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糞污直排、煙塵散排……湖北黃石通報14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近日,湖北省黃石市生態環境局通報黃石市2024年第四批14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涉大量煙塵散排、糞污直排等問題。
01、西塞山區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1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西塞山區某工業園區開展無人機巡查時,發現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生產廠房頂部有大量煙塵散排至外環境。檢查發現,該企業中頻感應爐正在進行熔煉作業,與其配套的布袋除塵設施已開啟,但除塵罩未有效收集熔煉產生的廢氣,部分廢氣散排至車間后,通過房頂散排至外環境。
【查辦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之規定,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未加強精細化管理,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罰款2.4萬元。
02、大冶市某養殖場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案
【案情簡介】2024年5月10日,大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執法四中隊對金牛鎮養殖場進行無人機巡查時發現大冶市恒勝養殖場糞污未經處理直接外排至周邊林地,對外部環境造成影響。該養殖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查辦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7月3日對該養殖場下達《黃石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黃環罰〔2024〕冶-044號),處罰款1.35萬元,并責令該養殖場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2024年7月4日送達),15日內將該養殖場直接排放至周邊林地的養殖糞污進行無害化處理。
03、大冶市某養殖場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案
【案情簡介】2024年5月15日,大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執法四中隊對金牛鎮養殖場進行無人機巡查時發現大冶市某養殖場糞污未經處理直排至養殖場后無任何防滲措施的旱地,對外環境造成影響。該養殖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查辦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7月3日對該養殖場下達《黃石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黃環罰〔2024〕冶-046號),處罰款1.35萬元,并責令該養殖場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2024年7月4日送達),15日內將該養殖場直接排放至周邊林地的養殖糞污進行無害化處理。
04、陽新縣某醫療機構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30日根據上級交辦,陽新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對陽新縣某醫療機構進行調查,檢查中發現2023年12月5日—2024年2月29日該單位8臺射線裝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在未重新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該醫療機構的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查辦結果】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和《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有關規定,2024年9月12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對該醫療機構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14.8371萬元整;2.罰款人民幣14.8371萬元整的行政處罰。目前,該單位8臺射線裝置已重新申請輻射安全許可證。
05、下陸區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4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下陸區分局接到群眾舉報,下陸區老鸛廟北路(康橋國際工地對面)荒地處有人傾倒廢物。經現場勘查,傾倒廢物的噸包袋內有湖北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標簽。執法人員立即聯系該公司現場辨別核實,確認被人傾倒的5個噸包袋廢棄物屬于該公司廢物。(后經分類稱重,廢電路板0.17噸,手套、布袋等廢樹脂沾染物0.25噸,廢墊板0.2噸)。
經調查,湖北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對危險廢物貯存庫進行改造,施工人員將危險廢物噸袋未經許可轉移至廠區其他空置廠房,后被進入廠區的廢品回收站人員誤認為生活垃圾,遂將5個噸包袋轉移至廠外丟棄。此次危險廢物丟棄至外環境事件的發生,該公司無主觀故意和現實需要,系對危險廢物未規范貯存、未強化廠區外來人員管理導致,該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涉嫌存在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
【查辦結果】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2024年6月18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立案。2024年7月12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依法下達了《黃石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黃環罰﹝2024﹞34號),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06、湖北某紙品科技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4年4月24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全市生物質鍋爐抽檢抽測專項治理行動,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抽檢企業進行采樣檢測,其中抽檢湖北某紙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質鍋爐外排廢氣的檢測報告顯示,4月24日該紙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質鍋爐外排廢氣顆粒物折算濃度均89.9mg/m3,氮氧化物折算濃度均值407mg/m3,分別超過《生物質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495倍、1.71倍。
【查辦結果】2024年5月21日,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黃環支責改【2024】4-10號),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6月14日,進行復查。復查結果顯示達標排放。
2024年9月4日該公司與我黃石市生態環境局簽訂生態賠償協議,賠償人民幣13327.6元。鑒于該公司主動作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并積極開展生態賠償,減輕污染物對環境影響,2024年9月9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依法下達了《黃石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罰款人民幣17萬元的行政處罰。
07、開發區·鐵山區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相符案
【案情簡介】根據2023年12月14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開通報的《湖北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典型案例黃石市鐵山區違規設置使用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環境風險隱患突出》的情況。黃石市生態環境局開發區·鐵山區分局對鐵山桃花山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的工業固體廢物進行溯源,發現該工業固體廢物來源于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現場調查核實和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檢索發現,該公司排污許可證申報的廢爐渣(一般工業固廢)與排污許可證登記時的處理去向不一致。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查辦結果】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2024年4月17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08、黃石市某工貿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3年11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黃石市某工貿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在剝皮機配套的收集間處安裝排風扇(軸流風機),將剝皮時產生的鐵屑、顆粒物,未經污染防治設施處理,通過排風扇(軸流風機)直排外環境。該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查辦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2024年1月29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向黃石市公安局開發區·鐵山區分局進行了移送。
