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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不再審批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11月11日,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印發《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的通知。《設置標準》于2024年11月11日印發,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正式實施之前屬于過渡期。
該標準所稱民辦培訓機構,包括實施與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機構(以下統稱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職業資格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統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分為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和面向其他人員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文化藝術、體育、科技類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其設置標準另行制定。
新修訂的《設置標準》明確,按照國家規定,廣東省不再審批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但是,現有存量的少數學科類培訓機構仍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因此新修訂的《設置標準》對存量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繼續適用。
新修訂的《設置標準》明確,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包括辦公場所、教學培訓場所以及其他必備場所。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材料;租用場所的,應當提供場所的產權材料、與產權人或者產權人的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租賃期一般不少于兩年。
申請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合理規劃培訓場所,設置教學區域和辦公區域。培訓場所的總建筑面積應當不少于兩百平方米。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滿足同一時間段教學培訓區域的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三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廣東省教育廳表示,廣東是就業大省,職業技能培訓對于促進提高勞動者職業素質、支撐省產業發展需要具有重要意義,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是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重要載體。此次新修訂的《設置標準》,對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遵循一些共性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適應職業技能培訓特點和需求的設置標準,有利于推動民辦職業技能培訓規范化、高質量發展。
一是培訓場所方面。考慮職業技能培訓連續性、實操性較強,需保障一定的教學空間和實訓設施設備條件,要求租用場所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租賃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培訓場所的建筑面積應當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其中培訓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是設施設備方面。考慮職業技能培訓對實踐技能的專業化需求,要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配備達到相應職業技能或工種設置要求的設施設備。
三是師資隊伍方面。要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除了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之外,還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同時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四是安全標準方面。要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建筑、消防、衛生、抗震等安全要求之外,還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保障參訓人員在實操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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