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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了我的“盆”,你就吃官司——宮崎市定師徒被告始末

吳昊陽
2024-09-20 12:47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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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學術界的最高獎

1987年9月3日,日本學者佐伯富的著作《中國鹽政史研究》(中國塩政史の研究)出版。1988年3月1日,日本學士院提名佐伯富這部著作獲當年度的恩賜獎和日本學士院獎。佐伯富是著名漢學家宮崎市定的高足,京都大學名譽教授,治中國鹽政史,這部著作據他自己所說是“50年學術研究的心血之作”。學士院作為日本最權威的學術機構,其所頒的恩賜獎和日本學士院獎自然是日本學術界的最高獎賞。日本學士院獎始設于明治四十三年(1883),自1884年起,每年對學術領域特別優秀的論文、著作等研究成果頒獎,而恩賜獎則是從學士院獎獲得者中優中擇優挑選出來頒授的獎項,人文領域和自然領域各一。對一名學者來說,能獲得日本學士院獎已經是天大的榮譽,而能入選恩賜獎,更是學術生涯的無上光榮。可想而知,當佐伯富得知自己的著作獲得雙獎提名,內心定然洶涌澎湃,喜不自勝。

然而喜悅勁還沒過,突然天降一盆冷水。一天,佐伯富收到了一個信封,里面裝的不是領獎通知,而是法庭傳票——他被告上法庭了,理由是學術不端、抄襲剽竊。

《中國鹽政史研究》書封

北海道大學藤井教授事件

向法庭提起訴訟的人是日本學術界另一位鹽政史研究領域的著名學者——前北海道大學教授藤井宏,其對鹽商,尤其是徽商的研究在中國學術界也很有影響力,但凡涉及鹽業經營,在學術史梳理階段必定要述評他的研究成果。

然而,學術成就如此高的學者,現實中卻是一個脾氣暴躁、目中無人的典型“昭和大叔”,對學生、同事甚至行政工作人員都十分粗魯,在校內人際關系相當差。

1956年7月中旬,時任北海道大學教授的藤井宏以違規使用教師研究室和不尊重老師為由,禁止歷史學系兩名學生使用研究室。學生認為該處分過于隨意,而且客觀上給閱覽史料造成不便,有礙于學業研究,故極力反對。以此為契機,工會和一部分教師集體發起了要求藤井宏辭職、罷選支持藤井宏的教師開的課程等杯葛運動。杯葛運動越鬧越大,甚至擴大到校外。當時的輿論稱此事為“藤井教授事件”或“藤井事件”。

其后,北海道大學文學院長撤銷了這兩名學生禁止出入研究室的處分,藤井宏也向教授會提交了辭呈,看起來事件已經告一段落。然而1957年8月,藤井宏反口,提出要收回辭呈重回學校,學生和工會一看好不容易趕走的瘟神又要回來,于是紛紛表示反對,再次出現了罷課、游行抗議等現象。

北海道大學作為日本國內著名的國立大學,地位相當于我國的前列985高校,發生了這么一件事,媒體顯然不會裝聾作啞。1957年11月下旬,多份報章雜志連篇累牘地報道了藤井教授事件,甚至還看熱鬧不嫌事大地刊登了藤井宏本人的回應。

上文提到,藤井宏性格暴躁,目中無人,說起話來自然口沒遮攔,不僅認為自己沒做錯,還公然諷刺抵制自己的同僚“有著身為學者的致命弱點——沒寫過一篇好論文”。

眼看事件已經形成社會輿論,北海道大學文學院的領導坐不住了。1957年12月14日,文學院教授會召開緊急會議商討藤井教授事件對策,最后在文學院院長的力保之下,藤井宏得以繼續留校任教。

然而藤井宏并沒有吸取教訓,此后多次在教授會議上出言不遜,譏諷甚至辱罵同僚,甚至連文學院院長都被他當眾罵過。

1962年2月2日,北海道大學文學院青年教授會議上,藤井宏因為對會議有所不滿,揚言之后將帶著錄音機出席會議以保護自身,并無視兼任議長的學院長多次制止,試圖當場錄音,且在教授會做出禁止錄音決議之后依然不從,大幅拖慢了教授會議的議事進程。這只是其中一個事例,事實上因為藤井宏的鬧事,1959年5月-1962年9月,已經有多項議題被迫拖延。之所以以這件事作為例子,是因為這件事引發了第二次藤井教授事件。

北海道大學教授會因為藤井宏多次在會上鬧事,于是撤銷了藤井宏出席會議的資格。1962年2月10日,藤井宏跑到文學院行政辦公室,要求負責人出示文件,負責人以文件還未最終蓋章定性為由拒絕,結果藤井宏竟然在負責人回家路上進行堵截!不僅如此,不服決議的藤井宏依舊強行出席會議,導致會議被迫流會。受不了的文學院最終在3月下旬上報學校,請示該如何收拾這個燙手山芋。

