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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英國的司法與習慣
諾曼人征服不列顛后不久,一位英國書記官編纂了盎格魯—撒克遜法典,也就是《亨利國王之法》。在該書的引言部分有這樣一句話,“合意高于法律,仁愛高于判斷”。在這里,他指的是名為“仁愛日”(loveday)的儀式。在這一天,人們會聚集在一起解決沖突,公開表達善意。愛的紐帶應帶來和平與安全,甚至是貴族和他們的臣民也應當感受到彼此的關愛。
12世紀末,亨利二世的法律改革將宣布什么是“普通法”的權力交給了司法機構。王室法官走遍全國各地,在巡回法庭上裁決土地所有者之間的爭端(通常是關于財產和繼承權的爭論)。在令狀頒布后,假如當事人再私下妥協,便是對國王的不敬。巡回法庭還會審判那些被指控犯有嚴重罪行的人,而不是任由受害人私下報復。與此同時,英國學者受到羅馬法的啟發,撰寫了關于英國“不成文法”的研究文集。這些著作標志著普通法體系的發端,后者最終擴展到英格蘭和威爾士,但直到幾百年后才取代地方法院以及專業法院。
《令狀選編》
盡管“仁愛日”的儀式持續了幾個世紀,但在中世紀的大部分時間里,甚至是在近現代的早期,農民、工匠、教士和商人仍然習慣于求助地方法院,而這些法院通常也得到王室認可,負責解決爭端。當事方在地方法官面前援引習慣和法律,期望由同儕組成的陪審團審理自己的訴訟。盎格魯—撒克遜人在郡和百戶都設立了法庭。騎士、地主和身為自由民的佃農定期聚集在這里,討論和管理地方事務。諾曼人延續了這一制度,亨利二世為每個郡和百戶任命了一名郡守。郡守每半年會召集一個包括12個自由民的陪審團,共同組成巡回審判法庭。該法庭每6個月左右開庭一次,審理包括搶劫、謀殺和盜竊在內的犯罪指控。偶爾,國王的巡回法庭會走進各個郡,并在當地駐留幾個月,審查當地法院的活動,審理最復雜的案件(通常是涉及大量土地所有權或大筆財產繼承權的糾紛),以及對最嚴重罪行的指控。
在13世紀,巡回法庭被巡回陪審團(assize)所取代,這種王室法庭在全國各地巡回審判,并接管了百戶法庭的工作。與最終取代郡守的地方治安法官一起,巡回法庭聽審“重罪”,即謀殺、搶劫和縱火等嚴重罪行,它也受理違反各種規定的指控,乃至公民個人之間的爭端。盡管對重罪的私人指控將其稱之為犯罪,但上訴者尋求的通常是如今的民事法庭會判處的賠償。他們也可以對官員提出指控。最終,法院制定新的令狀。根據這些令狀,人們可以控告那些提供醫療服務、給馬釘掌、運輸貨物,或任何未能控制動物或火災的人玩忽職守。地方陪審團必須對這些指控進行調查,無論它們涉及的是財產、沉船、非法侵入還是水資源,又或者是發現了寶藏或不法分子、逃犯,以及偷獵者,還是諸如何時可以開辦市集等問題。在動亂時期,他們必須調查有組織的暴力、法律程序的濫用和共謀等犯罪行為。到了14世紀末,地方陪審團還負責監督度量衡的使用,調查貨幣的偽造和剪裁(即刮去貴金屬硬幣的邊緣)、要求雇主支付超額工資,以及制售劣質商品等行為。
然而,試圖在巡回審判中尋求正義,既耗時耗力,又代價不菲。對大多數農民來說,糾紛的解決、地方事務的處理,或者是正義的伸張,都發生在莊園里。中世紀的英國農民住在鄉鎮、村落或農莊里,但從法律意義上講,他們都屬于莊園。農民耕種的田地屬于莊園的主人,后者可能是諾曼領主、修道院、小修隱院,甚至是王室本身。規模較大的莊園可能擁有分散在不同教區或郡縣的土地,因此一些緊鄰的村莊可能分別屬于不同的莊園。大多數農民都是貴族的附庸,也就是所謂的農奴。領主給予農奴在少量田地上耕作和在公共牧場上飼養牲畜的權利,而農奴需要向領主上交相應數量的產品并服勞役。農奴還得在領主的田地里干活,為領主碾磨谷物,運輸木材,照料牲畜。只有部分佃農是自由民,他們擁有自己的土地,且不用承擔上述義務,但即使是這些自由民,也必須參加領主組織的庭審。
