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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質觀察|稅制改革如何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 ?
隨著新科技革命和AI時代的到來,以數字技術為主要特征的全球產業變革,開始逐漸深化并延伸到傳統行業,新質生產力已成為各主要國家和地區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引擎和核心樞紐。
作為我國宏觀政策和基礎性市場規則重要組成部分的稅收制度,如何積極有效地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成為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課題。在目前的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下,通過發展新質生產力來推進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的新一輪發展,無論是對于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及其產業化,還是對于發展更高質量、更具韌性的中國經濟特別是實體經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培育是基礎:面向更早發現和施惠高新技術企業的稅制創新
促進創新驅動是我國推動中國式現代化的重大戰略,同時也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持續不斷的科技創新是我國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基礎性支撐,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稅制改革都將主要圍繞并著力推進這一主要目標。目前,我國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已有一套的相對較為完備的稅收政策體系,而在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角度,特別是新一輪科技革命的當下,需當進一步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使用的稅收政策激勵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一是從發現視角來看,需要更多關注“身份”轉變為更多關注“行為”。比如,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稅率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高新技術企業的資質審核并針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政策激勵,而且在獲批資質后的事中、事后管理相對較為松散,有時候甚至流于形式。可以進一步優化相關措施,對于普通企業從事特定的科技創新業務或者某項高新技術研發行為,設立“高新技術沙盒”的具有業務、財務上獨立核算的事業模塊,也可參照獨立設立的市場主體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15%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及與之對應的研發費用扣除口徑,做到精準扶持和靶向激勵。
二是從政策覆蓋來看,需要更多關注“認定”轉變為更多關注“培育”。特別是增加對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享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中小科創企業認定在初創期間采取相對更為寬松的審查標準,比如可以對符合產業目錄的新設中小科創企業更為寬容的簡易認定措施,相應實行2~3年的“過渡期”優惠稅率或相應的減免稅政策。同時,可與小微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進行充分“疊加”,以更好地完成對“專精特新”企業等的孵化過程。
三是從程序安排來看,需要更多關注“當期”轉變為更多關注“過程”。目前,在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結轉政策仍有一定的優化空間,不妨參考德國、法國等國家允許包括符合條件的虧損可以往前結轉2~5年的稅收政策,以及英國、美國等國家允許不設時限向后結轉符合條件的虧損的稅收政策,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試點方式尋求在現行稅法框架下的適當突破,重點支持集成電路、人工智能、光電芯片等“硬核科技”領域高新技術企業的更快發展,賦予科技創新市場主體更多的政策選擇權,視情況還可優化相關退稅制度,盡可能使創新型科技企業在合理范圍內實現經營成本最低化。
轉化是關鍵:面向科技創新更有效地轉化為生產力的稅制創新
新質生產力以創新為主要驅動力,不僅關乎科學技術和業態模式的迭代,還涉及管理理念和制度規則的變革。從鼓勵創新和促進發展的角度來看,稅制改革需面向加快推進新質生產力的生成、躍遷和迭代,特別是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國家戰略背景下,重點支持基礎科學領域和前瞻性技術產業領域的科技創新。在前沿、新興和關鍵領域的重大科技創新,能夠深度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的有機融合,有效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進程和效能,稅制改革需要對此有所回應并大力促進。