本來到了驚動學校這一步,藤井宏應該收斂一下。畢竟學校的議事流程比較久,動不動就要花個一年半載的,在這期間夾起尾巴做人,改過自新,和同事搞好關系,說不定還能保住飯碗。結果9月21日的教授會上,他再次辱罵、諷刺其他同事,等于自己把自己的后路封死了,這下子神仙都保不住了。1963年5月19日,北海道大學姍姍來遲地向藤井宏下達了停職處分。由于輿論攻擊文學院內除藤井宏之外的其他教授也負有責任,評議會依然未能在文學院內解決藤井問題,受其連累,短短兩天之內,另有9名教授向北海道大學辭職。

著名學府的學院內多達9名教授集體辭職,算得上是一件大事了。5月22日,《日本經濟新聞》《朝日新聞》報道了此事。5月30日,文部省也向藤井宏下達了停職處分。可是藤井宏豈會善罷甘休,他在6月21日向人事院提出了行政復議,要求重新審理停職處分的決定,不過5個月之后的11月19日,又撤銷了申請,原因不詳。

飛來橫禍

從藤井教授事件中,可以看出他脾氣有多暴躁,人際關系有多差。但畢竟他在鹽業史研究領域的確做出了成績,所以光從學術水平和學術威望來看還算是個權威。1987年8月24日,佐伯富把自己的著作《中國鹽政史研究》書稿寄給了藤井宏,藤井宏花了3個月左右時間讀完,并沒有提出什么不滿。畢竟佐伯富和藤井宏除了研究領域有交集之外,日常并沒有多少聯系,只是學友相稱而已。

事情的轉折發生在次年,即1988年3月1日,日本學士院宣布佐伯富的這部著作獲本年度學士院獎和恩賜獎提名。3月19日,藤井宏突然打電話給佐伯富,說他這部著作抄襲自己。佐伯富聽得一臉蒙,我去年8月底就把書稿給你了,大半年時間你都沒說啥,怎么我一獲獎你就說我抄你了?藤井宏也不等佐伯富多辯駁,直接說你有什么要說的話直接給我一個書面答復就行了,然后就掛了電話。

佐伯富從其他學術界朋友口中也稍微得知了藤井宏的為人,況且之前的藤井教授事件鬧得滿城風雨,誰人不知藤井宏是個暴脾氣?一開始佐伯富以為他只是像往常一樣發發瘋而已,沒曾想藤井宏憋了個大招。5月1日,藤井宏寫了一篇公開信《致佐伯富先生書》,指責其侵犯優先權和著作權。

佐伯富的著作中有這么一段話:“原來揚州鹽商的研究對于鹽政史研究這么重要。差不多同時,藤井先生也發表了名篇《明代鹽商小考》,論述了相同話題,不過我的發表要更早一點。”正是這段話把藤井宏惹火了,他指自己早在1942年3月11日在東京帝國大學做了有關明代鹽商的學術講座,《明代鹽商小考》在文末提到該文就是在這次講座的基礎上寫成的,所以應該是我藤井宏早于你佐伯富才對,你這么做是侵犯了我的發表優先權。

不僅如此,藤井宏還指責佐伯富抄襲剽竊自己對于“牢盆”的解釋。《舊唐書?食貨志》中有“自淮北列置巡院,搜擇能吏以主之。廣牢盆以來商賈。凡所制置,皆自晏始”一句,當中的“廣牢盆以來商賈”,二人在各自論文中均有解釋。藤井宏發表的《漢代鹽田專賣的實態(一):<史記?平準書>的相關問題》的解釋是“當時政府出臺政策,擴大最重要的制鹽工具——牢盆。牢盆大了,單位制鹽量也就多了,于是就可以憑著大量生產的官鹽招引鹽商了。”而佐伯富的解釋是“單方面給予海鹽制造業者堅固的制鹽鍋——牢盆,以增加生產量,從而招引大批商人,增加鹽業利潤”。

可見,兩人都認為牢盆是制鹽的工具,但這怎么就構成抄襲剽竊了呢?

牢盆爭議

藤井宏指出,在他之前,學術界普遍認為《舊唐書?食貨志》這句話反映了鹽政本質上是政府轉包給商人的,屬于其他轉運使系統的漕運項目。換言之,此前的學術界多認為上述史料是證明鹽政屬于其他漕運關系的史料。這就導致唐代巡院明明有三類——轉運使管轄下的巡院、鹽鐵使管轄下的巡院、度支使管轄下的巡院,可是一直以來的鹽政史家均認為上述史料中的“巡院”是轉運使管轄下的巡院。如此一來,下文中“牢盆”就應當解釋成支付給漕運業者的報酬了。

藤井宏認為自己觀點的創新之處在于把“巡院”理解為鹽鐵使系統下的部門,并以此為前提,將后文中的“牢盆”一詞釋作“煮鹽盆”、“廣牢盆”釋作“擴大煮鹽盆,增產官鹽”。除此之外,《舊唐書?食貨志》這段話所載的漕運之事僅到“自此歲運米數千萬石”為止,從下一句“自淮北列置巡院,搜擇能吏以主之。廣牢盆以來商賈”起,記載的就是鹽鐵使巡院及其內部構成、職責等情況了,故將此句闡釋為“從淮河以北列置的巡院中挑選能干的吏員擔任職務,這些職務包括了擴大制鹽作坊內最重要的生產手段——牢盆的容積。單個牢盆的產鹽量增加了,能出售的官鹽自然增產了,因此這些吏員的另外一個任務是招商,把這些生產出來的官鹽賣給鹽商”。