09、大冶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大冶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正常運行,機動車排氣分析儀對外通訊口連接了一個數據干擾器。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查辦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2024年9月9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整,沒收違法所得3.535萬元的處罰決定。目前該公司排氣分析儀對外通訊口之前連接的數據干擾器已經取下。原有排氣分析儀自帶的數據線連接到了對外通訊口,已經恢復原樣。
10、湖北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湖北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該單位正常運行,經查閱該公司3號汽柴一體環保檢測線設備開機自檢校準記錄發現:記錄中環境溫度值從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6月7日多次出現-1.4℃至5.1℃,且在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6月7日《在用車檢驗報告》中環境溫度也多次出現-1.4℃至5.1℃,與實際環境溫度值不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查辦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2024年9月9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整,沒收違法所得2.214萬元整的處罰決定。目前該公司3號汽柴一體環保檢測線設備開機自檢校準記錄和《在用車檢驗報告》的環境溫度值與實際溫度值相符,已經恢復正常。
11、黃石某電路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4年2月27日,黃石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執法隊員對鼎豐閘外排水異常數據進行溯源檢查,通過溯源排向鼎豐閘的工業企業廢水在線監控數據發現黃石某電路有限公司綜合廢水排放口多次出現小時值超標現象。2024年3月8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日常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處于正常生產狀態,生產車間污染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公司內污水處理站綜合廢水排放口有污水外排。當天在該公司現場負責人的陪同下,現場委托黃石市城發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采樣人員對該公司綜合廢水排放口進行采樣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公司綜合廢水排放口外排廢水中污染因子總銅平均濃度為3.5毫克/升,超過了《電子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31-2020)的排放限值(總銅2.0毫克/升)0.75倍。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查辦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2024年6月12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目前,該單位外排廢水已達標排放。
12、某固廢處置有限責任公司以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的方式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4年3月15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下陸區分局對轄區重點排污單位開展非現場監管巡查,通過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控系統數據比對,發現某固廢處置有限責任公司排水量存在異常,遂對該公司生產和排污情況予以重點關注。3月18日,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該公司存在偷排污水的環境違法行為,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突擊檢查,發現其污水處理站主要處理設施停運,有廢水從應急池外滲至雨水管網。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對該公司雨水排口水樣進行監測,監測結果顯示氨氮濃度為270mg/L,遠超《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4—2015)表1規定的8mg/L排放限值。
【查辦結果】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4年3月22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于3月25日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于8月8日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企業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2024年8月23日,結合聽證意見和企業完成生態損害賠償的情況,黃石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下達《黃石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黃環罰﹝2024﹞39號),作出人民幣31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將案件移送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區分局。
13、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根據現場檢查線索,執法人員通過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對湖北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00臺大型壓鑄機、100萬件鋁壓鑄汽車零部件一期項目竣工環保驗收信息進行調閱,發現項目登記信息與實際建設情況有所出入。2024年2月21日黃石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和勘察,發現該公司年產100臺大型壓鑄機、100萬件鋁壓鑄汽車零部件一期項目壓鑄車間在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電熔爐熔煉廢氣未安裝布袋除塵器、壓鑄脫模廢氣未安裝收集罩、活性炭吸附+UV光解廢氣處理設施未安裝活性炭,活性炭吸附改為過濾棉吸附)的情況下,組織開展了該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并掛網予以公示(公示期已結束)。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建設項目變更說明章節載明該項目涉及到的工藝流程、環保設備、建設規模均未發生改變。驗收結論表明該項目執行了環保三同時制度,落實了環評及批復要求中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項目的竣工驗收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該結論與實際建設情況不符。
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的規定。
【查辦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2024年6月18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4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該公司在違法行為發生后,及時按要求配套建設了相關污染防治設施,并重新組織開展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14、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申請案
【案情簡介】生態環境部執法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我局交辦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無證排污的問題。針對問題,我局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發現該企業屬于2024年生態環境執法正面清單,并通過查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得知企業原排污許可證于2024年1月26日到期,于2024年1月17日在全國排污許可證信息平臺提交了重新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于2024年5月9日取得新排污許可證。該企業在2024年1月27日至5月8日期間,存在排污許可證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第十四條第二款“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
【查辦結果】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的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結合(《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2021年版)〉的通知》(鄂環發〔2021〕27號)等文件精神),該企業未在排污許可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的違法行為系初次違法;排污許可證申請未經許可期間排放污染物未發生變化,系危害后果輕微;在生態環境部門立案之前已經取得新的排污許可證,系及時主動改正,對該企業作出不予行政處罰。
來源:生態黃石;圖文版權歸原作者,本圖文不做商用,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