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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交易稅收新政!購買家庭唯一及第二套住房,不超140㎡按1%繳納契稅
11月1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明確多項支持房地產市場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契稅方面,將現行享受1%低稅率優惠的面積標準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確北京、上海、廣州、深圳4個城市可以與其他地區統一適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稅優惠政策。調整后,在全國范圍內,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積不超過140平方米的,統一按1%的稅率繳納契稅。
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增值稅方面,明確與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相銜接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產企業稅負穩定。
具體而言,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后,與全國其他地區適用統一的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政策,對該城市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方面,與我國房地產開發模式相適應,土地增值稅實行預征制度。為充分發揮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調節作用,稅務總局于2010年發文明確了各地區預征率下限,其中:東部地區為2%,中部和東北地區為1.5%,西部地區為1%。 此次調整,將各地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統一降低0.5個百分點。調整后,東部地區為1.5%,中部和東北地區為1%,西部地區為0.5%。
此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城市,對納稅人建造銷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標準住宅,繼續實施免征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
按照公告,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同時廢止。2024年12月1日前,個人銷售、購買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契稅尚未申報繳納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以下為政策全文:
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相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關于住房交易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第二套住房。
(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和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具備部門信息共享條件的,納稅人可授權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關信息;不具備信息共享條件,且納稅人不能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納稅人可按規定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報送相應的《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并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二、關于有關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后相關土地增值稅、增值稅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繼續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城市的具體執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后,稅務機關新受理清算申報的項目,以及在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報但未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按新公布的標準執行。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前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后,與全國其他地區適用統一的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政策,對該城市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有關內容和第二款相應停止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同時廢止。2024年12月1日前,個人銷售、購買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契稅尚未申報繳納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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