不僅如此,藤井宏還稱自己早在《漢代制鹽業的問題:以牢盆的解釋為例》一文中就論證過“牢盆”在漢代是“結實牢固的煮鹽盆”的意思,只不過那時候還不知道這個解釋能不能套用到唐代的“牢盆”上。因為位于漢唐之間的三國時代的魏國,“牢盆”既不是“結實牢固的煮鹽盆”,也不是單純的“煮鹽盆”,而是“牢”“盆”二字分開,“牢”是“雇直”即報酬之意,“盆”才是“煮鹽盆”。因此,唐代的“牢盆”到底是報酬還是煮鹽盆,抑或是兩者兼有,必須要將之放到唐代史料的整體語境中理順才能準確理解。

綜上,藤井宏認為把“牢盆”解釋為“牢固的煮鹽盆”是自己首創,而且先提出唐代牢盆系煮鹽盆的也是自己,然而佐伯富在引用史料時,沒有任何的論證就做出了和自己相同的解釋,只稍微改變了一下用詞就寫到論文里,還沒一句話提到自己的論文。是可忍,孰不可忍!兀那叫佐伯富的學術騙子,還我清譽!

1988年5月2日,藤井宏把前一天寫成的《致佐伯富先生書》復印了一大疊,逢人就派發,硬生生把一封私下的信件變成了公開舉報信。而且信中的用詞十分具攻擊性,首先攻擊佐伯富的學術道德,說他無視前人的研究成果,“甚至捏造事實”,正文的論述“虛偽、不實”,“其狡智實在令人咋舌”,“不得不斥之為最劣等之人格”,要是真有一點“身為學者的良心”,“斷然不會做出這種荒謬絕倫的事”。至于核心爭議的“牢盆”解釋,藤井宏指責佐伯富抄襲剽竊了自己的成果,還花費了“大量心機”“洗刷剽竊的污名”,更是直接指名道姓說佐伯富“你這副嘴臉,該怎么說呢,就是你這種沒良心、非學術的態度”才敢公然“剽竊”。

5月4日,藤井宏把這封舉報信通過非官方途徑寄給了日本學士院。學士院一看,這事可大可小,于是約談佐伯富,勸他主動申請延期頒獎,等學士院調查完再給他補發。站在佐伯富的立場,一方面也的確害怕藤井宏這么鬧下去會影響到自己的學術活動,畢竟藤井宏惡名遠播,被他纏上一時半會可能都脫不了身;另一方面也是對日本學士院的信任,畢竟作為日本最權威學術機關,理應會秉公辦事,還自己一個清白。于是,佐伯富聽從了學士院領導的勸說,主動申請了延期頒獎,但也寫了一封《對藤井先生抗議之辯解》提交學士院。

5月30日,學士院宣布取消當年度的頒獎,并成立特別審查委員會調查真相,處理藤井宏的訴求,待水落石出擇期再行頒獎。藤井宏不滿學士院這么拖拖拉拉,明明自己已經說得那么清楚了,佐伯富就是抄襲剽竊,還需要什么調查?于是在6月9日,又通過官方渠道再次向學士院提交《致佐伯富先生書》,試圖逼迫學士院正式撤回頒獎決定。

宮崎護徒

看到日本學士院堂堂國家最高學術機構,做事竟如宵小,一代漢學權威宮崎市定終于忍不住,要出來為徒弟佐伯富討回公道。1988年6月中旬,宮崎市定寫了一本小冊子,名喚《學士院的密室裁判》。

宮崎市定

在這本小冊子中,宮崎市定先是控訴了學士院制度陳舊、不透明。以前也發生過獲獎作品被質疑抄襲剽竊的事,當時學士院還在報紙等媒體公開信息,偏偏現在佐伯富被質疑抄襲剽竊,得到的對待卻迥然不同,信息完全不公開。佐伯富稀里糊涂之間就被撤銷了獲獎提名。而且藤井宏的舉報信雖然長達150多頁紙,卻充斥著攻擊中傷、詆毀謾罵之辭。學士院對此至少要先讓藤井宏刪除掉謾罵內容、簡明扼要地寫清楚申訴內容,并參照學術公開原則,在公開出版物上發表申訴內容才對。寫信告密,學士院應該一開始就拒收。可惜,學士院對原告聽之任之,還全盤取信,不得不說這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再者,學士院在沒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私下談話佐伯富,慫恿其在調查結果公布前主動提出延期獲獎。佐伯富以為類似的延期申請有先例,于是聽從了安排,但其實這種延期申請根本沒有先例。