一是注重激勵“轉化主體”,及時推出并持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和商業化應用的稅收政策。在鼓勵科研人員投資或開辦與研究領域相關的市場主體基礎上,進一步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工作者錨定存在更多產業化和市場化可能的行業領域,展開相關課題的聯合研究;對于依托專利等技術要素參與經營分配取得收入實行更為優惠的增值稅稅率或稅負,比如2~3年內免稅或者使用相對較低的優惠稅率,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個人所得或企業所得制定相應的優惠所得稅政策,對必須通過“高校技術成果轉換平臺”進行轉化的所得實行所得稅“穿透”優惠政策。
二是注重激勵“轉化平臺”,建立健全技術轉移中介機構從事科研成果轉化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制定加速科技成果轉化類技術鑒證、交易咨詢等中介機構實行優惠政策,持續完善技術中介市場和交易平臺建設,做好科技成果創造與科技成果轉化的銜接。這些轉化平臺是技術要素和創新成果從實驗室到產業化的重要依托和基礎性渠道,也是稅制需要特別鼓勵和扶持的關鍵環節,可以在清楚區分“轉化”業務的前提下實行增值稅減免政策和對相關的“轉化”收益試行所得稅優惠稅率,重點扶持科技成果產業孵化的創新園區承載平臺企業。
三是注重激勵“社會捐贈”,積極探索重點關鍵領域科研成果產業化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相關主體和人員向科研機構設置專項捐贈資金,用于知識產權轉化和市場化應用,制定150%以上的加計扣除的專項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適宜商業化的科技成果能夠進行充分有效的市場性轉化。目前,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社會捐贈有綜合類、定向類和復合類等類型,對于可以明確用于重點關鍵領域科研成果轉化的捐贈款項,可以實行加計扣除或在所得稅上實行疊加性優惠政策。
集聚是重點:面向產業集群和工業母機體系更優發展的稅制創新
新質生產力形成的關鍵在培育形成新產業,形成集聚新質生產力的產業集群和產業集聚帶,特別是更好地協調政府和市場的各自功能,推動新質生產力的產業化、規模化和集群化,依托我國完整齊備的各行業領域的產業鏈供應鏈和超大規模的國內市場優勢,有效推動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增強經濟增長的長久持續性。從促進更高質量發展的角度來說,稅收制度需要對新質生產力的產業化、集群化和規模化作出特別規定,以扶持和鼓勵更多的產業集群形成和工業母機體系產業鏈更加豐富。
一是聚焦依托新質生產力的“新產業”,重點聚焦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融合集群發展,構建新一代數字科技、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生物與醫學技術、新型能源與材料、高端制造與裝備、綠色生態與環保等一批新的產業龍頭,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改制和并購重組的市場化集聚安排,制定更加精準有力的并購重組稅收優惠政策。除了適用目前有效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優惠綜合性政策外,還可專門制定針對集成電路、人工智能、工業芯片等特定產業或特定供應鏈產業鏈的補充性優惠政策,比如在留抵退稅方面實行更為徹底的“即進即抵即退”的退稅政策,在研發費用領域實行不同行業“個性化補強”的加計扣除政策等。
二是聚焦孵化新質生產力的“新技術”,重點聚焦與新質生產力發展相匹配的顛覆性技術和前沿技術,特別關注量子、生命科學等未來產業新賽道,對相關產業行業的基礎投入、市場孵化和創業初期供給相匹配的、階梯化的疊加式、分級制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力扶持高技術領域的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技術創新是產業創新的前提和基礎,僅只制定面向已經產業化的成熟技術而不鼓勵促進源泉意義上的技術創新,會導致創新稅制欠缺系統性和連貫性。可以考慮對“新產業”相關的“新技術”研發機構給予更優的甚至是免稅的特定優惠,或者準許其和主要使用其技術的市場主體在規定情形下的特定期間共享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聚焦適應新質生產力的“新模式”,對于伴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而來的平臺化商業運營、場景式體驗消費、數字化經營管理等新載體、新場景和新模式,稅收政策的供給需要給予這些新的場域與新質生產力承載實體類似的扶持。在鼓勵工業互聯網、物聯網、平臺經濟等相關領域場景集群化孵化與運營過程中,稅收政策要重點針對新質生產力集群化發展進行傾斜性支持,重點打通技術匹配、產業轉化、銷售供應、線上物流、鑒證評價等全流程供應鏈,持續完善環環相扣、重點突出、配置有序的流轉稅與所得稅綜合稅收優惠體系。作為“新模式”代表的數字平臺母機體系,是“新技術”和“新產業”的支撐和展示平臺,需要讓相關技術創新成果和創新產業更快捷、更有效地面向市場,并給予“新模式”項下研發、生產、銷售、鑒證等全鏈條業務的針對性稅收優惠政策,有效推動創新企業的數字化集群并形成規模化態勢。
(作者王樺宇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為財稅改革及其法治化、公共政策與社會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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