來是為非作歹的生員。伍教授指出,類似案件中多見訟師作祟、好事者撥弄等情況。這些人有知識,懂得相關法律條文,同時有生員的身份保護,在沒有被革去功名之前,不會吃官司、被打屁股。伍教授認為,這些訟師秘本在當時為民眾提供大量范文教其如何維護自身經濟利益。雖然乾隆七年(1742年)曾禁訟師秘本等“一切搆訟之書”,甚至對編印、翻印、購買者處以嚴刑。但如同清末刑部尚書薛允升所言,“然刻本可禁,而抄本不可禁,且私行傳習,仍復不少,猶淫詞小說之終不能禁絕也”。特別是一些讀過書的人,若考不上科舉,總要謀生,成為訟師是一條很好的謀生之路。例如張集馨年譜《道咸宦海見聞錄》中記載:一位父親讓兄弟二人都去學習律法,兄弟之間互相當原、被告,練習如何對簿公堂。
隨后,伍教授為大家介紹了近年他研究行政訴訟問題時看到的幾則案例。
第一個案子有關如何面對“浮收”——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翁源縣生員訴浮倉書和官銀匠“浮收”案。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吏與銀匠提到的征收錢糧的成本與傾銷花銀銅錢的工本,在審理時完全沒有涉及,也沒有結合當時的物價水平和工價水平,而將審理重點放在書吏與官銀匠的“貪婪”。伍教授指出,書吏被嚴重臉譜化、標簽化,提示我們閱讀相關材料時,需要格外留心。清代有一種說法“本朝與胥吏共天下”,除了八千余名地方官(正印官與佐貳官等)外,還有不計其數的吏,由這些吏維持行政的日常運轉。伍教授指出,很可惜因材料限制,我們很難了解胥吏的日常生活與行政素質。在這方面,伍教授了解到的僅有清初上海姚廷遴寫下的《歷年記》和王振忠教授介紹過的《掃愁帚筆談》,希望將來能有學者深挖史料,在這一領域有所突破。
第二個訟案的主題,伍教授將其概括為“太阿倒持、書吏當家”。首先伍教授引用李榮忠先生對清代光緒年間巴縣書吏人數的統計,說明在巴縣戶部書吏人數占比最大(李榮忠:《清代巴縣衙門書吏與差役》,《歷史檔案》1989年第1期)。接著,伍教授敘述了乾隆三十年(1765年)諸暨縣民人京控書吏舞弊案始末。在此案中,諸暨縣書吏在征收和蠲免錢糧時“侵混舞弊”,知縣知情卻無作為,只是告病回籍。民人錢名標、生員陳駒等人利用國家制度中的上控機制指控該縣書吏。雖清代“越訴律”規定,“越本管官司”而“赴上司稱訴者”,即使“告實”亦要“笞五十”,但此次錢名標、陳駒等京控民眾卻當場釋放,“法外推仁”??梢酝浦?,國家借此機會整肅官員與書吏。
第三個訟案——道光十四年(1834年)陽信縣已革知縣申訴案,伍教授將其主題概括為“催征輕率”之冤。知縣恩福下鄉催糧,卻被當地花戶“赴府捏控”稱其“下鄉作踐”逼死人命。因此案涉及人命,恩福被撤職,但其“親供”陳言催征并無不妥,二人之死實因花戶“威逼”。其后,山東省審理此案,在奏報中基本認同恩福的判斷,相關花戶被判“照例問徒”以及“杖八十”等,而恩福因催征手段“辦理不合”,建議“交部議處”。上諭也基本依照山東省的處理方案,但因恩福對此有所不服,派大學士文孚前往辦理。雖經文孚多次勸導,但恩福后來仍多次呈文請求平反,直言山東省案件審理有誤,要求重審。根據能夠找到的材料顯示,恩福被發往新疆“效力贖罪”。即便到此境地,恩福仍指使兒子前往都察院為其平反。伍教授指出,頗為有趣的是,在陽信縣志中,卻將恩福記載為“循吏”。這一矛盾之處,耐人尋味。
接著,伍教授又比較了恩福治下的陽信縣與近年來邱捷教授整理出版的杜鳳治日記中所見廣東諸縣納糧現場的情況。伍教授認為,抗糧、奔逃、拒納是當時常見的現象。面對這些狀況,如何催征?不同知縣有不同的手段,相應有不同的效果。恩福催征,落下“催征輕率”的罪名。實際上他不過是摘了門扇,拿了一些米和高粱。而如果看杜鳳治日記,可以發現他催征的手段較之恩福惡劣遠甚,如刑責、羈押、封祠堂店鋪、縱兵滋擾、焚屋焚村、掌責婦女、沒收財產、不準收割、不準演戲酬神等。與之相對,當地糧戶也有應對之策:在知縣到來之前,糧戶早做預備;即使杜鳳治催征燒屋,也沒有因此受到處罰。杜鳳治采取了如此多的手段,催征效果依舊平平。故杜鳳治斷言“(羅定)欺善畏兇,如強盜一般方可作羅定之官,所謂莫如猛也?!笨梢?,對于知縣來說,催征是一件很頭疼的事情,內藤湖南的觀點過于樂觀。
伍教授指出,恩福案的關鍵并非“催征輕率”而是“逞刁瀆訴”。恩福屢請平反,而按照清代律法,若為其平反,則山東省數位官員皆要因此獲罪。如薛允升按語所言,“此例為強梗之屬員挾制上司,先發制人而設”。可以推知,恩福的結局并不如人意。
隨后,伍教授指出,納糧關系考成,若考成未完,不僅州縣吃處分,百姓亦然。至于文獻所載,有些知縣自稱為催征而要求“按戶嚴比”,依據欠數多少處“枷責本人”到“并拿家屬”不等的刑罰,伍教授認為需要付出相當大的管理成本,實則言易行難。
最后,伍教授總結了他對這一論題的幾點感想:
第一,需要努力發掘史料,盡可能客觀準確地認識傳統國家的賦稅汲取能力(姑且不論賦稅之外獲取財政收入的渠道)。
第二,應當思考前近代中國的國家依靠相對較低的賦稅收入如何維持了巨大的統一國家。
第三,對于當時層出不窮的弊端,政府如何保持一定的自凈能力。
第四,在前近代中國社會中,民眾的主張和國家的回應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回路或機制,所有這些對于維持社會在一定期間之間的安定與安寧發生過的作用至少不能說是完全消極的。
接著,周健老師談到他對伍教授講座的幾點感想:首先,伍教授是從非常開闊的學術視野下討論具體的問題。賦役制度研究可以從不同的脈絡繼續推進,一般而言,從社會經濟史脈絡討論比較多,但伍教授的研究頗有特色,從法制史角度,圍繞訴訟特別是行政訴訟展開,為我們提示了新的思路。其次,伍教授一直以來的研究思路強調從人的行為出發重建制度,真正理解制度的運作。本次講座呈現出如何從賦稅征收制度來觀察、理解這一時代。另外,伍教授提到對制度的定義以及賦稅征收中國家與民眾之間的較量等問題都值得我們思考。王振忠教授從徽學與社會經濟史的聯系以及近年來學術界對徽州文書的研究利用分享了他的感想。
在討論環節,與會師生還就“自封投柜”的定義、明清“民告官”案件的結構性與時代性特征、王朝國家的自凈能力、“滾單”的具體實踐、制度史如何推進等問題同伍躍教授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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