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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被打因小區監控損壞無法核實,物業為何被判承擔部分賠償
業主在小區內被打傷,打人者跑了,警方出警后發現事發現場的監控壞了,無法核實打人者的具體身份信息。業主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責任。
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涉物業糾紛典型案例,鼓樓法院審理的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被列入。鼓樓法院認為,業主在案涉小區內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但因小區內監控設備損壞而無法查找到具體侵權人,業主請求物業公司在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法院應予支持,判決物業公司向被打傷的業主賠償50元。
2022年6月12日,花花(化名)搬進新房不久,在小區內遛狗,為避免自家小狗被同場地的另一大狗侵擾,便做下蹲姿勢想借此嚇跑大狗。不料這一幕被大狗主人阿湯(化名)看到。“這人我在小區從沒見過,她想對我家狗狗干嘛?!”不明所以的阿湯認為,花花明擺著是要攻擊自家狗狗,便對花花動起手來。發生肢體沖突后,花花的家屬當場報警,花花被送往醫院就醫,經診斷為多處挫傷、上肢損傷,支付醫藥費100余元。
“警察同志,我剛入住小區沒多久,鄰居也不大認識,誰知道這人來這一出啊。不過我相信小區里的監控肯定都拍下來了……”“行,我們去小區調下監控。”
不料當派出所民警調查時,發現事發現場的監控均已損壞,無法調取視頻來核實侵權人的身份信息。“物業費我們一分不少交,到頭來小區里連個監控都是壞的……”越想越氣的花花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小區監控損壞,物業公司未及時修復,是否屬于“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需對業主的損害承擔相應責任呢?
鼓樓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本案中,業主在案涉小區內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但因小區內監控設備損壞而無法查找到具體侵權人,業主請求物業公司在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原告提供的各項證據,綜合認定其醫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61元,結合事故發生過程及物業公司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向原告賠償50元。
辦案法官表示,物業服務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協助性和防范性的特征,而提供和維護小區的物業監控系統,屬于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重要內容。監控影像資料的保存對于維護社區安全、預防和處理突發事件具有積極意義,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監控系統的維護和管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及時有效地處理事故,保障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本案依法認定物業服務人未能有效履職維護監控系統的情況下,屬于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對于督促小區物業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為業主提供更加安全的居住環境具有指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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