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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費用收取過低,浙商證券領罰單,星星冷鏈項目保代也被罰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浙商證券 ”,601878)投行業務及兩名保代被浙江證監局處罰。
11月15日,浙江證監局發布公告稱,經查,發現浙商證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存在多項問題,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商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同日,浙商證券的保薦代表人李婧暉、王一鳴因違規也被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具體來看,針對浙商證券的罰單,主要涉及到兩大問題。一是,因在個別項目存在保薦工作獨立性不足,未有效督促發行人如實披露歷次聘請保薦機構情況,部分盡職調查工作履職不到位,立項環節對項目重要風險點關注不足,內核環節未充分關注項目組對內核委員問題答復的事實依據等情況;二是,個別項目保薦費用收取過低,存在收費顯著低于行業定價水平的不正當競爭情形。
浙江證監局認為,浙商證券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三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九項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7號)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五條第九項,《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第四項,《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6號)第七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商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李婧暉、王一鳴則被指在保薦浙江星星冷鏈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星星冷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部分盡職調查工作未勤勉盡責、未有效督促星星冷鏈如實披露歷次聘請保薦機構情況、工作獨立性不足。
浙江證監局認為,李婧暉、王一鳴的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7號)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六十五條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7號)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兩人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澎湃新聞注意到,李婧暉、王一鳴此前已被上交所處罰。
3月29日,上交所在網站上公布了2份罰單。因在保薦星星冷鏈項目中,存在職責履行不到位,如保薦工作缺乏獨立性、未如實說明歷次聘請保薦機構的情況、盡職調查履職不到位等情形,上交所決定對浙商證券予以監管警示,對保薦代表人李婧暉、王一鳴處以3個月內不接受保薦代表人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據悉,針對李婧暉、王一鳴的處罰,是滬市發行上市監管歷史上首單資格類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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