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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余華英對9人各賠償3萬元,對精神損失費訴求依法不予支持
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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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上午,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余華英拐賣兒童案重審一審宣判,再次判處余華英死刑。
澎湃新聞從重審一審判決書了解到,法院判決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外,被告人余華英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分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妞花等4人經濟損失各3萬元;分別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賢等3人經濟損失各3萬元;分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申某鵬等2人經濟損失各3萬元。
此外,法院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妞花等人的其余訴訟請求。
貴陽中院解釋,由于被告人余華英拐賣楊妞花等6人的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尋找孩子或者被拐兒童尋找親生父母實際支出費用應予賠償,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妞花等9人未提供具體的證據證明其損失,故對各被拐兒童或家庭酌情賠償經濟損失三萬元。關于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范圍,依法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崔烜
圖片編輯:陳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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