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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行為能力鑒定結果已出,廣東男子醉駕致2死3傷案明將第三次開庭
11月26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遇難者家屬、傷者處獲悉,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將于明日再次開庭審理,這已是該案一審階段的第三次庭審。
據介紹,該案第二次開庭時,遇難者家屬、傷者提出姚某明患有酒精依賴綜合征,在醫囑禁駕駛的情況下仍然放任自己飲酒、駕駛,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對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崗大隊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就姚某明的刑事類行為能力進行鑒定。“明日的庭審將對這一份新證據,也就是司法鑒定結論進行舉證質證。”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劉霽虹(澳籍華人)駕駛盛萬江公司黑色商務車搭載公司董事長鐘國英、董事鐘昀、銷售經理江元謙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戶,正常行駛至深圳市龍崗區園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橋路段時,被姚某明駕駛的汽車追尾,致使商務車車身前部與左側護欄發生碰撞。此后,商務車又撞上同向行駛的車輛。此次事故導致鐘國英、江元謙經搶救無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傷,其中劉霽虹重傷。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龍崗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下稱《認定書》)顯示,經鑒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為220.48mg/100ml,且超過限速標志的最高時速(限速60km/h,實際119km/h,超速98.3%),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龍崗區檢察院最初建議法院判處姚某明有期徒刑兩年一個月,受害方提出反對,2024年5月11日該案第一次開庭時,龍崗區檢察院當庭修改量刑建議為判處姚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
姚某明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該案的一大爭議焦點。
在此前的庭審中,公訴人在庭上表示,公訴人仍認為本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而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姚某明確實有醉酒駕駛、超速行駛等情節,但綜合本案的各種情節,以及在案的證據,姚某明對本案事故的發生的主觀心態是過于自信,自認為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屬于一種過失。
遇難者家屬、傷者則認為,姚某明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他們認為,姚某明在患有酒精依賴綜合征、服用氯硝西泮片且大量飲酒的情況下,明知極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仍然放任自己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不屬于“過失”,而是“放任”。
遇難者家屬、傷者表示,該案案發至今已過一年多,他們希望龍崗區法院早日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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