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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最新司法解釋需了解! | 一個煙頭也算
【中國綠發會訊】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法釋[2024]12號,以下簡稱《解釋》),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這讓筆者想起了最近的一起以及稍早的一起高空墜物事件。兩起事件雖所幸未造成嚴重后果,但也同樣與處理公安民警的“較真”密切相關。
最近發生的一起,據新京報報道,事發江西省貴溪市某小區,一居民在小區路面騎電動車時,被樓上丟下的垃圾砸中,幸好這位居民佩戴了安全頭盔,僅頭部受到輕微震蕩。為緩解小區居民對此事件的關注,物業向公安部門求助,希望找到罪魁禍首。但由于沒有監控,丟垃圾的人也不主動站出來承擔責任,敢做不敢當,公安民警決定通過鑒定垃圾上留存的DNA信息并與全體居民進行比對的做法,最終迫使相關責任人投案自首。
另一起較早的案例與之類似,是一個來自高空拋下的煙頭差點引發的事故。事發湖北十堰,一名男子隨手將抽完未熄滅的煙頭從窗戶扔了出去,結果掉在一名小孩身上,幸虧發現及時,只是將孩子衣服燒了個洞,沒引起更嚴重的燃燒。找不到責任人,氣憤的家長報警后,警察也采取了DNA比對方式,最后扔煙頭的業主站出來承認。
(拓展閱讀:一個煙頭引發的“DNA大檢測” | #環保協同控煙#案例)
在重力加速度下,一個微小的拿在手里無足輕重的物體,也可能變成殺傷性“武器”,給別人帶來無妄之災和致命傷害。
(圖源 @中國消防 微博)
(圖源 @中國消防 微博)
根據最高法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可見,高空拋物,哪怕是拋一個煙頭,都要做好充分被追責的準備。如果是未熄滅的煙頭,還要做好進一步承擔火災帶來的嚴重風險和法律責任。中國綠發會環保協同控煙工作組,曾多次提醒:煙草被點燃后,燃燒溫度可達600–800℃,足以點燃大部分的物質。
2023年10月公布的湖南長沙電信樞紐樓“9·16”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即顯示:火災直接原因是未熄滅的煙頭引燃周邊可燃物,進而引燃建筑外墻裝飾鋁塑板造成火災,導致過火面積約4000平米,直接財產損失791.36萬元。
文/Tammy
審/綠宣
排版/angel
參考資料:
1.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物業公司需承擔補充責任
2.全樓住戶驗DNA,人終于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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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中國綠發會”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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