諾曼國王將田產分封出去時,還授予了土地的新主人組織庭審的權利。領主下轄法律管事(bailiff)、執達官和管家,也就是負責管理莊園的官員。他們會每三周召集所有(男性)佃農,包括自由人和莊園的農奴在內,作為案件的聽訟人(suitor)。在這些法庭上,聽訟人將審查公共牧場、樹林、河流和池塘的使用規則,決定誰可以讓牛羊進入牧場,誰應該保護牛羊遠離田野,村民可以讓豬在哪片樹林刨食橡子和榛果,誰可以在村里的池塘里養鵝。他們也征收稅費,記錄村民們的工作,調查引發騷亂和爭吵斗毆的謠言來源,記錄離開莊園者的名字。聽訟人還必須受理領主的官員對違反規定的佃農提出的任何指控。指控內容可能是某個佃農沒有出席領主組織的庭審,或者沒有在領主的田地或磨坊里履行應有的義務;也可能是某個女人放任她飼養的牲畜啃食了領主的谷物,或者沒有得到領主的許可就私自結婚,還可能是某個自由民拒絕向領主的仆人出售啤酒。他們也會受理訴訟,例如某人被指控沒有支付租金,或試圖未經許可出租田地,又或者是被人發現偷摘水果、毀壞玉米、偷獵或侵占鄰居的土地。聽訟人通常會對違規者處以罰款,但違規超過三次者可能會被送進監獄,或者坐在木桶上游街示眾。
農民也會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不滿。比如一起案件的起因是某個粗心的狗主人放任他的狗咬死了原告的24只鵝。另一起案件則是因為一個狡猾的農民在鄰居的土地上偷偷開辟了一條近路。另外,村民們也可能會抱怨莊園里釀造的啤酒和烘焙的面包質量不佳。在13世紀,國王授予一些貴族特別管轄權,讓他們周游全國,舉行“面包和啤酒巡回審判”(assize of bread and beer),以執行這兩樣產品的國家質量和價格標準。聽訟人可能還必須決定,應該根據哪些風俗來做出判決,例如,兩個兒子究竟哪一個應該繼承父親留下的土地,或者是否應該讓他們各分一塊。村民們可能會彼此苛責。例如,在貝德福德郡的克蘭菲爾德,佃農的女兒杜斯聲稱有權繼承父親的土地,莊園法庭聽訟人起初確認了她的訴求。然而,有人發現這位女士有一個私生子,而在此前的案例中,法院曾宣布,如此“越軌”的女兒將失去繼承權。聽訟人覺得有義務遵循這些判例,因此他們拒絕承認這位不幸的喪父之女的土地繼承權。
對大多數英國農民來說,莊園法庭是他們表達不滿、登記土地交易和辯論共同關心話題的場所。佃農也可以聚在一起,向他們的主人提出關于公共資源管理或外來者活動的請求。如果另一個莊園的佃農侵占了他們的土地,他們可以嘗試說服自己的主人進行調查,如有必要,還可以向所在百戶區或郡的法院提起訴訟。正如學者所說,大多數人可能認為莊園法庭是“他們的”,在這里,遠親近鄰可能會在審判時聽取他們的意見,讓他們得到比在王室法庭更多的同情心。
如果某位農民拒不納稅,或被抓到實施盜竊,莊園法庭可以將他“驅逐”出村莊,并禁止他生火和飲水,這實際上使他成了逃犯。如果村民們發現任何不法行為,必須“奔走呼號”(raise the hue),這意味著所有聽到通知的人都必須搜索嫌疑人。罪犯可能在教堂里避難,當地村民之后就會在那里看守;或者他可以“作出棄國宣誓”(abjure the realm),也就是說,承諾離開這個王國,而這必須由村民監督。如果發現尸體,驗尸官會召集附近四個村莊的所有人進行調查,如果在收獲期間,這可能會非常不便。在所有上述情況下,郡守都會前來檢查村民和莊園管理者的行為是否正常。
道納姆莊園阿什頓家族的莊園法庭卷宗
