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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有人在酒店安裝設備偷拍旅客性行為并販賣獲刑十年
偷拍盜攝事件時有發生,最高法通過典型案例明確嚴懲偷拍盜攝黑灰產業犯罪的司法態度。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件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犯罪典型案例,涵蓋竊聽、竊照設備非法生產、銷售、使用以及偷拍盜攝內容傳播等各環節。
最高法介紹,有的不法分子在賓館、民宿等場所安裝竊聽、竊照設備窺探他人隱私,甚至提供互聯網鏈接供他人實時觀看或者將偷拍盜攝內容制成圖片、音視頻進行販賣、傳播,有的利用竊聽、竊照設備從事非法調查、敲詐勒索、作弊詐賭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與個人隱私。同時,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設備,致使竊聽、竊照設備流入社會,成為偷拍盜攝亂象的重要推手。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顯示,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石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吳某東、田某君、吳某華、羅某靖等人,經事先預謀,在多家賓館、酒店房間內安裝偷拍設備,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為,并制作成視頻,通過即時通信軟件發布販賣信息進行銷售牟利,共非法獲利29萬余元。
其中,石某負責在賓館、酒店安裝偷拍設備并對偷拍的視頻進行加工、銷售,吳某東、田某君、吳某華、羅某靖協助石某安裝偷拍設備并提供收款賬戶收取違法所得等。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以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偷拍設備偷拍他人性行為并制作成視頻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
其中,石某、吳某東情節特別嚴重,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偷拍盜攝黑灰產業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屬于隱私,依法不受侵犯。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將偷拍設備安裝在賓館、民宿等場所進行偷拍盜攝,甚至提供互聯網鏈接供他人實時觀看或者將偷拍內容制成圖片、音視頻進行傳播,嚴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人民群眾深惡痛絕。
最高法表示,石某等人以牟利為目的,使用偷拍設備偷拍他人性行為并制作成視頻予以販賣,不僅嚴重侵犯他人隱私,而且相關視頻具有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符合刑法對“淫穢物品”的界定,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犯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偷拍盜攝黑灰產業鏈,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堅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的鮮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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