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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閃婚生娃后病癥復發,丈夫才知她患癲癇癥訴請離婚
兒子出生后,丈夫才知道妻子是癲癇癥患者。之后夫妻感情破裂,丈夫訴請離婚。
10月2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張先生和王女士于2006年經人介紹后相戀,雙方于2006年年底登記結婚,2007年8月生育一子。婚后某日,王女士消失已久的病癥復發,張先生始知妻子原來是一位癲癇癥患者。張先生認定王女士及其家人一開始就是在欺騙自己的感情、耽誤自己的人生,兩人之間昔日的幸福蕩然無存。雙方多次協議離婚未果,張先生便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張先生訴稱,兒子出生后,王女士癲癇癥復發,此時其才得知王女士婚前就有癲癇病。雙方原本就屬于閃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好,加上王女士婚前隱瞞了癲癇病,使得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雙方開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離婚。
王女士辯稱,其同意離婚,但要求婚生兒子隨自己共同生活,由張先生承擔撫養費;另王女士表示,其結婚前并未出現癲癇癥狀,是和張先生結婚后生了孩子才出現癥狀,其不存在婚前隱瞞癲癇病的事實,考慮到自身身體狀況問題,離婚時要求張先生給付經濟幫助款15萬元。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2018年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向王女士簽發《殘疾人證》,該證載明王女士為多重殘疾人,智力叁級,精神肆級。王女士于2024年3月經法院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指定王女士的母親作為其監護人。
法院另查明,張先生每月收入7000元至1萬元不等,王女士每月享受最低工資標準2000余元。另雙方婚生兒子(17歲)向法院明確表態,其長期跟隨母親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若父母離婚,要求跟隨母親共同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現張先生要求離婚,王女士亦表示同意離婚,應視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法院對張先生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準許。
關于子女撫養問題。雙方均要求婚生兒子隨其共同生活。考慮到孩子基本一直跟隨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結合孩子本人的意愿、王女士的身體健康狀況及孩子生活所在地的消費水平、生活和學習的實際所需等因素,法院確認,孩子隨王女士共同生活,張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800元為妥。
關于王女士要求張先生給付經濟幫助款15萬元,根據王女士享受最低工資標準的實際情況、王女士的身體實際狀況等因素,可知王女士生活較為困難,再結合張先生的收入情況,法院判令張先生給付王女士經濟幫助款5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本案現已生效。張先生已支付王女士經濟幫助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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