在繼承自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制度中,所有非自由民都應該被編進一個十戶組(tithing),也就是一個至少由10人組成的集體,該集體對成員的行為負責。如果其中有人犯了重罪,郡守可以將其所在十戶組的代表傳喚到郡法庭。郡守還可以從治下的百戶區召集代表團,成員在宣誓后呈報叛國、殺人、盜竊、縱火、強奸、偷獵等違法事件,來自各個莊園的任何流血事件,以及任何涉及“奔走呼號”程序的案件。郡守可以對不法者處以罰款和絞刑,那些更為專制的郡守則會威逼村民揭發自己的親朋好友。復仇心切的農民可能會指控仇人實施了嚴重的不法行為,讓對方焦慮和損失錢財,但他們也可能會團結起來包庇犯罪者,將未查明的罪行歸咎于不知名的“流浪漢”。農民漸漸發現,參加郡級治安法庭的開庭是一種負擔,但這確實給了他們參與司法的機會,也就是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法律是什么,又應該是什么。他們把這些想法帶回了莊園法庭:被授予土地讓他們獲得權利,某些人有權從他人那里繼承遺產,他們可以在被指控殺人或傷人時用自衛或意外事故的理由辯護。
通過這種方式,在王室法庭系統內制定的規則、慣例和原則,逐漸滲透到基層的莊園法庭。一條可以追溯到亨利一世時期法律的原則規定,任何人都不應該被地位比自己低下的人評判。這意味著,如果自由民在莊園法庭受到指控,必須召集自由民組成陪審團來審理他的案件。貴族應該知曉13世紀簽署的《大憲章》,該憲章宣稱,在沒有可靠證人的情況下,領主的法律管事不得將自由民告上法庭,“任何自由民不得被逮捕、監禁、剝奪財產、流放或以任何方式被毀滅……除非通過其同等地位者的合法判決或依據國家法律”。
13世紀,隨著識字變得越來越普遍,領主們開始雇用書記員來保存記錄和賬目。在莊園法庭的案卷上,書記們留下了與案件相關的筆記。隨著人口的增加,他們開始挑選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而不是召集所有佃農作為聽訟人。貴族領主效仿郡守要求陪審團在法庭上陳述案情的做法,也要求莊園法庭的陪審團調查和陳述案情,而不僅僅是就莊園管家的指控下達判決。國王還授予一些領主主持采邑法庭(court leet)的權利。采邑法庭負責審理更為嚴重的傷害和斗毆案件,有效地接管了郡法庭的司法管轄權。在采邑法庭,陪審團會同時審理多個案件。這比一樁樁地聽審要快得多,但可能不那么公正。大多數陪審員不喜歡為了庭審付出時間和精力,毫無疑問,他們討厭調查并告發鄰居的行為。但很顯然,他們可能也渴望看到罪犯受到懲罰。
由莊園法庭審理的案件,通常只關系到簡單的事實認定,或者是對適當懲罰的判斷,但陪審團有時確實必須根據當地習慣作出決定,就像前文提到的杜斯繼承案那樣。進入13世紀,莊園法庭開始更明確地區分自由民和農奴的權利和義務。這些都被記載進法庭的卷宗。如果人們認為主人無理剝奪了自己的土地,或者被同鄉侵占了土地,就可以查閱相關記錄。這一時期,王室法庭為土地所有權糾紛制定了更復雜的令狀,一些新的令狀隨之被莊園法庭采用。人們開始使用標準文件記錄銷售和轉讓、財產結算和共同租賃等事務。莊園法庭也采用了王室法庭的若干訴訟形式,例如“新近侵占土地之訴”(novel disseisin),和“收回繼承土地之訴”(mort d’ancestor)。前者是一種主張土地所有權的方式,后者則通常用于繼承權出現爭議的情況。盡管在實踐中,莊園法庭并非總能正確地使用這些復雜的形式。莊園法庭還必須就死稅(heriot)、監護權(對孤兒的責任)、婚姻救濟,以及其他有關繼承的問題(如限嗣繼承權、剩余地產權、財產歸復權和臨終財產轉讓等風俗)做出裁決。另外,他們也聽取有關佃農婚嫁費(merchet)、通奸贖金(leyrwite)、對無主物和流浪家畜的所有權(franchise of waif and stray)、土地侵占(purpresture)和農奴濫用住房土地的指控。這些風俗延續了幾個世紀,但隨著更多統一的規則和分類的出現,法律程序的差異格局逐漸形成。
