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破產法的溫度|個人破產法應該嚴禁奢侈浪費行為嗎?
個人破產法應該嚴禁奢侈浪費行為嗎?乍看上去,這個問題的答案似乎不言自明。
既有立法例,對奢侈浪費行為可謂深惡而痛絕之。比如《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98條規定,“債務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償債務:……(三)因奢侈消費、賭博等行為承擔重大債務或者引起財產顯著減少……”
上述規定,有可能受到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影響。臺灣地區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當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通過,有兩個重要背景:
其一,2005年,臺灣地區爆發卡債風暴。卡債風暴爆發后,1935年的《破產法》幾乎無計可施。為回應危機,有關當局在2006年4月推動“債務協商機制”,并在不到一年時間內完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的起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2007年7月11日公布,2008 年4月11日施行。
其二,美國2005年《破產濫用防止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案》剛剛通過。在債權人群體的大力游說下,個人破產幾乎成為“濫用”的同義詞,一貫以對債務人寬容著稱的美國破產法亦通過收入測試、免責限制等諸多方面,全方位提高獲得破產免責的門檻。
在回應危機及國際趨勢雙重激勵下,臺灣地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防范債務人“濫用”債務清理機制的態度十分明顯,規則設計整體偏于嚴苛。
在司法實務中,對于賦予債務人免責救濟更是慎之又慎。債務人獲得破產不免責裁定的比例,數倍于獲得破產免責裁定的數量。據統計,從2008年到2015年審理終結的4153件個人債務清理案件中,獲得不免責裁定的案件總數為2940件,其中援引第134條第4項而導致不免責的案件高達1997件。顯而易見,如此高的不免責比例,顯然與頒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初衷大相徑庭。
法院做出破產不免責裁定的理由,即前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在2012年的修訂中,第4項“浪費行為”被修改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但不管是“浪費行為”還是“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都成為法院裁定消費者破產不免責的重要理由。
我們應該如何評價這種現象?
奢侈浪費行為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個日常用語。按照常理,奢侈和浪費內涵外延還有差別。浪費更多涉及數量層面對于物品不必要的購買或者消耗,而奢侈則更多涉及對于高端商品服務的追求與享受。在一定程度上,浪費行為包括了奢侈行為。
勤儉節約應該被視為一種值得鼓勵的美德。尤其是社會資源相對有限的情形下,必要的勤儉和節約可以讓有限的資源得到更為公平的分配,推動整個社會對于資源的有序消耗。就我國歷史而言,唐代詩人李商隱《詠史》詩云,“歷覽前賢國與家,成由勤儉破由奢”,可以找到很多例證。諸葛亮《誡子書》提出,“夫君子之行,靜以修身,儉以養德,非淡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以致遠”,直接把節儉上升到君子修身養德的高度。
但承認上述內容,并不意味著奢侈浪費行為就應該污名化或者絕對禁止。即便在我國古代,是否絕對禁止奢侈行為也常有爭議。明代陸楫著《禁奢辨》,就明確表達出對官方禁奢政策的反對,“予每博觀天下之勢,大抵其地奢則其民必易為生;其地儉則其民必不易為生也。”而清人顧公燮在《消夏閑記摘抄》亦提出:“有千萬人之奢華,即有千萬人之生理。若欲變千萬人之奢華而返于淳,必將使千萬人之生理幾于絕,此天地間損益流通,不可轉移之局也。”這種論調不見得是主流,但擁躉也不少。
20世紀以來,現代經濟社會發展已遠離自給自足的傳統,消費行為是現代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動力。就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而言,消費行為不但不應該制止,甚至需要鼓勵消費、提倡消費。這種消費對于市場經濟的運行依然是必須的,全球社會普遍進入消費型社會。長期以來,驅動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三駕馬車”之一就是消費。而當前經濟發展轉型周期,通過各種措施刺激消費、拉動內需,更成為政策端的重要抓手。
所謂奢侈浪費行為,本質上都是消費的一部分,只不過有理性、非理性以及合理、不合理等區別。臺灣地區破產法學者鄭有為就強調,“追求美好的物質生活是人類的天性,人人都希望過比現在更好的生活,奢侈行為就代表了人們在這方面的發展欲望。”從愛馬仕等奢侈品的崛起來看,上流社會對奢侈品的追求,即刺激了消費。甚至更進一步說,文藝復興以來人文藝術的高度輝煌,一定程度上也是人類社會對奢侈品追求的結果。
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底層邏輯。就此而言,從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我們應該明確兩點:第一,個人破產制度不應該把消費行為列為限制打擊的對象;第二,對于奢侈浪費行為是否一禁了之也應該慎重考慮。
前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數據證明,法院在個人破產案件審理中對所謂浪費行為的審查,最后變成了對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前日常開銷的審查。顯而易見,絕大部分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的常態行為,衣食住行灑掃應對等等,都可能被視為奢侈浪費,進而獲得不予免責的懲戒。這種理念,會對債務人的日常生活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也會抑制合理的消費需求。
進而言之,個人破產制度規則設計中,如果因為并不好科學界定的奢侈浪費行為,就直接剝奪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制度獲得免責救濟的權利,客觀上就要求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啟動前特定時間內要過上一種清苦甚至貧窮的生活。這在理論上顯然是在為個人破產機制尋找“完美債務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緣木求魚。
近年來,推動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構建已成為共識。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也明確“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對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性,勢必會成為推動我國個人破產制度落地的重要驅動力。在我國個人破產制度構建中,對于奢侈浪費行為的限制也應該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而不應該動輒因為奢侈浪費行為而剝奪個人破產對于債務人提供的免責救濟。
就此而言,圍繞個人破產制度應否嚴禁奢侈浪費行為,更為理性的制度設計可以考慮如下三個方面:
第一,個人破產免責應寬嚴并濟,盡量避免讓個人破產程序成為約束債務人的天羅地網。立法者應該牢記,個人破產作為一種制度供給,出發點是要鼓勵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積極使用,而不是讓債務人望而卻步,甚至寧可亡命天涯也不愿意使用個人破產。
第二,盡量不把一般的奢侈浪費行為與能否獲得免責掛鉤。可以把特定時間內,因嚴重奢侈浪費行為導致的債務列入不可免責債務,而不是讓奢侈浪費行為影響債務人能否獲得全部債務的免責。
第三,不管是要把奢侈浪費行為列入不可免責事由,還是列為不可免責債務,審查期限宜短不宜長。
(作者陳夏紅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