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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男子購買原酒加工冒充汾酒,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公訴
山西文水一男子用現金2300元購買600斤原酒,再購買60套假冒白酒包裝,在自家簡易房內加工假酒,被文水縣公安局查獲,此后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被移送檢察院。
10月16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開了前述文水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起訴書稱,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麻某峰于2023年11月6日在汾陽市賣酒的商販處用現金2300元購買600斤原酒,11月8日在文水縣從陌生人處用現金1100元購買了60套假冒白酒包裝,并于11月8日在位于某村西北角耕地上的自家簡易房內加工假酒,當日被文水縣公安局查獲。
現場查獲的酒品有:9箱53°出口汾酒、11箱另60瓶42°玻璃瓶汾酒、42箱53°玻璃瓶汾酒;包裝材料、商標標識有:1000個42°玻璃瓶汾酒瓶蓋、10個42°玻璃瓶汾酒外箱,10個53°玻璃瓶汾酒外箱,20個出口汾酒外箱、150個出口汾酒瓶蓋,150套玻汾商標,100個汾酒老白汾十年底座,作案工具有:一臺壓蓋機、一臺噴號機。
經山西省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上述被查獲的白酒及包裝均為假冒侵權產品。經文水縣價格認證中心對上述假冒白酒進行價格認定:市場價值共34932元。被告人麻某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起訴書稱,該案由文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麻某峰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文水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麻某峰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非法制造兩種以上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麻某峰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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