接著,宮崎市定控訴學士院存在內鬼。首先,藤井宏終究是學士院外部的人員,按理而言無法真的如臂使指地讓事情朝著自己理想的方向發展;其次,藤井宏是個什么貨色學術界內人所共知。5月12日的學士院總會上,通報了佐伯富的延期獲獎申請,卻完全沒有提到藤井宏的姓名。這么重大的事件,隱去了直接關系人的姓名,顯然是故意為之,相信學士院內部肯定有人與藤井宏沆瀣一氣。畢竟藤井宏在北海道大學鬧的事已經讓他成了學術界過街老鼠了,一旦公開姓名,顯然會有大量認識藤井宏的人,尤其是北海道大學的相關人員質疑學士院,令學士院成為眾矢之的,局面將難以收拾。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學士院才故意隱去了藤井宏的姓名;再次,決定延期頒獎之后,學士院中負責處理此事的山本達郎對藤井宏沒有任何要求,反而要求佐伯富刪除對藤井宏的謾罵、梳理原告的訴求并予以回應。可見學士院表面裝作一副中立的樣子,實則是站在藤井宏一方,對佐伯富提出無理要求。種種事實表明,這就是一場密室裁判,讓人不寒而栗。

最后,宮崎市定發動自己的人脈,呼吁聲援佐伯富。有大概300多人收到了宮崎市定寫的這份小冊子,當中包括《AERA》雜志的記者。《AERA》是《朝日新聞》旗下的新聞周刊,創刊于1988年5月,定位是“日本第一份嚴肅的新聞周刊”。換言之,《AERA》才剛創刊1個月左右就遇到了這么個學術界大新聞。

1988年6月21日,《AERA》根據小冊子的內容,刊載了宮崎市定抨擊學士院延期給佐伯富頒獎的報道,借助《朝日新聞》的平臺,迅速為社會所知。對此,藤井宏在7月份在《諸君》雜志上發表了《學士院獎、恩賜獎存疑》一文。《諸君》雜志是《文藝春秋》旗下的觀點類雜志,文史哲經政等不同領域的學者都在上面發表過評論文章。而《文藝春秋》在日本以敢說出名,有“文春炮”之稱,影響力非同一般。口沒遮攔的雜志遇上口沒遮攔的學者,一拍即合。

在這篇文章中,第一段就說佐伯富的著作“滿是學生都不會犯的史料運用錯誤,況且還是剽竊之作。這種亂七八糟的研究獲學士院恩賜獎,簡直是對學術的褻瀆”,后文中更指“佐伯自夸的所謂研究成果,完全是空穴來風的垃圾,是學生都不會犯的低級史料運用謬誤的產物”,“要是我的學生在課程論文里做出這樣荒謬的史料解釋,他肯定掛科”,在其他小節中還有諸如“這是一個嚴肅史學家干得出來的事嗎?”“引《國榷》這種錯漏百出的史籍”“忽略正正經經的學術研究成果,捏造一些連《國榷》都沒寫的假大空史實”“學士院和《朝日新聞》竟然還贊賞佐伯做出這種非學術性甚至是反學術性的胡作非為,到底在想些什么”“毫無疑問的抄襲剽竊”“整本《中國鹽政史研究》幾乎沒有任何原創的優秀研究成果,除了本文指出的地方之外,還有許多連學生都不會犯的謬誤和邏輯跳躍,不勝枚舉”“《中國鹽政史研究》竟然能獲本屆恩賜獎和學士院獎,簡直不可理喻”等等。總之就是把佐伯富這部著作批得一無是處。

宮崎市定看到《諸君》的文章之后,給藤井宏寄了一封信,信上寫著他對《諸君》文章的感想,指出了藤井宏學術解釋存在的問題,勸他見好就收。不曾想藤井宏毫無收手之意,不僅一一駁斥了宮崎市定的信,還反唇相譏宮崎的解釋才有問題。自此,宮崎師徒雙雙與藤井宏反目。

佐伯富的回應

1989年,日本從昭和邁入平成,而藤井宏與宮崎市定師徒的爭端也邁入新階段。1989年3月10日,佐伯富接受時事通信社大津分局的記者采訪,聊到了自己被藤井宏舉報,導致延期獲獎的感受。從佐伯富的角度出發,他肯定認為藤井宏實在無理取鬧,說著說著就翻起了舊賬,把藤井宏在北海道大學搞的那些事再次抖了出來:“(藤井宏)之前在北海道大學誣陷過很多人,搞到整個文學院全滅,最終被評議會趕了出去。”無獨有偶,佐伯富接受采訪的同一天,藤井宏寫了《致日本學士院請愿書》,指責佐伯富抄襲剽竊和宮崎市定誣蔑。請愿書的主要內容寫的是學士院不應該提名佐伯富的這部抄襲剽竊之作入選,而且佐伯富在我舉報之后這么長時間都沒反駁,可視為其已經默認本書系剽竊。至于宮崎市定的那本小冊子,完全是一本“怪誕文書”,內容荒誕不堪。總而言之,佐伯富沒有資格在天皇陛下面前獲恩賜獎和學士院獎,宮崎市定也在胡說八道。

