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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救助卻拒絕為見義勇為的傷者核實情況,法院:補償7千元
乘地鐵上班途中,男子為救助在自動扶梯上未站穩而向后摔倒的老人而受傷,事后請求聯系老人核實相關情況時,遭到了老人的拒絕。之后,男子起訴了該老人。
10月1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該案民事判決書中獲悉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件:10月8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老人應支付原告補償款7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某日8時許,原告柴先生在乘坐地鐵7號線上班途中,與被告老人共同乘坐鎮坪路站上行自動扶梯,老人位于柴先生前方。電梯上行過程中,老人站立不穩向后摔倒時,因柴先生及時救助而未倒,但柴先生為救助老人而受傷。
柴先生表示,事發后,他向鎮坪路站臺警務處反映情況,請求聯系老人核實相關情況時,遭到了老人的拒絕。2023年12月,柴先生在地鐵站救助老人、見義勇為的行為獲得了“普陀好人-見義勇為”榮譽證書。
法院查明,柴先生于受傷當天自行就醫,診斷為左跟骨前外緣撕脫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變,醫囑要求支具固定、2周復查、休息2周。柴先生于受傷當日購買了某行走靴,支出780元。柴先生于同年12月4日、7日、8日、11日、15日、18日、25日、29日、2024年1月19日、26日、3月4日、8月5日前往醫院復查,支出醫療費4214余元。醫院出具病情處理意見書,總計病休3周。原告為治療需要,于2023年12月15日在網絡下單購買了醫用拐杖,支付33余元。
柴先生認為,他因保護老人民事權益致使自己受到損害,老人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故訴至法院。
被告老人辯稱,認可柴先生見義勇為救助自己的事實,但這并不屬于法定補償的情形,考慮到柴先生的實際情況,愿意給予柴先生適當補償。針對原告訴請的補償項目:醫院票據的4464元、停車及交通費不認可;醫療輔助器具費認可;營養費、護理費的標準認可,但原告主張的營養期、護理期太長。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見義勇為、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根據法律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保護被告民事權益受傷,構成見義勇為,其精神值得褒揚。因沒有侵權人,故作為受益人的被告應當給予原告適當補償。針對原告訴請的損失項目:醫療費,結合門診記錄和醫療費發票確認為4214余元;交通費,結合就醫記錄和停車繳費記錄確認為164余元;醫療輔助器具費,原告購買的行走靴和醫用拐杖均為治療病情所需,確認為813余元;營養費,根據原告提供的病休單,原告共休息五周(35天),結合司法實踐標準和原告傷情,按照20元/天的標準計算為700元;護理費,結合原告休息天數、傷情和司法實踐標準,按照60元/天的標準計算為2100元。故原告實際損失總額為7992余元。
對于補償的數額,因補償責任并非賠償責任,故需綜合考慮原告受傷情況、救助行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為7000元。
綜上,10月8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老人應支付原告補償款7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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