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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花圈、砸門鎖,女子騰退法拍房后仍反復上門滋擾,法院這樣判
一位女子霸占了法拍房五年后,被強制遷出,在買房者入住后她又多次上門滋擾,掛花圈、貼標語,甚至砸門破鎖,買房者驅離這名女子的過程中,導致其受傷,公安機關對這名女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對買房者不予處罰,女子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于是起訴公安。法院會怎么判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去年9月的一天下午,劉某帶著一名空調拆卸工上門,她用錘子用力砸門破鎖,房門打開后,屋內的女士用拖把將其驅離。這并不是劉某第一次上門,在此之前,劉某還掛花圈、貼標語,多次滋擾屋內住戶。
本文圖片均為“案件聚焦”微信公眾號 圖
雙方有何仇怨?
原來,劉某曾是房屋的產權人,2019年,這套房屋被外地法院拍賣,劉某卻霸占了法拍房五年不肯騰退,直到2023年法院強制執行,她才遷出房屋。買房者入住后,劉某多次上門滋擾,民警還為此進行過調解。
在去年9月的這次沖突中,劉某砸壞了門鎖,買房者用拖把驅趕的過程中,也造成了劉某輕微傷。買房者報警后,公安機關對劉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對買房者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劉某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于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理決定。一審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請,劉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庭上,劉某認為,涉案房屋的門鎖是她購買安裝的,砸壞自己的門鎖不屬于侵犯他人財物。并且,這次沖突中,她不僅受到了輕微傷,手機還被損壞了。
對此,公安機關表示,劉某無故上門使用錘子砸門鎖,造成他人財物損失,屬于故意損毀財物的違法行為,據此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第三人在驅離劉某的過程中雖然有傷害他人的違法行為,但上訴人用錘子砸門,過錯在先,因此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公安機關也表示,針對雙方的糾紛,此前已經多次上門組織調解。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安機關對上訴人劉某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對第三人的不予處罰決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規定。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荊向麗法官表示,上訴人經過強制執行程序,從涉案房屋中遷出,并交付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上訴人還不停地上門打擾第三人的生活,公安機關處以拘留五日的決定,也是根據整個事發的起因、經過和結果來裁量的,法院認為是適當的;此外,事發當時,第三人拿著拖把是為了驅離上訴人,即使可能會造成上訴人輕微傷,但是上訴人本身有過錯在先,且當時還有一名男性與上訴人一起,兩名第三人作為女性,當時也難以判斷情勢,第三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比較輕微,因此公安機關作出了不予處罰決定,也是適當的。
最終,上海一中院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原標題為《占法拍房5年被強制遷出后 女子上門掛花圈、扔錫箔紙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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