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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織工在廠區死亡被鑒定系中毒:警方排除他殺,家屬申請工傷、索賠均被駁
母親黃翠霞是如何中毒死亡的,其體內的敵敵畏來自哪里,付衛(化名)一直想弄清楚。
黃翠霞是樂山市金源紡織有限公司(下稱金源公司)一名紡織女工,2022年12月29日凌晨1時多,上夜班的她離開車間后失蹤,9時許被發現在車間旁的草坪上死亡。
司法鑒定認為,黃翠霞的死亡符合在心臟慢性病變、左側小腦半球動靜脈畸形伴病理性腦出血基礎上敵敵畏中毒致死。而黃翠霞身體病變未達到致命程度。
警方經調查,排除他殺,不作為案件受理。但敵敵畏來源于哪里,成了一個謎。
11月15日,付衛告訴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親屬為黃翠霞申請工傷,樂山市金口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金口河區人社局”)最初以屬“自殘或自殺”情形為由,作出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親屬認為黃翠霞是否為自殺并不確定,對此認定不予認可,遂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在沒有證據指向系其他人使用敵敵畏導致黃翠霞使用后死亡的情形下,認定黃翠霞死亡系自殺并無不當。付衛上訴后,二審法院仍支持不予認定工傷,但認為金河口區人社局作出的決定適用法律錯誤。之后,人社局重新作出決定,以不能證明黃翠霞的死亡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工傷。
之后,付衛轉而提起民事訴訟,認為金源公司未及時重視母親失蹤的情況,導致錯過最佳救治時間;母親上白班后又被連續安排夜班,過度疲勞可能導致病發。要求金源公司進行賠償。
經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公安部門已經排除他殺和刑事案件,黃翠霞的死亡原因“只有誤食或自殺情形”,而其工作環境、工作內容均不涉及敵敵畏,金源公司無法預見其死亡;黃翠霞事發當天未與單位或工友發生過矛盾糾紛,也沒發生任何事故,其失蹤后工友等人曾尋找但無果。無證據證明金源公司存在過錯。
女工廠區內死亡,被鑒定系敵敵畏中毒
事發2022年,當時48歲的黃翠霞已在樂山市金源紡織有限公司工作了15年。
2022年12月29日凌晨1時多,黃翠霞離開車間吃飯,29日上午9時許,她被發現趴在車間旁邊的草坪上,已經死亡。
金源公司職工廖某某后來在人社局的調查筆錄中稱,黃翠霞28日晚11點開始上班,兩人一組負責落紗,29日凌晨1時40分許,同組工人發現黃翠霞不見了,其出來找了很久沒找到,因為忙就回去工作了。凌晨4時多其嘗試與黃視頻通話,黃沒接。
樂山市公安局后來向家屬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載明:“黃翠霞符合在心臟慢性病變、左側小腦半球動靜脈畸形伴病理性腦出血基礎上敵敵畏中毒致死?!?
該局出具的《調查結論通知書》稱,該局2022年12月9日接到黃翠霞非正常死亡事件報案后開展了調查。根據鑒定報告,黃翠霞為敵敵畏中毒死亡,結合現場勘驗、走訪調查、尸表檢查等工作開展情況,得出排除他殺的調查結論。因排除他殺,不具備案件受理的條件,故對該事件作為警情處置,不予案件受理。
公安部門排除刑事案件之后,黃翠霞的家屬開始向金口河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023年5月4日,金口河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書認為,黃翠霞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不予認定工傷。
澎湃新聞注意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職工“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針對該決定,付衛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請人民法院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理由是,黃翠霞是上班時突發疾病死亡,雖然公安部門出具了鑒定意見通知書,但其是否屬于自殺并未得出明確結論,人社部門以“自殺或自殘”下結論不妥。因此,該行政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金口河區人社局則認為,該行政決定合理合法。
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分析說明:黃翠霞心血中敵敵畏含量提示存在生前攝入敵敵畏。左側小腦出血量小,其腦部病變未達到致命程度。鑒定意見為“符合在心臟慢性病變、左側小腦半球動靜脈畸形伴病理性腦出血基礎上敵敵畏中毒致死”。
行政訴訟中,一審法院認為,黃翠霞因敵敵畏中毒死亡,但其工作內容和工作環境與敵敵畏的生產、銷售、使用并沒有任何關系。因此,不能證明其死亡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屬于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的情形。
對于自殺認定,法院認為,在沒有證據指向系其他人使用敵敵畏,導致黃翠霞使用后死亡的情形下,認定黃翠霞死亡系自殺并無不當。如果黃翠霞的死亡系因他人使用敵敵畏導致其死亡,則明顯涉嫌犯罪行為,但是公安機關沒有以此為由予以立案偵查。
2023年8月11日,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駁回了付衛的訴訟請求。
付衛隨即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表示認可,支持人社局對黃翠霞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判定付衛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但同時認定金河口區人社局適用法律有誤。二審據此撤銷了一審判決以及人社局的行政決定,責令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2023年11月25日,樂山市金口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書載明:黃翠霞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行政訴訟被駁回后,提起民事訴訟
