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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用好告誡制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家暴
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進一步發揮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作用,積極干預化解家庭、婚戀矛盾糾紛,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八年來,告誡制度有效發揮了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積極作用,避免小錯釀成大惡,體現出公安系統貫徹落實《反家庭暴力法》的積極態度和執行力度。
但是,各地告誡書的適用情形、出具時限、跟蹤回訪等要求不一致,造成告誡制度在不同地區的執行存在一定差異。此次《意見》的出臺,對告誡的實體和程序規范、具體實施等各方面都進行了統一的細化完善。
具體來看,《意見》對告誡適用情形進行具體規定,提出了五種“一般應當”出具告誡的情形和五種不能用告誡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盡可能做到簡約規范,便于有關部門的日常執法操作。
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不是公安機關一家之事,多部門積極配合,才能形成合力。《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法院、教育、民政、衛健、婦聯等八個有關部門職責任務及工作銜接機制,尤其是強化了包括告誡與強制報告、臨時庇護、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導等工作銜接,有利于形成干預合力,進一步做實家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還明確了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證據條件,包括記錄家庭暴力發生過程的視聽資料,家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短信,親友、鄰居的證言在內的8類證據,也是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可以適用的輔證類型。
證據是認定違法事實的基礎,哪些可以作為家暴證據加以采納,以往基層工作人員在實務中難以把握,此次《意見》則為家暴的證據認定提供了標準化的規范和指導。這無疑能對那些屢教不改,多次實施家庭暴力等不法行為的施害者形成強有力的震懾,也為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提供了更多的底氣。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違法侵權行為,不僅危害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破壞家庭和睦,也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個別極端案件、惡性案件的源頭就是家庭、婚戀矛盾糾紛未能得到及時的干預和化解,結果逐步激化、升級;如果有關方面能及時介入,發揮告誡制度預防和制止家暴的作用,相信很多案件是有機會避免的。
2023年,根據《反家庭暴力法》有關規定,全國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9.8萬份,有效發揮了告誡制度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緩沖閥”作用。用好告誡制度,主動預防、積極干預,把家庭、婚戀矛盾糾紛發現在早,化解在小,有利于更好促進家庭和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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