14世紀中旬,黑死病席卷英格蘭,人口銳減,民生凋敝。在1381年爆發的瓦特·泰勒農民起義中,叛亂分子毀壞或焚燒了許多莊園法庭的案卷,以示對領主的蔑視。盡管這種反抗相當戲劇性,但它們并沒有破壞莊園的司法制度。在接下來的幾十年間,貴族領主重建了庭審記錄制度,農民則繼續向莊園法庭尋求成本較低且相對有效的司法救濟。漸漸地,在更多情況下,貴族們選擇出租土地,而不是直接讓農奴為自己耕種。他們對打理田產不再感興趣,而是更傾向于買賣不動產。因此,他們允許陪審團來負責莊園的日常管理,例如確定田界、分派佃農和農民應付的租金和勞役、選舉莊園管理人員,以及為空置物業選擇佃農。莊園法庭的開庭次數也在減少,但直到16世紀,人們仍然在借助莊園司法制度追求正義,指控涉嫌盜竊者、試圖索取過多稅款的管理者、釀造劣質啤酒者,以及他們認為應該被趕出所在地區的麻風病患者。
莊園法庭仍然很重要,但它并不是農民尋求正義或指控犯罪的唯一途徑。有關結婚、離婚、子女的合法地位和性犯罪的問題都應該提交教會法庭。在鄉村教區(rural chapter)中,主教、教長和教區執事長們聽取種種案情,包括有關遺囑有效性或婚姻合法性的爭議,基于婚姻協議的物品或金錢索賠,個人財產繼承爭議,對通奸、亂倫和重婚的指控,以及對異端和巫術的揭發。教會執事和其他教會官員會傳喚那些沒有在禮拜日去教堂或拒絕給孩子施洗的人,但這些輕罪通常只須懺悔,而不會懲罰。教區牧師和司教代理也會調查什一稅的征收情況,后者指農民應該把谷物和園藝產品、羊毛、牛奶,以及新生的羔羊的十分之一捐給教會。精神層面的擔憂也可能滲透進實際的交易安排。比如農民會用向上帝宣誓的方式來確認契約的建立;而如果有人違反了協議,雙方往往也會向鄉村教區請求仲裁。在審判時,盡管很少會有人就罪行提出異議,但神職人員仍然應當遵循源自羅馬法的教會法訴訟程序。更困難的是如何評估已婚者通奸或未婚者私通的間接證據。有一種解決辦法便是允許被告召集親朋好友,用發誓的方式來證明自己的良好品行,這就是所謂的宣誓審判(compurgation)。
至少在理論上,教會關心的是人們靈魂的狀態,而不是他們的農業或社會生活的規范。但在中世紀的英格蘭,無論男女,所有人都非常關心自己的名譽,并且經常為此求助于教會法庭。侮辱,尤其是那些在爭吵中出現并涉及淫穢內容的侮辱,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冒犯。許多人不惜冒著重新將自己所受侮辱公之于眾的風險,也要在法庭上尋求重獲清白的機會。15世紀的記錄顯示,數百人公開抱怨他們被誹謗為“妓女”和“蕩婦”,或是“婊子養的”,以及一系列其他帶有性意味的侮辱,其中許多是女性。在威斯貝奇,交給教堂執事們判斷的侮辱性稱呼包括“流浪漢”(lundlelper)、“娼婦”(hormonger),以及一系列相關的變體,這些侮辱性詞語可能帶有民族主義色彩。在諾里奇的法庭,一名證人報告他曾聽到被告說“你這個虛偽的佛蘭德佬、品德敗壞的鳥人”;在米德爾塞克斯,仆人們互相辱罵,稱對方為“蘇格蘭貨妓女”或“威爾士婊子養的”。
在黑死病爆發之前的大約一個世紀,羊毛貿易給英格蘭居民帶來了源源不斷的財富,而人口數量也因此顯著增加。在國王的特許下,新的城鎮紛紛成立,商人們在此建立行會,以促進羊毛、羊皮、皮革、鉛和錫的貿易。這正是中世紀商業的所謂五大主要產品。城鎮設立了自治市法庭(borough court),地方官員在那里審判有關信用和債務、貿易糾紛、輕微暴力、財產損失的案件,以及其他違反城市法規的行為。城市的繁榮依賴于能夠有效且廉價地解決商業糾紛的法院,而地方官員嚴格地控制著這些法庭。罰款還充實了地方財政。但不同自治市法院的管轄權和程序差別很大,而且一些城鎮擁有多個法院,這些法院也會相互競爭。與此同時,采邑法庭監督什一稅的征收,驗尸官調查死亡原因,中心法庭則監督生活必需品的供給質量。