然而打臉來得非常快。3月13日,學士院特別審查委員會公布調查結果,謂佐伯富在書中論述漢代牢盆已經引用了原告的《漢代制鹽業的問題》,釋作“牢固的制鹽用鍋”,表明其贊同藤井宏“牢盆系牢固的煮鹽盆”的解釋,而佐伯富雖然在論述唐代牢盆時并未標明原告姓名,存在論述不充分的問題,但既然在漢代一節中已經標注,故并不構成抄襲或剽竊,遂再次決定對佐伯富頒獎。

這個結果藤井宏自然不可能接受,他接受媒體采訪,重申佐伯富抄襲剽竊。3月14日,《產經新聞》全國版及《神戶新聞》早報版都刊登了佐伯富在3月10日時的談話。藤井宏剛剛被學士院打完臉,第二天又被揭老底,肺都氣炸了——佐伯富抄襲剽竊我的成果,而宮崎市定你作為導師管教不好徒弟,還寫書侮辱我?欺我藤井某無力乎?

4月28日,藤井宏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告宮崎市定師徒。一告佐伯富學術不端,二告宮崎市定侵犯名譽。

開庭前告御狀

距離正式開庭還有一段時間,藤井宏并沒有閑著。1989年5月18日,藤井宏寫了一封信,主要內容無非就是老生常談的佐伯富抄襲剽竊、學士院不應該向佐伯富頒獎的話,但是這一次他沒有寄給學士院,也沒有寄給媒體,而是直接寄給了宮內廳。換言之,藤井宏這是要告御狀。

隨信附送的還有藤井宏起訴宮崎市定師徒的訴狀復印件,意思很明確了——天皇陛下您看,學士院竟然在您眼皮子底下向一個已成法庭被告的人頒授代表日本最高學術水平的獎項,您覺得合適嗎?

5月27日,藤井宏復印了一份這封告御狀的書信,又另寫了一封信,一同寄給了學士院。新寫的信大致內容是希望院長仔細斟酌,行動適宜。藤井宏這么做威脅意味十足——院長,您也不想在天皇陛下面前出丑吧?

5月30日,藤井宏訴宮崎市定師徒在東京地方法院正式立案。藤井宏的訴求包括賠償和賠罪兩項,佐伯富賠償300萬日元、宮崎市定賠償100萬日元,如果無法一次性付清的話,每年收取5%利息;此外,佐伯富還要在《產經新聞》全國版及《神戶新聞》早報廣告各刊登一次賠罪廣告。當然,打官司的錢要宮崎市定師徒出。

面對藤井宏如此無理要求,宮崎市定師徒斷然提起反訴,要求駁回藤井宏所有訴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打官司的錢由藤井宏支付。

對簿公堂:佐伯富的理由

面對藤井宏的咄咄相逼,佐伯富在法庭上也做出了回應。以下以“我”代指佐伯富。

首先是藤井宏提出的優先權問題。首先,早在1932年,根岸佶已經出版了研究新安商人的專著,故藤井宏是否享有其所主張的所謂優先權存在疑問。況且,所謂的“優先權”本身就不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即使退一步,藤井宏擁有優先權且該權利受法律保護,然而在人文學科學術界中,口頭發表嚴格意義上不屬于“發表”,故不成為優先的對象。本案中,藤井宏沒有證據證明其學術講座是否真的與其發表的論文內容相同,嚴格意義上不當屬于研究發表。換言之,學術講座應當成文刊登才算“發表”,而我在著作《前言》中寫道“我的發表要更早一點”指的是論文見刊時間的先后。既然我的論文見刊在前,藤井宏即無所謂的優先權。就算口頭發表是“發表”,我和藤井宏的視角不同、使用的史料也不同,根本無法比較兩篇論文的優先權,故也不存在優先權問題。

至于抄襲剽竊的問題,要更復雜一些。首先,《舊唐書?食貨志》是研究唐代鹽政繞不開的史料。然而,早在1937年,中國學者鞠清遠就已經出版了一部專著——《劉晏評傳》,該著作中有一篇文章叫《五鹽法的創革》,文中引用了本案史料,認為該段史料與鹽政相關。這表明藤井宏并非原創者。其次,該史料的“廣牢盆”部分的句式并不復雜,只要是受過漢文教育的日本人,都能釋讀成藤井宏那樣的意思。例如1948年出版的加藤繁著《舊唐書食貨志?舊五代史食貨志》第131頁對這句話的釋讀就和藤井宏一樣。可見,該釋讀法也非藤井宏的原創。

關于本案史料的解釋,藤井宏和我存在相當大的分歧。他的解釋是“制鹽用的牢盆可以擴大,于是官府就做大了牢盆,增加官鹽產量,出臺了政策招引鹽商”。而我的解釋是“政府根據牢盆的數量推算鹽的日均產量,故牢盆的大小原則上是規定的,不得擅自擴大”。即我并非如藤井宏所述般認為“廣”是擴大牢盆大小之意,而是增加配給制鹽業者的牢盆數量之意。由此可見,我與藤井宏對本案史料的解釋完全不同,雖說釋讀和解釋存在類似部分,但并不構成剽竊原告學說的情況。

