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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嚴從緊!證監會加強離職人員入股管理,發行監管崗禁止期延長至10年
證監會拉長系統離職人員(下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禁止期。
9月6日,證監會表示,為進一步加強系統離職人員(下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管理,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發布《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下稱“《離職人員監管規定》”)。
整體來看,《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共12條,主要新增了三方面要求:一是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二是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范圍;三是細化中介機構核查要求。
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
證監會表示,高度重視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問題,已于2021年5月專門出臺《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下稱“《2號指引》”),要求中介機構穿透核查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股東,存在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在禁止期內入股等不當入股情形的,必須嚴格清理。
“為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制度,證監會在《2號指引》基礎上,制定《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并于2024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市場各方對規則內容總體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議,證監會逐條研究,認真吸收采納,并相應修改了規則?!弊C監會稱。
相較而言,《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吸納了《2號指引》的主要內容,并新增三方面規定。
一是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將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10年;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以外的離職人員,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3年延長至5年,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2年延長至4年。
二是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范圍。將從嚴審核的范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機構要對離職人員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價格公平性、清理真實性等做充分核查,證監會對有關工作核查復核。制度執行中,證券交易所向擬上市企業、中介機構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讀和引導等工作。
具體而言,《離職人員監管規定》明確,存在離職人員入股情形的,專項說明應當包括六方面內容。
一是離職人員基本情況。包括離職人員的離職時間、工作經歷、離職前崗位等。
二是投資機會來源。包括離職人員獲取投資機會的途徑、方法等。通過獲得相關工作機會獲取投資機會的,應當說明是否與原職務影響有關。
三是入股價格。包括離職人員入股價格與第三方或者同行業可比公司同時期并購重組、增資入股價格是否存在差異,定價依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顯失公允或者利益輸送的情形等。
四是入股資金來源。包括離職人員入股金額與其個人經濟收入、家庭背景是否匹配等。屬于借款入股的,應當說明出借方有關背景、借款協議、利率、還款期限、還款安排和還款進度,以及借款真實性、是否存在股權代持行為等情況。
五是退出真實性。離職人員在報告期內清退所持發行人股份的,應當說明離職人員清退股份的路徑、方式,受讓人有關背景和資金來源,清退價格是否公允,交易對價是否支付,資金流向是否異常,清退行為是否真實等。
六是與離職人員入股有關的其他重要事項。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對以上事項進行充分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從嚴從緊整治政商“旋轉門”
證監會表示,現行《2號指引》發布實施以來,對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嚴格依法推進審核復核程序,大幅削減離職人員“職務身份價值”。
“為從嚴從緊整治政商‘旋轉門’,嚴防離職人員利用在職時公權力、離職后影響力獲取不當、不法利益,我會進一步強化離職人員入股行為的監管,并在《2號指引》基礎上,制定《離職人員監管規定》。”證監會稱。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相關要求,繼續嚴把入口關,并加強與紀檢監察部門協作,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堅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發行監管秩序。
《離職人員監管規定》顯示,所稱離職人員是指發行人申報時相關股東為離開證監會系統未滿十年的原工作人員,具體包括四類。
一是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離職的人員。
二是從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離職的原會管干部。
三是在證監會發行監管司或公眾公司監管司借調累計滿十二個月并在借調結束后三年內離職的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人員。
四是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調動到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并在調動后三年內離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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