受青睞的精英被允許舉辦集市,比如拉姆齊修道院的院長,而這些集市也有自己的泥足法庭(‘pie-powder’court)。劍橋附近的一個小村莊圣艾夫斯舉辦的集市很快吸引了國際商人,而莊園領主則更多地占據著當地市場。在這里的泥足法庭,市長、法庭事務官和莊園管家會聽取對不當行為的指控。他們必須在涉事的行商離開當地前就迅速做出判決。法庭可能會派執法人員前去扣押貨物,或者給罪魁禍首加上刑具、投入囚籠,以示羞辱。隨著羊毛貿易的擴大和英格蘭經濟的多樣化,集市也進一步發展,最終,國王指示,在每個設有主要市場的城鎮,都應該由商人選舉官員來逮捕、審判、監禁和懲罰害群之馬。大多數違法行為都與債務、違約和商品質量有關。例如,1275年,圣艾夫斯的一名面包師指控一名女子私闖民宅,毆打婦孺,并在他的白面粉上潑灑了酵母。商人抱怨這讓他損失了3便士。除此之外,他還想要半馬克作為名譽補償。法庭事務官允許被指控的女子傳召證人以證明自己的良好品行,從而抗辯面包師虐待和破壞的指控。但宅中襲擊(hamsoken)是一項嚴重的指控,因此法官們召集了由商人和城鎮居民組成的陪審團來審理此案。這一過程遵循了莊園法庭和自治市法庭的傳統流程,以確保審判商人的是由同儕組成的陪審團。
13、14世紀,召集地方陪審團審理爭端的做法在英格蘭大部分地區流傳開來。其范圍拓展到德文郡和康沃爾郡,在那里,人們還在使用古老的方式開采錫礦。在羅馬時代,冶錫工從康沃爾河和眾多溪流的細粒砂中提取沉積物,在用花崗巖砌筑的小型風房中熔煉,這些風房散布在村莊之間的荒野上。錫工們可以在任何地方自由地劃定所謂的礦區界限。例如,只要還在某個地區持續采掘,那么在該區域的角落放置巖石或牛蒡,就可以聲稱這里是屬于自己的。到了11世紀中葉,當地郡守開始征收所謂錫稅,也就是對冶煉錫礦征收的稅賦。1198年,理查一世的首席大臣在德文郡的埃克塞特和康沃爾郡的朗塞斯頓組織法庭。在法庭上,由錫工組成的陪審團決定與錫礦冶煉有關的法律和實踐。該大臣還為這兩個郡的錫礦區任命了首席管理人(chief warden),負責監督和執行當地的“古老習慣和自由”,并禁止錫工在官方授權的市場之外銷售產品。1201年,英王約翰確認,除了教堂和教堂墓地,錫工擁有在任何地方采礦的權利,哪怕是在主教、修道院院長或領主的土地上,“就像他們習慣做的那樣”。當然,錫礦開采者必須向土地所有者支付部分利潤作為“通行費”。英王還授予錫工自由民地位,這意味著他們不必向莊園領主繳納份子錢、道路和橋梁通行費,也不必繳納市場營業稅。國王宣稱,在對待錫工時,錫礦區的首席管理人必須“公平公正”,這可能包括將工人監禁在錫礦監獄,或沒收任何被認為非法的個人財產。
坐落于康沃爾的洛斯特威西爾宮,由數代康沃爾伯爵為管理錫礦區而合力建成
錫礦的開采也給當時的法律帶來了特殊的問題。在接下來的一個世紀里,錫礦首席管理人在德文郡和康沃爾郡的8個礦區都設立了法庭。被控犯下謀殺、誤殺、致人傷殘等嚴重罪行的錫工必須被提交王室法庭審理,相對輕微的案件則由當地陪審員審理。冶煉工、鼓風工、鼓風房的所有者、投資興辦企業的冒險家、冶煉工、運煤工,以及采礦器具的制造商都會求助于礦區法庭。這些法庭也會受理礦工和其他職業從事者之間的糾紛,但在這種情況下,將有一半的陪審員不是錫工。如果礦工毀壞了莊稼,土地所有者可能會提出訴訟。牧師可能會報告他抓到了在教堂墓地挖掘礦石的家伙。一名采礦工人指責領主將他從合法的河道作業中驅逐;另一名工人則聲稱遭到了福韋市長的非法監禁,后者指控前者制造的廢物淤塞了港口。如果陪審團未能公平地裁斷,工人們還可以直接向首席管理人提出上訴。
