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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驢友”為任性買單,就該成為行業標配
江西日報 圖
任性“驢友”違規探險被困,各方救援力量介入將其解救……近些年,我們不時看到類似的新聞。而這背后一個直接問題是:救援費用誰來買單?
近日,5名“驢友”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2萬元救援費用,轉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財政賬戶,這筆費用將支付給參加救援的社會力量。這是江西省首次對違規探險造成公共資源浪費行為進行追責,引來很多網友點贊。
不再為違規探險的救援成本一味兜底,無疑是對此類行為的有力約束,也為所有熱愛戶外探險的“驢友”敲響了警鐘。
近年來,戶外探險日益流行,參與人數越來越多。戶外探險本身有一定的風險性,但一些“驢友”為了滿足自己的獵奇心理、追求刺激性的游玩體驗,無視警告標志,擅自進入危險區域,最終遇險被困,不僅將自己陷于險境,也給搜救人員制造了很大的壓力和困難。
以此次事件為例,5名“驢友”擅闖未開發的山區被困后,為了搜救他們,應急、消防、公安、藍天救援等政府和社會救援力量一共投入了上百人,救援過程持續了18個小時。所幸這5名“驢友”全部獲救脫險,但我們不能單純以結果來評判整個事件的嚴重性。
未開發區域往往隱藏著諸多未知風險,對于參與搜救的人員而言,搜救行動本身就是一場充滿危險與挑戰的考驗。從法律層面看,“驢友”在違規穿越后遭遇危險,確實有權呼請公共救援,地方政府部門也有義務進行救助。但有救助的義務,不意味著該無條件承擔全部的救援成本。
《旅游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救援力量本身是寶貴的公共資源,若幾位“驢友”遵守法律,敬畏自然,依法依規進行探險活動,本可避免無謂的資源消耗。簡而言之,誰的過錯,就該誰承擔責任。
而且,因個人任性探險而觸發的緊急搜救行動,不僅是對公共資源的浪費,還可能潛在地影響到其他更為緊迫的救援任務,如果無需承擔任何經濟代價,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還可能縱容某些“驢友”的肆無忌憚。
因此,讓違規者承擔部分甚至全部的救援費用,既是對浪費公共資源的有力追責,也能讓廣大“驢友”意識到違規探險行為的危害及其代價。
其實,違規“驢友”買單救援費用,這既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也是一些地區的常見做法了。就在前不久,有游客在新疆尼勒克縣旅游時,擅自闖入冰川無人區被困,最終歷時48小時搜救脫困,涉事游客起初不愿承擔高額的救援費用,最終在法院調解下,也不得不支付了相關費用。
不管怎么說,稀缺、寶貴的公共救援資源,不該成為違規探險者的“免費午餐”。對違規“驢友”進行經濟追責,讓他們為自己的沖動行為埋單,促使廣大“驢友”多一些法治觀念與規則意識,在戶外探險時能更加理性謹慎,肯定是好事,應該讓其成為行業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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