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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國制造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措施“清零”,未來服務業如何進一步擴大開放
時隔三年,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再次更新。國家發改委、商務部9月8日發布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下稱“《負面清單》)顯示,與2021年版相比,最新版的全國外資準入負面清單限制措施由31條減至29條,同時也意味著制造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措施實現“清零”?!敦撁媲鍐巍穼⒂?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近年來,我國不斷放寬外資準入,2017年至2021年連續五年修訂全國和自貿試驗區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兩個清單的限制措施分別由93條、122條縮減至31條、27條,在制造業、采礦業、農業、金融業等領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開放措施,其中自貿試驗區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制造業領域限制措施已于2021年率先實現“清零”。
2023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三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開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措施。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必須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依托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勢,在擴大國際合作中提升開放能力,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繼續縮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表示,新形勢下,出臺新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是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將有利于增加高質量產品和服務供給,促進國內市場良性競爭;也將為跨國公司在中國發展提供更廣闊空間,促進國際合作、互利共贏。
就此次制造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措施實現“清零”,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表示,制造業是我國開放最早的領域,也是市場競爭最充分、全球產業分工合作最緊密的領域。全面取消制造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措施,充分彰顯了我國擴大國際合作的積極意愿和支持經濟全球化的鮮明態度。我國將依托自身超大規模市場優勢,支持中外企業交流合作,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與2021年版相比,2024年版全國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刪除了制造業領域僅剩的2條限制措施,一是“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二是“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對外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季劍軍和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對外經濟研究所新興經濟體研究室主任、研究員李大偉對新版負面清單實現制造業外資準入限制“清零”也進行了詳細解讀,他們強調,當前,幾乎所有發展中國家都對制造業實施外資準入限制,甚至部分發達經濟體仍然對制造業實施一定的外資準入限制。《負面清單》標志著我國制造業的開放水平不但在發展中國家中明顯領先,甚至高于相當一部分發達經濟體,是履行“中國開放的大門不會關閉,只會越開越大”這一莊嚴承諾的最生動表現之一。
值得關注的是,全面取消制造業領域限制措施后,未來我國在服務業領域如何進一步擴大開放?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回應表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持續推動服務業擴大開放,努力實現外資不僅可以“進得來”,而且能夠“發展好”。
其進一步提到,一方面,我們將創新方式放寬服務業外資準入。今年以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增值電信等領域啟動了開放試點工作。后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平臺建設,扎實開展相關領域開放試點工作。另一方面,我們將持續優化外資促進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研究修訂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重點方向之一就是繼續增加服務業條目,引導更多外資投向服務業領域。
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
說明
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準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應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四、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境外投資者擬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注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的,不予辦理相關核準事項。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五、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特定外商投資可以不適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相關領域的規定。
六、從事《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七、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按照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八、《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九、《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后續協議、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投資者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實施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十、《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一、2021年12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的2021年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自2024年1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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