針對錫制品的質量評估和銷售,行業制定了專門的程序。冶煉完畢后,在礦區法庭的監督下,錫工會在錫錠上加蓋所有者的標記,再將產品打包帶到礦區的城鎮,交給負責管理監督錫礦交易的官員,后者用沖錘、砝碼和天平給每一塊錫錠稱重并打上標記。然后,這些錫錠將被交給化驗官(assayer),由其評估質量并確定相應的稅額。錫錠的所有者必須先支付稅款,才能把它們賣給聚集在城鎮的倫敦商人或是錫器商的代理人。商人們從意大利和佛蘭德斯遠道而來,只為買到最好的康沃爾錫。錫礦區法庭對上述程序的監管一直持續到16世紀。1508年,亨利八世在康沃爾郡建立了一個由24人組成的議會,該郡的4個礦區各選派6人,負責批準所有與錫的生產銷售有關的法規、法案、條例和公告。此前,德文郡已經設立了獨立的議會,監管錫的貿易。直到18、19世紀,這兩個議會仍在與錫礦區法庭并肩工作。
在中世紀,英格蘭王室還授予其他許多法院特許權。該國許多地區的林地、荒原和沼澤地都是國王眼中的獵場。撒克遜國王們酷愛行獵,征服者威廉更不斷擴大為狩獵保留的土地范圍。到了13世紀,這些森林為國王提供了餐桌上的食物、建筑工程的木材,也為國王的隨從提供了罰款、租金等收入,以及舉辦體育活動的空間。亨利三世不顧男爵們的反對,于1217年通過了《狩獵場憲章》,確認了這些土地作為王室獵場的地位。不過,該憲章仍舊規定,任何人都不應“為了我們的鹿肉”—即為了偷獵—而失去生命或四肢;它還確認了當地人擁有的特權,他們可以在林地內開挖池塘、飼養家禽、采集野生蜂蜜、撿拾柴火、放牧牲畜,以及進行一定數量的采礦活動。60年后,愛德華一世簽署了另一項法案,以懲罰“侵占草木”(trespass in the vert)和“侵占獸禽”(trespass on venison)等罪行,也就是一切對王室林地的不當使用。
愛德華所制定的法案鞏固了對林地的復雜管理體系,包括官方監督和處理相關事務的專門法庭。守林人和林務員管理著整片林地,包括獵殺野獸,打擊非法活動,以及按照國王的要求捕殺野鹿并腌制鹿肉。主教、郡守和治安官必須把犯罪者帶到巡回法庭法官面前,甚至可以傳喚伯爵和男爵上庭,讓他們解釋發生在自己莊園內的活動。與此同時,地方社群選舉了自己的護林官,后者直接向王室負責并執行與林地相關的法規。就像驗尸官調查可疑的人員死亡一樣,護林官也可以調查被害野獸的死因,并對輕微犯罪行為處以小額罰款。此外,護林官負責監督撿拾柴火、放養牲畜等行為,也為國王砍伐樹木,采礦燒炭。貧窮的村民往往會放任自己飼養的豬溜進王室林地啃食橡子榛果,或者在法案禁止的時段和地區放養牲畜。有人甚至還會趁著夜色悄悄潛入林地,收集榛果、木柴或礦石。一些人采集野生蜂蜜,捕捉鷹鳥,膽大妄為者甚至砍伐樹木,捕捉鹿獸,或者偷偷毀林開荒。大多數人被抓后會被處以罰款,盡管其中許多人因無力負擔而被豁免。但如果裁決者懷疑存在偷獵行為,他們必須召集12名陪審員進行調查,并將犯罪嫌疑人扔到監獄里長期監禁,以等待下一次巡回法庭的審判。
林業巡回法庭通常每兩到三年召開一次。不過,在1282年,愛德華一世要求迪恩森林的郡守任命4名大法官以召開巡回法庭,而上次的巡回法庭已經過去了足足12年。這一次,在格洛斯特舉辦的聽證會持續了10個星期。其間,即便國王被迫抽身與威爾士人作戰,聽證會都未中止。有上千人出席了庭審,他們都是上次巡回法庭結束后被指控犯罪的被告,其中許多人度日如年,苦苦等待審判。庭審首日,法官審理了58起盜竊和捕獵野鹿的案件、2起焚林開荒的案件,以及72起未能應召出庭或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案件。即便護林官已經處理了許多輕罪,但巡回法官仍然必須審理超過400起當事人被指控“侵占草木”的案件,包括偷帶并出售橡木、燒炭、砍伐樹木和灌木叢,以及在林地里放牧牲畜。盡管護林官已經對偷盜林、畜產品的農民處以罰款,并沒收了他們的馬車、船只和牲畜,但這些護林官后來也因未能起訴所有罪行而被處罰款。