藤井宏認為關于本案史料的上述解釋是完全原創的,如果不聯系廣牢盆部分之前的語句就沒法得出相同結論。然而,煮鹽器具自漢代以來一直流傳,到了宋代也稱“牢盆”。故學術界一般認為唐代的“牢盆”與漢代一樣,指的是煮鹽器具。此事屬于自宋以來鹽政史領域的常識,并非如藤井宏所述般系其首創,更遑論原創。

就算退一步,承認釋牢盆為“煮鹽盆”系其原創,我在著作的《漢代鹽業專賣》一章中引用了《史記?平準書》,將牢盆釋為“牢固的制鹽用鍋”,該論述的注釋已經標明引用了藤井宏的《漢代制鹽業的問題:以牢盆的解釋為例》,而且在描述唐代的“牢盆”時,只是提到了其意思與漢代同樣,是“牢固的制鹽用鍋”。

綜上所述,原告藤井宏認為我抄襲剽竊完全是子虛烏有。

對簿公堂:藤井宏的理由

針對佐伯富的辯駁,藤井宏也給出了自己的理由。同樣地,以下以“我”代指藤井宏。

首先,佐伯富指只要接受過漢文教育,任何人都可以把廣牢盆部分的句子釋讀為我這樣,并舉出了加藤博士在1948年出版的著作為例說明。我承認加藤博士著作的釋讀,然而我關注的不只是“讀”,還有“釋”。釋讀不僅是單純的字面翻讀,而是包含了解釋在內,兩者有機結合,并非輕易能做到。換言之,釋讀廣牢盆部分,必須先認識到“牢盆”和“商賈”都是名詞,才能做出我這樣的釋讀。其次,加藤博士對“廣牢盆”部分的釋讀基于其認為該部分是漕運史料,而我的釋讀是基于該部分是鹽政史料,雙方的立場不同。換言之,加藤博士認為“牢盆”應解作“酬金”,“商賈”應解作“從事漕運的商人”,我則認為“牢盆”是“煮鹽盆”,“商賈”是“收購官鹽出售的商人”。故不應從字面角度就視我的解釋同加藤繁博士。

第二,佐伯富在著作中認為“廣牢盆”部分意為增加分發給制鹽業者的牢盆數量,乍看起來與我的解釋有所不同。然而佐伯富的上述主張是巧妙地剽竊了我的解釋,稍作修改之后替換成自身解釋而提出的,其理論前提發生了改變,論證自然無甚意義可言。

第三,佐伯富指自漢及宋,“牢盆”的意思一直是“牢固的煮鹽器”,屬于鹽政史領域的常識,根本用不著論證,又指本案史料中不用讀“廣牢盆”部分的前文,都可知道“牢盆”是煮鹽盆的意思。此說荒謬至極。我認為,要做出和我同樣的解釋,必先要經一番復雜困難的論述,理由如下:

1、漢代的“牢盆”的確有“牢固的煮鹽盆”之意,然而到了曹魏時期,“牢盆”被分割成了“牢”和“盆”兩部分,“牢”是工錢、“盆”是煮鹽盆之意,故漢代的“牢盆”涵義不應直接套用到唐代“牢盆”之上。要論證唐代“牢盆”的涵義,就要證明該涵義符合唐代的時代特征。然而,即便是備受學界尊崇的加藤繁先生也只是在注中寫道“牢”是“雇傭的價值,即工錢”,甚至只是簡單地寫“工錢”二字,而“盆”則釋作“煮鹽盆”,抑或把“牢盆”作為一個整體,認為這是漕運用語,系“租金”之意。影山剛教授對加藤先生的解釋做了進一步發展,認為“牢盆”是政府支付給承包政府漕運業務的商人的工資報酬之意。兩位先生的觀點取信者頗多,要推翻之就必須先論證本案史料中“巡院”“能吏”“商賈”“廣牢盆”的“廣”字等字詞在唐代的涵義。

2、我從影山教授引用的《舊唐書?高駢傳》“利則牢盆在手,主兵則都統當權”一句中發現了線索,猜想唐代的牢盆或許應為煮鹽盆。然而,要下這個結論必須先論證“牢盆”是鹽政而非漕運用語,而要論證“牢盆”是鹽政用語又不可避免地要先論述本案史料中“巡院”的涵義。

3、唐代官衙“巡院”分為三類,分別是主司漕運的轉運使管轄的巡院、主司鹽鐵的鹽鐵使管轄的巡院、主司國家會計收支的度支使管轄的巡院。以往的中國鹽政史專家大多認為本案史料中的“巡院”是轉運使轄下的巡院,但我認為應當是鹽鐵使管轄下的巡院。我翻查道經《云笈七簽》,發現卷一二一《道教靈驗記》中有《蘇州鹽鐵院招商官修神咒道場驗》一文,文中寫道:“蘇州鹽鐵院招商官,姓王,其家巨富,貨殖豐積”,遂以此為切入點,經多步考據,論證出本案史料中的“巡院”應為鹽鐵使轄下的巡院。換言之,上述史料說的是劉晏搜尋能人,使之負責江淮以北各巡院的職務,該職務主要工作是管理巡院下屬的制鹽場和招商販鹽,即《云笈七簽?道教靈驗記?蘇州鹽鐵院招商官修神咒道場驗》中所謂的“招商官”。從而“廣牢盆”和“來商賈”這兩個行為的主語都是“能吏”。即使把目光聚焦到一所巡院里,不只是巡院長官才算“能吏”,分擔不同具體職務的吏員也算是“能吏”。

