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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警方:一男子在微信群售賣煙花爆竹被行拘
煙花爆竹屬于
具有易燃易爆性的危險物品
一旦引發事故,后果不容小覷
然而
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
非法儲存和銷售
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置于危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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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4日,德州市德城區黃河涯鎮九龍廟村蓋某家中非法存放煙花爆竹,發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4間房屋倒塌。
案例警示
2024年12月4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濱湖派出所接群眾舉報稱,市民唐某在微信群中發布銷售煙花爆竹有關信息。
經查,唐某在小區居民樓內儲存煙花爆竹并用于銷售,派出所民警依法予以扣押。目前,唐某因非法儲存危險物質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處罰,案件還在進一步追查中。
重要提醒
快過年了,朋友圈、微信群也異常熱鬧起來,有賣年貨的、對聯橫幅的,還有賣“加特林”的。先劃重點:在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并且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售賣方、轉發者、寄遞者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
如果通過微信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的量較大,將涉嫌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禁止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信息
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此外,《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明確,禁止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互聯網應用服務中發布危險物品信息及建立相關鏈接。禁止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信息。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轉發也要擔責
很多人會幫朋友轉發此類廣告
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
售賣方、轉發者
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原題為《微信群售賣煙花爆竹?唐某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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