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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靠內幕交易大賺一筆,企業負責人、上市公司高管被判實刑
一次內幕交易,數年有期徒刑。面對牢獄之災,董某、袁某悔恨不已。
經北京市檢察機關抗訴,法院對董某、袁某內幕交易案作出終審判決,二人均被判實刑。
從企業負責人、上市公司高管到身陷囹圄,二人的故事著實令人唏噓。
突擊買股獲利400余萬元
2016年,袁某在北京甲公司擔任財務總監一職。這一年,公司發生了一件大事。
當年8月,北京甲公司啟動收購乙公司100%股權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經中國證監會認定,這一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8月,公開于2017年1月19日。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袁某自始參與該項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屬該內幕信息知情人。
然而,袁某產生了私心,希望可以憑借掌握的內幕信息大賺一筆。于是,2016年8月至9月間,袁某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了其好友某小微企業負責人董某。兩人一拍即合,約定共同出資、由董某負責操作交易甲公司股票,其中,袁某出資300萬元。
自此,短短幾周內,董某開始了籌集資金的瘋狂之旅。他先是突擊開立證券賬戶,并在短時間內轉入大量資金用于購買甲公司股票,同時又不計成本地拋售其他股票,用獲得的資金購買甲公司股票。此外,他還通過股權質押融資的方式獲得近百萬元,并將這筆錢購買甲公司股票。
經調查,2016年10月17日至12月29日,董某使用本人及其父親、岳母的證券賬戶買入甲公司股票共計53萬余股,成交金額高達2333萬余元,獲利408萬余元。其中,袁某實際獲利9萬元。
可是,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中國證監會察覺到上述異常交易后,決定對董某立案調查。
此時,董某、袁某二人已是心驚膽戰,害怕他們內幕交易一事被發現。于是,二人決定倒簽《借款協議》,表明這筆錢是董某借的,到期后要付清利息。
然而在事實面前,任何的掩飾都無濟于事。2021年12月,中國證監會對董某內幕交易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董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兩倍罰款。同時,將董某涉嫌內幕交易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
2022年9月,公安機關將董某、袁某抓獲歸案。2023年1月,該案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下稱“北京市檢三分院”)開始介入此案辦理。
全面審查起訴依法嚴懲證券犯罪
為何此案會交由北京市檢三分院辦理?這就不得不提及檢察機關證券期貨犯罪辦案基地。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遼寧、深圳、青島七地設立檢察機關證券期貨犯罪辦案基地。次年3月,在北京市檢察院的統一部署下,北京市檢三分院成立證券期貨犯罪專業化辦案部門,承擔起“檢察機關證券期貨犯罪辦案基地(北京)”建設任務。
時間來到2021年12月,北京市高級法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聯合印發《關于證券期貨犯罪案件集中管轄的意見》,正式明確了北京市檢三分院集中管轄北京市轄區內證券期貨犯罪的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案件。
“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袁某已認罪認罰,但董某一直不承認非法獲取內幕信息。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董某起初也仍不認罪。”北京市檢三分院證券期貨犯罪檢察部門檢察官黎濤告訴記者。
面對董某拒不認罪,北京市檢三分院認真審查。“在案證據表明,董某進行的與該案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明顯異常。他不僅突擊開戶,借錢買股票,而且還借他人賬戶買賣,三個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大量買入同一只股票,買入時間點敏感,交易明顯異常。”黎濤說,種種跡象表明,董某交易意愿強烈,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其否認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辯解根本站不住腳。
證據面前,董某的心理防線逐漸被擊潰。經過檢察官釋法說理,他終于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2023年2月,北京市檢三分院對董某、袁某依法提起公訴。2023年4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審理期間,袁某提供了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其被認定具有立功表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從被告人袁某處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在該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被告人袁某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該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向被告人董某泄露該內幕信息后,向其提供資金用于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內幕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予以嚴懲。袁某的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被內幕交易行為所吸收,不另外單獨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鑒于被告人袁某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且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2023年8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董某、袁某犯內幕交易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0萬元;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抗訴后緩刑改實刑
“我們認為對袁某在減輕處罰的基礎上適用緩刑,并不妥當。我國刑法對宣告緩刑的條件有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若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并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袁某是上市公司高管,主動泄露內幕信息并出資交易涉案股票,系犯意的提起者,主觀惡性大,不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黎濤告訴記者。
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情節后,北京市檢三分院認為一審判決對袁某適用緩刑,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決定提出抗訴。
北京市檢察院經審查,和北京市檢三分院協同聯動,共同分析研判抗訴的必要性和抗訴要點。
“袁某犯罪數額高達2333萬余元,根據刑法規定,屬于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同時,袁某是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鑒于其具有認罪認罰、立功、退贓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應對其減輕處罰,但不能認定其犯罪情節較輕,從而對其適用緩刑。”北京市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門檢察官鄭圣果認為,有必要對袁某的行為進行全面審查,隨后審查發現袁某另涉嫌甲公司信息披露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危險性大,結合現有證據,該院也認為一審判決對袁某適用緩刑,屬于法律適用錯誤,確有抗訴必要,決定支持抗訴。
北京市檢察院和北京市檢三分院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提出抗訴后,兩級檢察院積極溝通,共同進行類案法律檢索、提煉抗訴理由,針對適用緩刑錯誤開展充分的研究論證。
“上市公司‘董監高’對忠實義務置若罔聞的履職態度是引發內幕交易犯罪的內在原因。該案中,袁某作為上市公司的高管,主動將履職中獲知的內幕信息泄露給董某,是共同犯罪中的犯意提起者。”鄭圣果說,袁某不僅是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而且還是內幕信息的泄露源頭,對其應當嚴格把握從寬幅度。此外,在中國證監會調查期間,袁某還與董某訂立攻守同盟,采取虛構借款事實和偽造借款協議的方式對抗行政調查,亦說明其主觀惡性較深,對其適用緩刑,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我們也充分運用大數據手段查證袁某是否存在遺漏的違法犯罪事實。被告人袁某能否適用緩刑的關鍵在于對其社會危險性的判斷。因此,我們圍繞袁某及其目前所在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檢索了大量公開信息。”鄭圣果告訴記者,通過數據篩查發現,在該案一審階段,袁某因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但其本人并未交代該事實。
經進一步核查發現,袁某上述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違法犯罪事實于2023年12月(二審期間)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相關遺漏犯罪事實有待進一步偵查和追訴。“二審案件辦理期間,我們依法調取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書等證據材料。正是這些材料為成功抗訴打下了堅實基礎。”鄭圣果如是說。
2024年1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了檢察機關調取并出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新證據,認定袁某實施除該案認定的內幕交易罪外,還存在被行政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綜合考慮董某與袁某內幕交易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改判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
(原標題:《想靠內幕交易大賺一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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