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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直播時代,要保障不被直播的權利
“我有不被直播的權利嗎?”
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某火鍋店老板在店里做直播招攬生意時,一位顧客走過店內通道發現自己入鏡了直播間,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于是將其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未獲得顧客同意的情況下,將顧客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構成了對顧客肖像權的侵犯。最終,法院判決火鍋店老板向該顧客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這起不大的案件引發了熱烈討論,關鍵在于:厘定直播時代里不被直播的權利的邊界。
我國《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民法典》的新規定,取消了之前《民法通則》當中侵犯肖像權必須“以營利為目的”的前提,使得肖像權的保護范圍更為廣泛。但是,也帶來另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拍照、直播時拍到了別人的臉就一定算侵犯肖像權嗎?
在目前,監控攝像頭被廣泛應用、幾乎人人都有手機、公共場所里的直播變得日益普遍的情況下,自己的臉完全不進入別人的鏡頭似乎成為了一種不可能,公共街道、體育場、景點等更不宜一刀切地禁止拍攝、直播。
就蘇州的這起案件來看,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肖像入鏡,而是餐飲店借直播拍攝在網上進行商業宣傳,從而吸引人氣,形成網絡引流。這也是很多線下商家的套路,特別是溫泉館、理發館、健身房等場所常用直播來吸引人流,有的商家還會將鏡頭故意盯住那些衣著清涼、面容姣好的女性,把前來消費的顧客當成了自己的免費模特。甚至有的還對顧客的一些不雅舉動做了剪輯、二創,讓這些顧客的尷尬瞬間在互聯網上被不特定的群體看到、傳播、“吃瓜”,甚至引發網暴。
之前就有某度假村的女性顧客反映,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商家用鏡頭直播了泡溫泉的過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也發布過一則案例,2023年9月,有消費者在三亞海邊購買了沖浪和拍攝服務,商家承諾全程不涉及任何直播,但事實上兩人身著泳裝的樣子被直播了,最終消費者獲得了500元的賠償。
身處公共場所,難免會被別人“看見”;身處手機時代,難免會被別人拍到。但是,被別人盯著拍、懟臉拍、用鏡頭“凝視”,被不特定的受眾觀看、分享、傳播,自己的形象被商家用于引流、做廣告,明顯超過正常的容忍范圍。
手機時代、流量時代里,對傳統的肖像權、隱私權的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權利的分配更精細、權利的應用場景更明確、權利的邊界更清晰,特別是要平衡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
最近發生的多起有關直播侵犯隱私權、肖像權的案件,為全社會提供了思考空間,也是向學界、司法界提出盡快厘定“手機和臉”的權利邊界的需求:在直播時代里,要充分保障不被直播的權利,特別是保障消費者不被商家當成免費的“演員”。這些爭議頗大的個案應該成為公民權利的生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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