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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都在場見證,結果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為什么
在家庭的溫馨氛圍中,老人在所有子女的見證下,通過錄像表達了自己的遺囑意愿,這樣的場景看似完美,可最終因為不符合法律形式要求而被判定無效,這是為什么呢?
北京的王奶奶有三個女兒和兩個兒子。拆遷后,王奶奶購置了一套房產(chǎn)。在一次家庭聚會中,所有子女都在場,王奶奶錄制了一段視頻,表示她去世后房產(chǎn)歸小兒子所有。視頻中,子女們均表示沒有異議。然而,王奶奶去世后,其他子女不同意房產(chǎn)只歸小兒子所有,小兒子持錄像向法院起訴,主張按錄像遺囑房產(chǎn)歸自己,其他遺產(chǎn)由其他四個子女分配。其他子女則聲稱,當初同意的前提是小兒子負責照顧老人,但后來小兒子并未履行這一義務,因此他們要求遺產(chǎn)平分。
一審法院按照法定繼承判決所有遺產(chǎn)由五個子女共同繼承,但以小兒子有與老人居住的經(jīng)歷等為由,判小兒子分得較多的份額。小兒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要求平分,二審法院認為小兒子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明盡了較多贍養(yǎng)義務,最終判定遺產(chǎn)由五個子女平均分割。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在本案中,雖然五個子女都在場,但他們作為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因此,從形式上判斷,這個錄像遺囑因為沒有合格的見證人而無效。由于遺囑無效,老人的遺產(chǎn)需要按照法定繼承的標準分配。一般而言,所有同順序法定繼承人應平均分配遺產(chǎn)。但如果有人盡贍養(yǎng)義務多或少,法院可以適當調(diào)整份額。
在這個故事中,我們看到了遺囑的真實意愿與法律形式要求之間的沖突。王奶奶的意愿是明確的,但法律對于遺囑的形式有著嚴格的要求。為了確保遺囑的效力,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和形式要件。
1、遺囑能力: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齡上達到成年且精神狀態(tài)正常,能夠理解自己所作遺囑的意義和后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真實意愿: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未受到欺詐、脅迫或其他影響其自由意志的因素干擾。任何在非自愿狀態(tài)下訂立的遺囑均無效。
3、形式要件:遺囑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每種形式均有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公證遺囑則需經(jīng)公證機構辦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4、內(nèi)容合法:遺囑內(nèi)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遺囑還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否則相關部分可能無效。
5、財產(chǎn)范圍: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chǎn)。若遺囑中包含不屬于遺囑人的財產(chǎn),這部分遺囑內(nèi)容無效。
6、遺囑的變更與撤回:遺囑人有權隨時變更或撤回遺囑,后立遺囑優(yōu)于先立遺囑,但須同樣滿足上述有效性條件。在多份遺囑內(nèi)容相沖突時,以最后合法有效的遺囑為準。
總的來說,即使遺囑內(nèi)容反映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如果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遺囑也可能被判定為無效。因此,立遺囑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以確保遺囑的法律效力。遺囑不僅是財產(chǎn)的傳承,更是立遺囑人意愿的體現(xiàn),正確的法律形式是保障這一意愿得以實現(xiàn)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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