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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律武器破解股東的“技術離婚”
據證券時報,9月11日,香港經濟日報援引外媒消息,中國恒大創始人許家印的前妻丁玉梅(Ding Yumei)獲準每月支取最多2萬英鎊(約合18.6萬元人民幣)作為生活費。
2024年3月,恒大集團破產清盤人在香港法院發起追討其股東及高管從公司不當轉移資產的訴訟。英國法院的裁定是香港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這是恒大集團破產清盤人為保護債權人利益而發起的法律戰取得的初步勝利。這場法律戰不僅折射出跨境破產的復雜性,也對完善我國相關法律制度頗具啟示意義。
恒大集團被香港法院裁定破產,挽回債權人損失任重道遠
2024年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陳靜芬(Linda Chan)女士頒令香港上市公司恒大集團破產清盤。法官同時任命全球著名轉機管理公司安邁顧問有限公司 (Alvarez & Marsal)指派的兩位轉機管理專家杜艾迪(Edward Middleton)和黃永詩(Tiffany Wong)為聯合清盤人。
擺在聯合清盤人面前的首要任務是最大化破產財產的價值,挽回債權人損失。但是,鑒于恒大集團的復雜性,這是一個艱巨的任務。
恒大集團在開曼群島注冊,法律上是一家開曼群島的公司。恒大集團在香港以海外公司(non-Hong Kong company)的身份注冊并在港交所上市。
在香港上市的恒大集團是一家投資控股公司(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y),旗下包括多家公司,尤其是在廣州注冊的恒大地產集團。
而恒大地產集團本身也是控股公司,旗下包括多家地產公司。
恒大集團是恒大地產集團的主要海外融資人,為后者提供海外融資,開發地產項目。
在理順以上基本關系的基礎上,恒大集團破產案件的復雜性就不難解釋了。
恒大集團在國外發行了很多以美元和港元作價的債務。這些債券持有人是恒大集團破產案的主要債權人。恒大集團的主要資產實際上是位于中國內地的地產,且主要是恒大地產集團旗下的地產資產。
而恒大地產集團旗下的地產公司也在申請破產。比如,2024年8月9日,恒大集團在港交所發布公告,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其間接全資子公司廣州市凱龍置業有限公司的破產申請。
鑒于中國內地的很多地產公司陸續進入破產程序,恒大集團的破產清盤人只能通過跨境破產程序尋求合作,這就必須與內地法院的破產案件審理同步。
同時,恒大集團的破產清盤人對另一類重要的破產財產啟動了回收程序,這就是恒大集團股東及前高管多年來從公司轉移出去的財產。
為追回恒大集團股東及高管非法轉移的財產,破產清盤人拿起“撤銷權”法律武器
盡管恒大集團近年來一直處于危機狀態,從債務違約到走進破產,其對股東的分紅及對高管的薪酬發放一直很慷慨。
比如,丁玉梅通過其全資子公司間接持有恒大集團5.99%的股份。從2018年到2020年,丁玉梅從恒大集團獲得分紅總額達28億港元(3.59億美元)。
鑒于此,恒大集團破產清盤人于2024年3月在香港法院發起撤銷權訴訟,要求追回七名恒大前股東及高管合計60億美元。丁玉梅位列七名被告之一。
根據跨境破產程序,英國法院配合香港法院的判決,凍結了丁玉梅在英國的資產,并限制其每月消費數額。
恒大集團破產清盤人追回前股東及高管非法從恒大集團轉移資產的法律依據,是香港破產條例(Cap.5 Bankruptcy Ordinance)第49條和第51條規定的破產撤銷權以及香港公司條例(Cap.32 Companies Ordinance)第265D條、第265E條和第266B條。這些條款規定了企業破產程序中的撤銷權。
根據這兩個條例,如果在破產申請前五年內債務人從事低于公平價值的交易,破產清盤人有權請求法院頒令撤銷該交易,交易相對方返還其獲得的不公平利益。(即,讓債務人財產恢復到如果沒有交易發生其財產本來的狀況)
撤銷不公平交易的條件是,從事這種低于公平價值的交易時債務人處于無力償債狀態或者因為從事了這種交易致使債務人陷入無力償債狀態。
顯然,恒大前股東及主要高管的行為符合不公平交易的條件。于是,香港法院支持了破產清盤人的訴求,英國法院也根據跨境破產的基本規則,承認了香港法院判決的效力。
以恒大破產案件為鏡鑒,我國破產法相關制度亟待改革
破產撤銷權是一個重要的保護債權人、遏制破產欺詐的制度。其威力在于,只要證明在破產申請前法定時間內債務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從事了轉移公司財產的不公平或違法交易,則不問交易關系多么復雜,也不問交易形式是否符合破產之外的法律,為了最大化破產財產價值,法院都可以撤銷交易,增加對債權人的分配,或者增加破產債務人繼續營運的財產基礎(此時,債務人不清算,而是重整)。
恒大集團破產案件就是很有說服力的例證。之前,人們從恒大集團在港交所發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上讀出丁女士已經離婚的信息時,曾經感嘆這一離婚操作可能讓丁女士帶著巨額財產安然離開,逃避未來可能的追索。
殊不知,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撤銷權可以穿透這些當事人精心編織的交易迷宮,用簡單直接的標準判斷是不是“可撤銷交易”。只要認定可撤銷,則再復雜的交易安排都無濟于事。所以,才有恒大集團清盤人對恒大集團大股東及前高管的財產追索。才有丁女士成為七名被告之一。
相比于發達市場經濟體的撤銷權制度,我國當前破產法的破產撤銷權規則嚴重滯后。
其基本缺陷在于,一方面,撤銷權時間太短,最多能撤銷破產前一年的交易。這導致大量的破產一年以前精心策劃的轉移公司資產的交易得以逃脫。
另一方面,我國破產法撤銷權只預設債務人破產時債權人公平受償破產財產,沒有預設破產前若干年內債務人的實際控制人可能通過各種表面合法的交易螞蟻搬家式地轉移資產,以至于對因公司治理失靈導致的大量掏空公司資產行為無能為力。
當下,正值破產法修訂之時,有必要吸收發達市場經濟體有效的立法成果,從理念和技術上完善破產法。
(作者王佐發為西南科大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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