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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到一條死亡鯨鯊賣了8585元,三人獲刑
鯨鯊的死體也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10月30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獲悉,該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非法運輸、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鯨鯊的案件。
2023年9月16日起,被告人謝某某、楊某某分別駕駛兩艘船從浙江省寧波市石浦碼頭出航,違反《捕撈許可證》作業類型、作業場所的規定,使用雙船有翼單囊拖網在海洋水域進行捕撈作業。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漁獲物系謝某某、楊某某從事非法捕撈取得的情況下,仍與謝某某、楊某某事先商定,將漁獲物運輸至石浦碼頭出售。
涉案現場視頻截圖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供圖
2023年9月27日凌晨,謝某某在漁船起網時發現捕到了一條鯨鯊,并確認已死亡。其在明知鯨鯊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禁止捕殺、運輸和買賣的情況下,仍然讓黃某某將鯨鯊運輸至石浦碼頭出售。同年9月29日,黃某某以人民幣8585元將鯨鯊售出。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捕撈、運輸和出售的具體犯罪事實。海警執法人員共查獲漁獲物39745.4公斤,經認證,市場批發價為599790元。
經鑒定,查獲的3頂漁具為雙船有翼單囊拖網,網囊最小網目內徑尺寸分別為28mm、32mm、34mm,均小于《農業部關于實施海洋捕撈準用網具和過渡漁具最小網目尺寸制度的通告》的規定。送鑒物系鯨鯊,中國將其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保護物種。根據《水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每尾基準價值40000元。
上鐵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黃某某、楊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謝某某、黃某某還分別非法出售、運輸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鯨鯊,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在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共同犯罪中,謝某某、楊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黃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黃某某犯兩罪,依法應當兩罪并罰。鑒于三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均認罪認罰,退賠了違法所得,并預繳了罰金,具有悔罪表現,依法酌情從輕從寬處罰。
據此,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拘役六個月;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并依法對被告人謝某某、黃某某實行數罪并罰。
上鐵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江濤表示,本案中,雖然被告人捕撈的鯨鯊是死體,由于其后續實施了非法運輸、出售的行為,仍應當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來定罪處罰。
江濤介紹,涉案的鯨鯊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即使鯨鯊的死體也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雖然鯨鯊已經死亡,但其仍是生物學、生態學、解剖學等領域研究的重要材料。通過解剖和分析,科學家們能夠深入了解動物的生理結構、病理情況,為野生動物保護、疾病預防和治療提供科學依據。鯨鯊以及其他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尸體,對于生態保護、環境安全等方面同樣也具有重要意義。所以,無論捕撈鯨鯊活體還是死體,在犯罪的法律層面上,均要追究其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刑事責任。
對于此類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主要根據其對應的動物價值來定罪處罰。無論是鯨鯊本體還是其制品,也應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鑒于被告人并非為了捕撈而直接殺害鯨鯊,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量刑上可予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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