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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配合公安精準研判賬戶涉詐風險,不采取“一刀切”措施
金融懲戒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發揮作用。11月26日,公安部聯合多部門通報《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有關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人士在回應金融懲戒措施時表示,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鏈”治理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高度重視“資金鏈”精準治理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精準研判賬戶涉詐風險,不采取“一刀切”風險防范措施。
澎湃新聞注意到,《懲戒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了金融、電信網絡和信用懲戒的具體措施,明確了適用信用懲戒、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條件,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懲戒措施進行細化。
比如,《懲戒辦法》規定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3年;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號、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行為的單位、個人或相關組織者,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以及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懲戒期限為2年,明確對不同懲戒對象實行不同種類的懲戒,體現過懲相當。
同時,《懲戒辦法》在綜合運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等懲戒措施的同時,保留了被懲戒對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務,確保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體現懲戒的適度性。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楊青表示,對電信網絡詐騙相關單位、個人實施金融相關懲戒是聯合懲戒的重要措施之一。《懲戒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對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實施以下措施:一是限制被懲戒對象名下銀行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二是停止被懲戒對象名下支付賬戶業務;三是暫停為被懲戒對象新開立支付賬戶、實名數字人民幣錢包。此外,還將有關被懲戒對象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為充分體現懲戒的適度性,《懲戒辦法》在對被懲戒對象實施懲戒的同時,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懲戒期間允許被懲戒對象既有的代扣代繳稅款、社保、水電煤氣費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辦理,允許為被懲戒對象新開立有限功能的銀行賬戶,避免懲戒措施對當事人過度影響,保障被懲戒對象的基本權益。
楊青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防范意識,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和數字人民幣錢包,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碼用于接收、轉移不明來歷資金,不要為他人提供網上銀行U盾、動態驗證碼等實名核驗幫助,有效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開展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在回應關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在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鏈”治理過程中如何統籌風險防控與優化服務時,楊青表示,中國人民銀行高度重視“資金鏈”精準治理工作,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統籌做好涉詐風險防控和優化服務工作。一是配合公安機關精準研判賬戶涉詐風險,不采取“一刀切”風險防范措施。二是健全風險防范體系,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嚴格履行實施風險防范措施的告知義務,健全評估和動態優化調整機制。三是加強技防建設,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持續提升風險防范措施的科學性、精準性和有效性。四是暢通群眾申訴救濟渠道,指導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及時受理并處置群眾異議申訴,做好解釋引導工作,持續提升支付服務水平。
楊青表示,中國人民銀行將按照統籌、協調、依法、規范思路,持續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統籌便民利民和風險防控,推進涉詐“資金鏈”精準治理,切實保護好群眾資金安全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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