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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干部醉駕撞死環衛工被免刑:銷蝕司法的權威和公信
1月25日,甘肅隴西縣紀委監委通報11起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典型案例。其中,該縣工商局干部毛志堯醉駕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于刑事處罰。這引發網友質疑。該縣法院刑庭庭長稱:“當時給家屬賠償了,但經辦法官不在,具體數額尚不明確。”26日,該縣法院通過官方微信公號作出情況說明,稱注意到輿情后,已啟動該案專案評查工作。(1月27日央視新聞)
該縣紀委監委通報酒駕醉駕典型案例,意在正風肅紀;可不想毛志堯醉駕致人死亡,僅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還能賠錢換免刑,公職保留班照上,對之則起到了消解作用。
眾所周知,自醉駕入刑,單是醉駕本身,就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法定刑為拘役。當年知名音樂人高曉松醉駕,造成四車追尾,并無任何人員重大傷亡,就給依法判處拘役6個月;可毛志堯不僅醉駕,還超速把環衛工給撞死了,卻能免刑。反差之大,令人瞠目結舌。
醉駕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鑒于醉駕和肇事有緊密聯系,并不數罪并罰;而是重罪吸收輕罪,以交通肇事罪論處,醉駕則作為一項酌定從重情節納入量刑考量。交通肇事罪在無逃逸等惡劣情節的情況下,法定刑為拘役到三年有期徒刑。
毛志堯之所以被免于刑罰,據判決書顯示,是因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80萬元、取得家屬諒解、悔罪;可凡此諸項,都只是法定或酌定從輕情節,但并不是法定或酌定減輕情節,只能決定對毛志堯可在法定刑幅度以內從輕發落,但不足以把判決結果下拉到法定刑以下去。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至第290條是規定有刑事和解制度,可適用于交通肇事罪等部分過失性罪案。但即便毛志堯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刑事和解;鑒于他超速撞死了人,且還有單獨即可構罪的醉駕這一酌定從重情節存在,他也不屬于第290條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的情況。
再專以自首論,一般這是項法定從輕情節;按甘肅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只有在“犯罪較輕”的特殊情況下,才可以“依法免除處罰”。可如前所述,他超速撞死了人,且還有醉駕這一從重情節存在,并不屬于“犯罪較輕”。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責或主責,具有酒駕、毒駕、無證駕駛等情形之一,就要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更遑論他還醉駕撞死了人?
而且,更何況,最高法《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1條還規定:“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定罪免刑對毛志堯帶來的積極效果,也就是可以令他公職保留。如果這在法律尺度范圍內,當然并無問題;可該案的判決,明顯涉嫌違反量刑規范,濫用刑罰裁量權,導致出現罪刑責不相適應的情況。
這般寬縱,鑒于公職人員本就應對守法起到帶頭表率作用,也就無以達致以儆效尤的震懾犯罪、預防犯罪效果;同時,這也涉嫌司法不公,只會銷蝕司法的權威和公信。
任何一起刑事判決,都應做到罪刑責相適應,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工商局干部醉駕超速撞死了環衛工,竟可以賠錢換免刑,借以保留公職,既違反量刑規范,也悖逆于公眾的一般性認知。當地法院及時回應輿情,啟動專案評查工作,值得肯定,希望能夠盡快矯枉糾偏。同時,當地紀監、檢察機構,也不妨履職介入,清查背后是否涉及利益勾兌、徇私枉法的問題,并予相應問責,以回應社會關切。
(原題為《【長城評論】干部醉駕撞死環衛工竟免刑,讓高曉松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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