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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保委提示:經營者不能用贈品免費來推卸責任
澎湃新聞記者 常正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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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購物節(jié)剛剛過去,消費者在陸續(xù)收貨過程中,如果發(fā)現店鋪的贈品是殘次品,要求換新又被店鋪以免費贈送為由,拒絕提供退換服務怎么辦?
日前,浙江省消保委官方微信公號對此發(fā)出提示,并解讀相關消保條例。
該委表示,贈品是無法使用的殘次品,消費者雖然不會損失金錢,卻難免損傷心情。今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對此類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為贈品劃出紅線。
條文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包括以獎勵、贈送、試用等形式向消費者免費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免費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但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影響正常使用性能的,經營者應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前如實告知消費者。
浙江省消保委表示,很多打著免費提供服務旗號的經營者不能用免費來推卸責任。既然提供了服務,哪怕是免費的,也要確保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要求,要確保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如果確實存在瑕疵,要履行告知義務。
責任編輯:謝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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