4、綜上,本案史料如果不把“巡院能吏”“廣牢盆”“來商賈”首尾一貫有機結合起來通讀,將無法通順。如上所述,我認為本案史料中的“巡院”是鹽鐵使轄下,而非漕運使轄下的巡院,并以此為前提釋讀本案史料,重新把“能吏”“牢盆”“商賈”等詞解釋為鹽鐵系統的用詞。這顯然是我的原創。

佐伯富在其著作中釋讀完漕運部分后緊接著釋讀了“廣牢盆”部分。可是原文史料中“廣牢盆”部分的前文談的不是漕運,而是“自淮北列置巡院,搜擇能吏以主之”一句,當中的“巡院”“能吏”的涵義非常重要,偏偏佐伯富引用史料時不加任何解釋就直接跳過了該句。這表明佐伯富認為廣牢盆部分是漕運部分緊接著的下一段,完全沒認識到該段史料記載從漕運方面轉向了鹽政方面。同時佐伯富認為廣牢盆部分是漕運部分緊接著的下一段本身表明其并未跳出上述前輩學者的框架。

5、綜上,我經過了多步繁復的考據才終于探索出了唐代的牢盆是牢固的煮鹽器皿之意,決非如佐伯富所說毋需太多工作就能達成上述解釋。況且,上述解釋在鹽政史專家范圍里也不是常識。

6、佐伯富引用了《史記?平準書》的《索隱》之“樂彥云:‘牢乃盆名。’其說異也”及《宋太宗實錄》卷二十六等宋至明的六部文獻,用以論證自漢代至宋代,“牢盆”都是牢固的煮鹽器皿的意思。但是,宋代之后的文獻與本案要討論的唐代“牢盆”涵義及本案史料解釋均無關。上述材料均無法證明唐代的牢盆是牢固的煮鹽器具。

7、佐伯富認為,就算“牢盆=煮鹽盆”的解釋是我的原創,他在《漢代鹽業專賣》一章的正文引用《史記?平準書》釋之為“牢固的制鹽鍋”時,注里已標明了我的文章,故不構成剽竊。

然而,首先我的原創解釋是“漢代的牢盆是牢固的煮鹽盆”,而非只有“煮鹽盆”。釋漢武帝時期的牢盆是牢固的煮鹽盆,與單純釋之為煮鹽盆有著天壤之別。又,在我于1951年8月發表牢盆是牢固的煮鹽盆這個新說之前,幾乎所有學者都把“牢盆”拆解為“牢”“盆”二字,認為“牢”是報酬,“盆”是煮鹽盆,全日本上下沒有一人認為“牢盆”是一個整體,更遑論釋牢盆為“牢固的煮鹽盆”了。

其次,我認為佐伯富不單剽竊了唐代牢盆的解釋,更剽竊了我對于本案史料的鹽政視角、“巡院”“能吏”含義的論證,及整體的結構性、聯系性解釋。

簡而言之,佐伯富即使論證了漢代牢盆是牢固的煮鹽盆,也無法機械地套用到唐代牢盆之上。這是鹽政史領域的常識。因此,佐伯富在本書中釋漢代牢盆是牢固的制鹽鍋,還標明了引自我的論文,但要論證唐代的牢盆也是牢固制鹽鍋,那就應該再次標明出處。關于這點,學士院的特別審查委員會只是略略提了一句“或為論證不足”。然而這不僅是不足的問題,而是故意缺漏了必需的引用,構成剽竊。委員會的意見不妥。

綜上所述,佐伯富說的話完全是在狡辯,他構成抄襲剽竊是鐵板釘釘的事實,希望法官閣下秉公判決。

法庭判決

法庭判決主要分兩個方面,一是佐伯富是否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二是宮崎市定師徒是否侵犯了藤井宏的名譽權。

其實縱觀上文的一系列事件,與其說宮崎市定師徒侵犯藤井宏名譽,倒不如說是藤井宏侵犯了宮崎市定師徒的名譽。法庭也不是傻子,自然而然駁回了藤井宏的這項訴求,不僅要登報向宮崎市定師徒公開道歉,還要給佐伯富賠償400萬日元的精神損失費,其中350萬日元于1989年9月21日起算,迄付清之日,每年要給5%的利息。至于佐伯富,由于他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說的話確實言辭激烈了一點,所以也要登報向藤井宏道歉,但賠錢就不必了。