在玫瑰戰爭引發的混亂中,王室放松了對這些法庭的監督,但森林管理系統仍在繼續運行。到了16世紀,由于海軍艦隊需要大量木材建造戰船,伊麗莎白一世重新審視并恢復了林業巡回法庭制度。該制度一直延續了幾個世紀,后來才逐漸被王室法庭系統取代。
與此同時,生活在海洋和主要河流附近的農民和工匠漸漸分化成漁民、水手、分銷商和擺渡人,他們的活動都可能導致特定的法律問題,而這些問題將被提交給海事法庭。此外,如果有人撿到海難后被沖上岸的貴重物品,也可以向海事法官陳詞,以捍衛自己保留這些物品的權利。14世紀中期,英王愛德華三世控制了帝國海軍,并賦予海軍將領處理法律糾紛的權力。為了指導海事法庭的司法活動,國王下令收集一系列文件,包括《奧列隆慣例集》,后者在形式上參考了拜占庭商法,是關于海上貿易的法條和判例匯總,由阿基坦女公爵埃莉諾下令編纂,大概在200年前成書。至少在官方層面,海事法庭的法官應當將“關于海洋的古代習俗”與普通法結合起來,哪怕他們需要處理的僅僅是關于水手要求支付勞務報酬,或者貨物損失和交付的糾紛。而且,就像泥足法庭一樣,他們必須迅速為即將再次出海的水手和商人主持公道。
普通法法院的法官有時對海軍的審判權嗤之以鼻,但在16世紀,亨利八世確認了海事法庭對所有海灣、港口、河流和溪流直到第一座橋梁下的部分享有管轄權。亨利八世宣布,海事法庭可以審理發生在海上的,涉及侵權、暴亂、潰敗、非法集會、勒索、壓迫、蔑視、隱瞞、包庇、共謀和其他暴行的案件,包括違反王國法律以及海事法院的法律、慣例和海事條例的行為。海軍上將及其副手管理船只的銷售,負責確認在河流或海岸發現的貨物權屬,登記商人的活動,并向使用英國港口注冊的船只裝載貨物的外國商人頒發證書。商人,包括紡織工、皮革商、裁縫和制衣商,以及魚販、葡萄酒商、釀酒商和雜貨商在內,通常會向法院提出貨物損失索賠。例如當“愛德華”號在格林威治和布萊克沃爾之間沉沒時,一位服裝店老板就向船主提出索賠,要求賠償他丟失的一包氈帽和其他貴重時裝。與其他中世紀法庭一樣,海軍上將會召集一個主要由水手組成的陪審團。如果案件涉及外國當事人,陪審團還將包括外國人。荷蘭、法國的商人和水手,德國人,以及少數意大利人、蘇格蘭人、西班牙人、丹麥人、瑞典人和希臘人,都會出現在英格蘭的法庭上,其中許多人需要翻譯。如果案情復雜,海軍上將還可能不得不派副手前往歐洲其他地區,以獲取關鍵證人的證詞。
在海事法庭上,海軍上將還密切關注著海事法規,并懲罰犯輕罪者。在倫敦,一名漁民因在比林斯蓋特的官方海鮮市場以外的地方出售漁獲而被定罪;他被判處兩個月監禁,并被處以4英鎊的巨額罰款。另一個人因持偽造許可證行乞而被處以兩小時刑期。一名水手假意參軍,卻在拿到征召金后逃走,他在被抓獲后被鞭打,并從水里被拖到最近的岸邊。一名在船上割斷繩子的男子則被沉入泰晤士河。更加匪夷所思的是,一名船長因送“大英陛下的臣民”出國接受教育而被判處一年監禁。河道的使用也造成了問題。一名男子向另一名男子提出索賠,指控后者阻止自己依法使用淺灘水道,迫使自己選擇更為兇險的岔道,導致船上搭載的牲畜落水淹死。另外一位農民聲稱,鄰居割斷了自己用來拴系渡船的繩子,讓它順著阿倫德爾河漂走。但大多數案件的當事人從事海上職業,比如水手、船長、漁民、制帆工人和船上木匠,以及駁船工人、碼頭業主、碼頭苦力和引水員。
