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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女不贍養父母,是否還有資格繼承遺產?
在法定繼承中,配偶、子女和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從效力上看,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補充。但當兒女對父母未盡任何贍養義務,卻在父母離世后主張繼承遺產,法院將會如何判決?
今天,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私人律師事務部主任閆小芹律師為您詳細解答關于兒女繼承父母的遺產分配問題。
本文將從最高法2024年12月12日發布的第二批繼承糾紛典型案例中的兩個案例進行分析解讀。
蔡某訴龐小某等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
“扶養人盡到生養死葬義務,有權依據遺贈扶養協議取得遺產”
基本案情
戴某與第一任丈夫生育龐小某,丈夫于1992年離世。與第二任丈夫蔡某于2017年離婚。2019年開始,戴某因身患多種疾病,長期臥床,需要人陪護照顧,求助龐小某,龐小某不顧不理,還表示不愿意負擔母親日后的治療費用。戴某后與蔡某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蔡某作為扶養人,負責照顧戴某日后生活起居,支付醫療費并處理喪葬事宜,戴某去世之后,將其名下房屋贈與蔡某。
簽訂協議后,蔡某依約履行義務直至戴某離世。蔡某處理完戴某的喪葬事宜,依據《協議書》主張權利時,龐小某拒絕協助蔡某辦理房屋變更登記事宜。蔡某遂將龐小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蔡某受遺贈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權利。
律師分析
本案中,戴某與蔡某簽訂的《協議書》性質上屬于遺贈扶養協議,蔡某履行了與戴某的協議約定,依據協議約定有權取得戴某名下的房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贍養義務不因父母有收入、身體狀況良好而免除。龐小某作為戴某的兒子,在母親患病的情況下仍未履行贍養義務,母親去世后又主張按法定繼承分配案涉房屋,其主張不能成立。
高某乙訴高小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遺棄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
基本案情
高某甲與高小某系父子關系,高小某為獨生子女。1992年,高小某(時年20周歲)在與父母的一次爭執之后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母親患病時其未照顧,去世時未奔喪。高某甲身患重病期間,做大手術,需要接送、看護和照顧,但高小某也未出現。高某甲有四個兄弟姐妹,分別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高某乙對高某甲夫妻照顧較多。
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聯系高小某處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卻以唯一法定繼承人的身份,領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單。
高某乙起訴至法院,認為高小某遺棄高某甲,應喪失繼承權,高某甲的遺產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認可高小某應喪失繼承權,并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甲的遺產。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高某甲的遺產歸高某乙繼承所有;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賬戶內所取款項歸高某乙繼承所有,高小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
律師分析
本案中,高某甲的兒子高小某自離家后,三十余年來對被繼承人不管不顧,沒有任何經濟和精神贍養,其在父母去世后,亦怠于對父母送終。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因此高小某對高某甲已經構成遺棄,依法喪失其繼承權。
律師提醒您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如果子女選擇拒絕贍養老人,那么就要接受可能無法繼承遺產結果的發生。另外涉及遺棄被繼承人的情況的,如果情節嚴重可能會涉及刑事問題。
遺贈扶養協議作為一項獨立的繼承制度,有利于保障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可以讓扶養人通過協議獲得遺贈的財產。如果扶養人如約履行協議約定的生養死葬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對扶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許多人因極少接觸繼承相關的法律程序,很多人會感到迷茫和無助,因此在面臨遺產繼承問題時,“身后事”變成了“麻煩事”。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這四種,辦理遺產繼承事宜最好的方式就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一家專業的律師事務所,能夠幫助您更好地處理遺產繼承事宜,確保您的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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