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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請托國企董事長辦事未果后敲詐對方,案件二審開庭
開庭通知。受訪者供圖
福建男子徐福浦被指控敲詐杭州市公交集團原董事長張劍鋒一案,近日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前,徐福浦被一審法院認定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今年43歲的徐福浦是福建浦城縣人。一審判決書顯示,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被告人徐福浦經蔡顯志(另案處理)介紹認識時任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公交集團)董事長張劍鋒(另案處理),徐福浦遂向張劍鋒請托為其修改公交集團房產租賃招投標規則,幫助其取得招投標資格。
其間,徐福浦多次宴請張劍鋒、蔡顯志并贈予茅臺酒等禮品。后張劍鋒應徐福浦要求對招投標規則進行修改但仍未能達到徐福浦預期要求,故徐福浦放棄競標。
檢方指控稱,2023年1月,被告人徐福浦至市公交集團張劍鋒辦公室,以向紀委等部門舉報張劍鋒與蔡顯志之間有不正當利益關系相要挾,向張劍鋒、蔡顯志索取200萬元,并多次與蔡顯志就索要金額等談判。2023年1月10日,張劍鋒、蔡顯志因害怕徐福浦舉報,不得不在徐福浦答應不再舉報張劍鋒的條件下支付其60萬元,蔡顯志指使鄒麗芳等人先后向徐福浦轉賬共計51萬元。當月14日,徐福浦與蔡顯志等人在江山市一飯店內簽訂“賠償協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福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
而被告人徐福浦則堅稱自己無罪。他表示,自己和蔡顯志是合伙關系,案涉51萬元是蔡顯志歸還他的欠款及相關結算款,該款與張劍鋒沒有關系。
徐福浦和蔡顯志之間是否為合伙合作關系、徐福浦有沒逼迫要挾張劍鋒索要財物,是庭審中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
徐福浦與蔡顯志曾簽訂賠償協議書顯示,甲方蔡顯志與乙方徐福浦于2022年6月份開始合作競標杭州市公交集團房產出租租賃事宜,前期所有投資由乙方徐福浦負責出資,甲方蔡顯志負責項目操作,現由于甲方自2022年9月單方面開始違規操作造成項目流產。現經雙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協議,甲方自愿一次性賠償乙方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及其他費用60萬元。
徐福浦辯護人認為,在本案中,徐福浦系向蔡顯志索賠,是一種行使民事賠償請求權的合法行為。徐福浦基于與蔡顯志之間的合伙糾紛而實施的行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敲詐勒索意義上的“威脅或要挾”,因而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不過,杭州市拱墅區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表示,經查,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蔡顯志與徐福浦在案涉項目存在合伙投資,并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判決認定稱,2023年1月9日,徐福浦至張劍鋒的辦公室,以向紀委等部門舉報張劍鋒與蔡顯志之間有不正當利益關系相要挾,向張劍鋒索取200萬元。張劍鋒表示拒絕,但私下要求蔡顯志務必處理好此事并稱“錢該給就給”。為此,蔡顯志、張劍鋒與徐福浦多次“談判”。后蔡顯志、徐福浦商定,蔡顯志支付徐福浦60萬元,徐福浦不再舉報張劍鋒。
拱墅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徐福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舉報張劍鋒、蔡顯志涉嫌違法相要挾,敲詐勒索對方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故判決被告人徐福浦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徐福浦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10月10日,該案二審開庭。
據旁聽人員及辯護人向澎湃新聞介紹,當天庭審持續了2個多小時,控辯雙方依舊圍繞徐福浦和蔡顯志是否為合伙合作關系、是否存在逼迫脅迫等爭議焦點展開辯論,也有證人出庭作證,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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