這些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并不總是需要海事專家的介入。比如下面這個案例。一天,一個名叫斯泰爾的引水員在格林威治階梯(Greenwich Stairs)附近駕駛一艘小艇,他注意到另一個水務員塔克也在附近。突然,斯泰爾的船上有人對著塔克的船大喊“狡猾的惡棍”,盡管目擊者后來聲稱這人“只是在開玩笑”,但塔克生氣了,以“猥褻惡毒的言辭”回敬,接著對斯泰爾船長哈馬德斯大喊“卑鄙無禮”的話。雙方你來我往,互相對罵,并投擲雜物。斯泰爾的頭被打破了。目擊者稱,他們聽到塔克說,如果他殺死了斯泰爾,也毫不在乎。第二天,斯泰爾在當地一家名為“紅衣主教的帽子”的客棧里醒了過來,頭上“裹著包扎用的頭巾”,這時,塔克起來道歉,表示“為自己的兄弟受苦感到抱歉”,如果雙方都說話算數,他愿意賠償損失。斯泰爾反駁說,這不僅僅是自己受傷和失去收入的問題,而是涉及哈馬德斯船長的顏面,因此需要求助適當的法律程序加以解決。他向海軍中將法院提起訴訟,不久法庭宣判,這位傷者有權要求臥床3周的賠償金,同時還可以獲得治病所需的醫療費。
在倫敦郊外,海軍中將巡視港口,召集陪審團陳述和審理案件。這些案件包括對一位在冰島遺棄患病船員的船長的指控,以及關于不安全引航,未按約交付漁獲,違反船員工資和雇傭協議的指控。另外,教會也會起訴漁民,要求后者支付其捕獲產品的十分之一作為“什一捐”。法院調查船只和水手,核查船只的擱淺或損失,處理在海岸附近發現的遺失物。但這些司法活動仍需依靠當地人的支持和合作。海軍上將朱利葉斯·愷撒爵士就曾前往英國西部的鄉村巡視,試圖指導當地水手該如何行事,但最終未果,鎩羽而歸。不過,在英國和西班牙的敵對關系所導致的諸多案件中,朱利葉斯·愷撒表現得更為出色。英國與西班牙的沖突期間,英王伊麗莎白宣布,可以對所有西班牙船只發動合法劫掠。弗朗西斯·德雷克爵士的艦隊就曾在戒備森嚴的加的斯港扣押了一艘裝載著西班牙葡萄酒、羊毛和杜卡特金幣的貨船,盡管船東對兩國沖突保持中立。在英法關系緊張時,英國船只還會騷擾遇到的任何一般法國船只。當然,大使們對此進行了干預,他們向海軍上將、樞密院,甚至女王提出抱怨和請求。這可謂海事法庭的全盛時期。
當亨利八世解散修道院時,他將教會土地分給了他最鐘愛的支持者。如今,土地所有者以貨幣或實物形式繳稅,但他們仍然可以強制佃農履行勞動義務。佃農繼續為領主碾磨玉米、收割田地、挖掘和運輸泥炭,甚至陪同領主進行軍事遠征。與此同時,英國人口迅速增長,在1520年至1600年間,幾乎翻了一番。英王頒布了許多新的法律,并借此將許多行為認定為犯罪。訴訟數量隨之攀升,在世紀之交的伊麗莎白統治時期達到了驚人的水平。在什魯斯伯里,一個臭名昭著的惡霸曾在一年內對他的鄰居提起了16次訴訟。學者尚無法確定如何解釋這一轉變,但可能是法律創新和新的訴訟方式鼓勵了那些心懷不滿者嘗試訴訟。中央法院審理的案件數量大幅上升,自治市法庭亦然,而莊園法庭也繼續發揮著重要作用。
然而,中央普通法法院逐漸擴大了自身的司法能力和職權范圍。在接下來的幾十年里,它們接管了林業法院的工作—盡管護林官將其監管林地的職責延續到了19世紀。中央普通法法院還吸收了泥足法庭、錫礦區法庭和海事法庭的職能。圈地運動和其他土地改革措施減少了莊園法庭的工作,不過,工業化讓沒有自治市法院的地區迎來人口增長,而這些地區的民事糾紛仍然需要靠莊園法庭來解決。直到1925年,土地改革期間,莊園法庭才被廢除。
(本文摘自費爾南達·皮里著《秩序四千年:人類如何運用法律締造文明》,李立豐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4年9月。澎湃新聞經授權發布,原文注釋從略,現標題為編者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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