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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法院設置訴訟離婚冷靜期,如何保護家暴受害者
法院設置45天訴訟離婚“冷靜期”,出發點或許是好的,但有逾越法律紅線、損害當事人權益之嫌,有必要重新檢視制度,依法依規作出更審慎的決定。
據封面新聞報道,12月12日,因長期遭受丈夫家暴決定起訴離婚的周燕(化名),在律師的幫助下向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法院遞交起訴狀。隨后,周燕的律師收到一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下稱“通知”),告知45天后才能進入起訴程序。當地法院工作人員表示,訴訟離婚“冷靜期”是商州區法院出臺的規定,自2023年7月開始施行。經媒體報道后,這一做法引來不少公眾關注。
周燕收到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地方法院設置訴訟離婚冷靜期的目的,可能更多考慮“勸和不勸離”,盡量保持婚姻家庭的完整性。可問題是,法院設置訴訟離婚冷靜期,并沒有充分考慮到對婚姻中弱勢一方的權益保護。特別是對于那些被家暴的受害者,不幸婚姻存續的每一天,都是一種莫大的折磨,都會增加被對方進一步侵害的可能性。如在報道中,長期遭受家暴的周燕表示,“十幾年的婚姻讓我恐懼”,“這次堅決離,打死都要離”。弱勢群體所希望的,是盡快獲得法院的離婚判決,終結這段婚姻。設置訴訟離婚冷靜期,無非是讓一段問題婚姻再延長若干時間,并不能從實質上化解矛盾,維系婚姻家庭。
不僅如此,對于這種強行給離婚雙方“澆冰水”的做法,法律依據也并不充分。從該法院出具的“通知”看,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相關規定。但事實上,該法律條款設置是離婚冷靜期,而不是訴訟離婚冷靜期。根據民法典,離婚冷靜期僅適用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并不能搬用到訴訟離婚上,而且時長為30天,而非45天。如此來看,法院設置訴訟離婚冷靜期,與《立法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還有些出入。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兩年地方試點的基礎上,出臺《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第40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雖然商州區法院推出上述規定,似乎并沒有脫離上級政策允許的范圍,但是細看該《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設置冷靜期,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限制性條件,就是“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如此規定,不僅因為訴訟離婚冷靜期缺少立法支撐,更因強行設置并實施訴訟離婚冷靜期,很可能讓婚姻一方的利益受損。審視當地法院的做法,明顯違背了法律規定,也背離了《意見》精神。
法律依據是政策的基石,合情合理是制度的生命。法院設置45天訴訟離婚“冷靜期”,出發點或許是好的,但有逾越法律紅線、損害當事人權益之嫌,有必要重新檢視制度,依法依規作出更審慎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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