付衛說,行政訴訟之后,經當地相關部門引導,他們轉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由金源公司承擔黃翠霞的死亡賠償責任。2024年1月18日,金口河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載明,付衛稱其母親黃翠霞在事發凌晨換班吃飯時離開車間,之后就再沒回去。這期間,工友向車間班長反映了這一情況,但并未引起相關領導重視,未及時派人尋找。付衛認為,這可能錯過了最佳救治時間。
付衛表示,母親不見后,他們家屬在2022年12月29日早上8點聞訊趕到工廠,要求廠方尋找,才在當日9點左右在距離車間五六米外的草坪上找到母親,此時距離黃翠霞失蹤已經過去7個小時,早已沒了生命氣息。
判決書載明,黃翠霞去世后,家屬曾要求調取廠區監控視頻,卻發現該廠區監控全部失效。付衛認為,這導致公安機關無法查明母親身亡的真相,以及敵敵畏來源。
付衛還提出,其母親黃翠霞的死亡是在上班時間發生,當時是黃翠霞感染新冠肺炎之后,身體尚未完全康復就被要求到公司上班,且2022年12月28日8時上班至16時,又繼續被安排上夜班。而當時車間溫度在30攝氏度以上,室外卻只有幾度。巨大的溫差環境下工作,可能讓身體本就虛弱的黃翠霞發病身亡。金源公司應該對其母親的死亡承擔責任。
付衛告訴澎湃新聞,事發后,金源公司向他們支付了5萬元錢,表示公司已經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且已盡到相應責任,剩余責任應由社保承擔。
針對民事訴訟,金源公司在答辯中表示,黃翠霞是在工作期間喝敵敵畏中毒而亡,其死亡不是意外、外傷或他人所致,也并非工作環境不安全導致。黃翠霞作為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個人,工作期間與用工單位不具有法律上的監護義務,公司的管理沒有過錯。因此,公司對黃翠霞的死亡沒有預見性和過錯責任。
金源公司答辯稱,黃翠霞死亡前的工作時間和強度,并非額外增加,而是與日常工作安排一致。黃翠霞自己才是其身體健康和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員工擅自不到崗,公司最多也只能按曠工處理,沒有強制要求。即使向公安機關報失蹤,也要符合24小時或48小時聯系不上的條件。同時,該公司也并非重點防控或涉密單位,無權對每個進出場員工進行安全檢查,否則超出一般公司的管理責任和要求。
民事判決:中毒身亡與公司無關
民事訴訟中,金口河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對此前行政判決,以及公安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定的事實和結論均表示認同,支持金河口區人社局對黃翠霞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一審判決支持金源公司的答辯觀點,認定黃翠霞的死亡與金源公司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判決認為,首先,公安部門已經排除了他殺和刑事案件的可能。人社局調查也顯示黃翠霞的死亡與“因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受到事故傷害或突出疾病等工傷情形”不符,那么黃翠霞的死亡原因“只有誤食或自殺情形”。
判決認為,金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保護義務,在于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休息休假、從事職業性作業健康檢查等,其工作環境、工作內容均未涉及敵敵畏的生產、銷售、使用。黃翠霞的死亡結果,已經超出了一般謹慎的合理人的標準,金源公司無法預見。
一審判決稱,人社局的調查顯示,黃翠霞事發當天未與單位或工友發生過矛盾糾紛,也沒發生任何事故。黃翠霞在事發當日凌晨1點多在車間門口拿杯子喝水后人就不見了。其間工友和班組長都進行過尋找,但沒找到。
而黃翠霞的親屬也未能提供新的證據,證明因金源公司安排工作強度太大、未及時救助、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等導致黃的死亡。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法證明金源公司存在過錯。
2024年7月17日,金口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黃翠霞親屬的訴訟請求。付衛提起上訴。2024年11月6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終審判決除維持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觀點之外,重申根據公安部門鑒定報告已經顯示黃翠霞為敵敵畏中毒死亡。新冠和過度疲勞并非黃翠霞死因。即使金源公司安排了親屬認為“強度過大”的工作,但這也并非導致黃翠霞死亡的原因。
在二審中關于敵敵畏的來源也有討論。付衛一方主張金源公司在員工進出廠區期間,沒有對員工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不能確定敵敵畏是黃翠霞或者其他進出廠區的人員攜帶,也不能排除敵敵畏是金源公司采購的可能性,金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大意的情況。對此,二審認為,關于金源紡織公司應在員工進出廠區時對隨身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且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敵敵畏來源于金源公司,故主張金源公司管理不當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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