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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施行:記者采訪突發事件,政府部門不能“無可奉告”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2024年11月1日,也就是今天開始施行。這部法律共八章一百零六條。《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其中若干條文與新聞媒體有關,也與大眾關系密切。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一章總則第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新聞采訪報道制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做好新聞媒體服務引導工作,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公正。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等的公益宣傳。”
中國記協公眾號發文指出,“突發事件應對是一個系統工程,其中信息發布、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十分重要。特別是在網絡社會,公眾對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大幅提升,對虛假信息的容忍度顯著降低。”
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實施,意味著政府部門就突發事件應對媒體采訪時,不能再以“無可奉告”搪塞,這無疑為突發事件新聞采訪報道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時,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一章第七條、第七章第九十七條還規定,編造突發事件虛假信息違法。其中,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故意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章是法律責任,其中第九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許可證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原標題:記者采訪突發事件有了法律保障,政府部門不能“無可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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