重點在于,法庭是如何審理案件核心——學術不端、抄襲剽竊的。畢竟原告藤井宏和被告佐伯富都是研究中國歷史的專家,而法官們的專業是法學,偏偏這場官司就是圍繞著中國史專業的學術問題展開的,當中一系列的專有名詞、史料釋讀、史學發展等等專業范疇讓歷史專業的人來看都不由得頭疼,想必跨專業的法官們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相當心累。

先說結論,法庭駁回了藤井宏的訴訟請求,認為佐伯富不構成學術不端或抄襲剽竊。

首先是優先權的問題,藤井宏認為自己才是“牢盆是牢固的煮鹽盆”這個觀點的原創者,理應享有優先權。然而法庭認為,藤井宏主張的優先權定義不明。要判斷兩個或以上可比較的研究成果孰先孰后,并非只比較時間先后就可以,還要綜合各成果的內容、程度、方法、結果的發表形式,及觀點妥當與否或何者更準確等因素,不可一蹴而就。學術上的評價和判定應該委任相關領域的專家作出,不屬于法庭可依據法律解決的范疇。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基于自身學術講座先于被告論文,擁有優先權而提出的主張,并不構成法庭支持的理由。

其次是學術名譽的侵犯。藤井宏說自己的論文是基于學術講座寫成的,而佐伯富根本沒出席該講座,在藤井宏的論文發表之前,佐伯富根本不知道講座內容,自然無法把該講座和基于講座寫成的論文用作研究參考資料。況且,藤井宏自己也承認其論文與佐伯富視角不同、用作資料的文獻本身也有時代差異,故法庭認為佐伯富也不構成對原告學術名譽的侵犯。

最后是抄襲剽竊問題。法庭指,藤井宏和佐伯富論述中所引用的史料都只選取了“廣牢盆以來商賈”一句,其表達形式存在相似部分,但是藤井宏論述部分的釋讀早在20多年前已經由加藤繁博士給出過,不屬于其所認為的其釋讀具著作性,從而光靠釋讀部分表達形式的相似性并不構成著作權侵犯。此外,對比兩者對該史料的整體解釋,能發現論述的大意、目的、對象、內容、基礎史料、論述結構等表達內容和表達形式完全不同。既然雙方的表達內容和表達形式不相同且不相似,自然不構成抄襲剽竊。

藤井宏指被告論述部分對“牢盆”等的解釋與自身觀點大意相同,故屬于學術剽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然而學術觀點和思想自身都不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藤井宏的主張有失妥當。

如上,參照《著作權法》可知佐伯富不構成學術剽竊,藤井宏的主張在這一點上已經不成立。不過由于佐伯富剽竊是藤井宏提起訴訟的最主要原因,故法庭多費了一點筆墨解釋。

佐伯富在著作中對“牢盆”一詞的解釋的確與藤井宏有相同之處。此外,書中也的確沒有二次引用藤井宏的論文。已知:1、藤井宏的《漢代制鹽業的問題:以牢盆的解釋為例》提到漢代制鹽業中,“牢盆”系牢固的制鹽用盆之意;2、佐伯富在著作里的《漢代鹽業專賣》一章中引用了本案史料,釋“牢盆”為“牢固的制鹽用鍋”,并在尾注中引用了原告《漢代制鹽業的問題》;3、佐伯富認為唐代的牢盆和漢代的牢盆指的都是“牢固的制鹽用鍋”,而且在解釋漢代牢盆時已經引用了藤井宏的論文,故沒必要再提藤井宏的另一篇論文。法庭認可上述事實。又,“剽竊”顯然是“偷盜”之意,綜合上述事實,佐伯富在解釋唐代牢盆意思時沒有引用藤井宏的論文而給出同樣的解釋,這只不過是單純的寫作方式問題,并不構成對學術觀點的“剽竊”。

藤井宏認為漢代“牢盆”的意思不能生搬硬套到唐代“牢盆”上。唐代“牢盆”若要得出與其相同的結論,那就必定要引用其文章,而既然佐伯富沒有引用,那就構成抄襲剽竊。首先,不引用前人文獻而得出與前人相同的結論,不一定是抄襲剽竊。況且,漢代“牢盆”的解釋是否適用于唐代“牢盆”屬于學術問題,不應由法庭來判決,而應委任相關的專家學者。另,學士院特別審查委員會認為本書在解釋唐代“牢盆”之意時未署原告名字是論證缺陷,但既然書中在論述漢代時已經有標注,故法庭認為佐伯富的著作并非抄襲剽竊之作。

守得云開見月明

至此,宮崎市定師徒勝訴。佐伯富洗脫了學術不端、抄襲剽竊的嫌疑,藤井宏也為自己的沖動付出了代價。不過,藤井宏最后還是掙扎了一下。1990年6月2日,他向大津地方檢察廳提起公訴請求,想要檢察廳為他“討回公道”。

1990年6月21日,學士院正式向佐伯富頒獎。7月10日,大津地方檢察廳駁回了藤井宏的申請,不予起訴。自1988年3月19日藤井宏打電話給佐伯富,指責其抄襲剽竊起算,歷時2年多的佐伯富抄襲風波和宮崎市定師徒被告記落下帷幕。

    責任編輯: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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