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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好評黨”有償幫商家刪除差評提高店鋪評分,被罰5萬元
近日,黃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一批民生領域案件查辦取得的新成績,并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其中有商家因從事“餓了么”、“美團”平臺商家“好評”回訪、有償刪差評等處理工作,被罰款5萬元。
案例一: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黃山市屯溪區某通訊商行實施混淆行為案
2023年10月26日,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反映屯溪區延安路老街店時代廣場手機城某通訊商行,未經小米授權私自在招牌上使用小米商標并標明“小米授權服務中心”。經現場核查,當事人在門頭上標識“MI小米授權服務中心”,在店內燈箱上標識“MI小米授權維修服務”,當事人2021年10月授權到期之后因不符合授權條件,未再取得小米商標權利人授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2024年1月17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商業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這種市場混淆行為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嚴重侵害了權利人和消費者的權益。
案例二: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黃山某商貿公司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4年4月19日,歙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信息,依法對黃山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有九名員工在工位上從事“餓了么”、“美團”平臺商家“好評”回訪、“差評”處理工作。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月正式開始從事“美團”、“餓了么”平臺上餐飲店的好評回訪和差評處理業務,有償幫助其他經營者刪除差評和維護好評,從而提高店鋪評分。
當事人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萬元。
本案中當事人通過有償刪除差評和維護好評的方法,幫助其他經營者提高了商品、服務的美譽度,誤導了消費者對相關產品或服務的判斷,既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又損害了同行競爭對手的利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本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此類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凈化了網絡環境,促進了本地互聯網經濟健康發展。
案例三:黃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黃山區某玩具店經營與可口可樂公司“可樂”“雪碧”飲料外包裝近似的糖兄糖弟牌勁爆汽水糖案
2024年6月11日,黃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黃山區焦村鎮某商店開展監督檢查,在經營銷售區發現與可口可樂公司“可樂”“雪碧”飲料外包裝近似的糖兄糖弟勁爆汽水糖1桶,桶內裝有32只勁爆雪碧糖和15只勁爆可樂糖。經查,涉案商品從黃山區某玩具店購進,當日執法人員對黃山區某玩具店進行監督檢查,該玩具店負責人承認銷售了該涉案商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2024年7月3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玩具店立即停止上述侵權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該勁爆雪碧糖和勁爆可樂糖與可口可樂公司的“可樂”“雪碧”飲料在外包裝上存在很多近似的地方,從而具有一定的誤導性和混淆性,極易將其誤認為是可口可樂公司出產的“可樂”“雪碧”產品。依法查處此類違法行為,促使經營者誠信、自律、規范、依法經營,營造放心消費的市場氛圍。
案例四:休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南京某有限公司對其商品性能和質量作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4年1月3日,休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安徽省高速石化有限公司某服務區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在該站的經營區域檢查發現1件高效燃油系統清洗劑,產品包裝標示“世界一流技術 德國品質保障”字樣。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產品標示字樣的證明材料。該公司對高效燃油系統清洗劑性能、質量等作虛假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
休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黃山某公司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4年2月,黟縣市場監管局按照《案件交辦通知書》,查處黃山某公司涉嫌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線索。經查,該公司在抖音店鋪商品詳情頁宣傳“活魚臭鱖魚只采用新鮮的徽州自產桃花鱖”,而當事人制作臭鱖魚使用的鱖魚大部分從廣東購進,與抖音店鋪商品詳情頁宣傳的事實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徽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對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4年2月18日,徽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徽州區上九廟會攤位進行檢查,現場見經營者王某正在銷售腎寶丸、壯陽果、回春草等產品,在攤位內見塑封袋盛裝腎寶丸粉末和壯陽果粉末。經查,當事人自廈門某滋補品商行購進了石蓮子、厚鱗柯、蟛蜞菊等產品用于廟會經營。在經營過程中,當事人出于便于銷售的目的,將石蓮子、厚鱗柯、蟛蜞菊的名稱分別標注為腎寶丸、壯陽果、回春草進行銷售。經查詢,上述產品非《中國藥典》載明的中藥材,亦非藥食同源目錄列明的品種。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將上述產品名稱分別標注為腎寶丸、壯陽果、回春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
徽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黃山區湯口鎮某便利超市銷售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案
2023年12月25日,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黃山區湯口鎮某超市開展執法檢查。在該超市正門左側倉庫內發現26箱標稱河北某公司生產的海洋生物酶精華露(凈含量:2KG×6瓶),該瓶裝洗衣液下方用紅色字體突出標識“超能企業集團(中國)精密化工有限公司”。
經查,該“超能企業集團(中國)精密化工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一家公司,與納愛斯集團有限公司旗下“超能”品牌沒有任何關聯,且該商品條碼也非境外條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了“實施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6000元整,沒收違法所得18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祁門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祁門縣某經營部利用會議的方式對普通食品的功效作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4年6月13日,祁門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正通過投影儀播放視頻向參會人員宣傳銷售一款白酒,涉案視頻含有宣傳功效的內容。經查,當事人以組織會議講座的形式宣傳涉案產品具有一定功效,并在會議過程中現場播放宣稱白酒對高血壓等疾病具有療效的視頻,給消費者造成了誤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祁門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300元和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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