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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化一合作社稱水庫執法致養魚受損,官方:索賠無依據
漁業養殖合同承包期內,水庫性質發生變更,遭到執法后,漁民的損失該如何解決?
近日,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茅嶺養魚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社員曾某向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反映,在漁業養殖承包期內,由于環保新政,石沖口鎮政府部門對其養殖活動進行聯合執法,對他們合作社的漁業帶來了經濟損失,合作社曾多次向政府部門反映,然而賠償問題一直沒有解決。
對此,新化縣水利局認為,對違法損失進行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承包的水庫變飲用水水源地
合作社社員曾某向澎湃新聞反映,2002年,其與新化縣水利局茅嶺水庫管理所簽訂《新化縣茅嶺水庫綜合開發承包協議書》,購置養殖設備在茅嶺水庫放養魚苗。2010年,合作社成立后轉為合作社承包。2017年,合作社與管理所續簽了《新化縣茅嶺水庫延期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36年12月31日。
2018年9月6日,當時的湖南省環保廳發布《關于對婁底市鄉鎮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批復》(湘環函[2018]283號文件),將茅嶺水庫劃分為國家一級水源保護區。2020年以來,環保志愿者多次反映,茅嶺水庫內有大量網箱、網棚、漁船等養魚捕魚設施,且水面漂浮垂釣者亂丟的垃圾,造成水質污染,危害飲用水源安全。石沖口鎮黨委、政府組織鎮水管站、環保站、茅嶺水庫管理所會同水利局執法大隊等相關職能部門于2020年9月9日,開展禁捕退捕和千噸萬人飲用水源保護行動,對合作社養殖設備進行了收繳。2021年9月13日再次進行了聯合執法。
“聯合執法部門在無任何通知的前提下對合作社進行了執法,兩次執法行動導致水庫養殖癱瘓,并且2018年投入魚苗后至今不允許我們捕撈水庫中的魚。”曾某稱。
“可政策性補償10萬元,但也需要協調”
對此,澎湃新聞致電新化縣水利局,水利局表示對此事知情,因工作忙未能回復。根據新化縣水利局《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新化縣茅嶺水庫建于1964年,位于石沖口鎮永豐村。2002年5月縣水利局二級機構茅嶺水庫管理所與曾中文、曾鵬飛簽訂了《新化縣茅嶺水庫綜合開發承包協議書》用于養魚,合同到期后于2017年與合作社簽訂了《新化縣茅嶺水庫延期承包合同》。2010年為解決3萬多村民的飲水安全問題,將茅嶺水庫作為飲用水源建立了茅嶺水廠。
2020年因茅嶺水庫引發多起水質污染舉報信件,9月9日相關職能部門開展了聯合執法行動,并收繳地籠若干只、擊破漁網若干米,銷毀竹排若干個、拆除油浮箱若干個、將2艘三無船舶抬離水庫置于岸上。
“第二次聯合執法行動后,合作社人員要求賠償,石沖口鎮政府沒有滿足要求。2021年合作社成員向新化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在合作社與新化縣水利局溝通的一次會議紀要中,水利局負責人稱,根據當時政府駁回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執法行動中,除被抬離岸上的船舶外,不涉及養魚方的其他相關財產”。
新化縣水利局《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顯示,石沖口鎮政府曾多次責令合作社對水庫內違法養殖設備整改,然而合作社并無任何行動。
根據2023年8月1日和8月15日的調解記錄,合作社主張新化縣水利局等部門賠償260萬元,包含執法行動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30萬元與后續無法養殖的間接損失130萬元。新化縣水利局表示可以減免合作社承包費用,但是索賠金額過高。
“拆除養魚設施,可政策性補償10萬元,但也需要協調。”新化縣水利局相關負責人在調解時稱。之后,《意見書》中又寫到,“水利局水政大隊不是完整的行為執法主體,對上訪人違法損失進行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我們環保養魚對飲水源起到了積極保護和凈化水質的作用,承包水庫以來,石沖口鎮政府從來都沒有聯系過我們合作社。”曾某說,“兩次執法造成的經濟損失非常大,另外2018年合作社投入10萬斤魚苗,因捕撈工具收繳至今未能捕撈,合作社沒有收入來彌補損失。”
北京律協環資委副秘書長王炳森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認為,漁民的賠償是否合理需要看三個要件:一是誰產生了侵權行為,也就是侵權主體;二是要證明存在侵權行為且證明有損害結果;三是證明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關聯關系。
“只要具備了這三個要件就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王炳森說,如果侵權行為本身是政府行為,并且執法行為的行政復議已經過期,從行政訴訟的角度可能比較難,但雙方依然可以進行調解。另外,針對具體賠償金額,王炳森認為雙方主張金額不同,最終賠償金額需要請相關機構出具評估結果。“如果當時沒有將魚苗損失這些證據當場固定,后期再推算的話即使到了法院也可能存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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