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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退貨手機77次,男子濫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主張權益被駁回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購物糾紛案件,該案中,消費者近半年在某網絡平臺的手機退貨申請多達77次。法院認為,當消費者濫用反悔權、可能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時,應為自己的不誠信行為買單。
今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某電商平臺自營店鋪下單購買4臺手機,試用后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被平臺駁回。隨后,他以每臺低于購買價1000余元的價格將這4臺手機在二手平臺轉賣。之后,他將某電商平臺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判令某電商平臺賠償自己因低價轉賣手機導致的損失4000元。
被告某電商平臺提交了路先生店鋪下單及售后情況。記錄顯示,路先生近半年來在該平臺購買的商品生成了209個訂單,其中包含106部手機。生成的87筆退貨售后訂單中,關于手機的退貨售后訂單多達77個。平臺認為,路先生大量申請退貨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應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亦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本案中,近半年來原告在涉案電商平臺生成87筆退貨售后訂單,其中有77筆手機退貨售后訂單,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判斷,這樣的高退貨率的確不合常理。
庭審中,原告稱其購買手機后又退貨系試用新機,發現手機不符合其需求才進行退貨。法院認為,試用行為可以通過線下實體店測試、查閱商品詳情等方式完成。原告頻繁購買及退貨的行為明顯不符合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違反了用戶與平臺間的協議。原告在半年內多次購買后退貨的行為,反映出其在購物時未能盡到謹慎義務,在行使退貨權利時又過于隨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業和社會的經營成本,擾亂了平臺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對自身權利的濫用。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路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2013年10月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規定“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方式賦予了消費者反悔權。在電子商務模式下,反悔權極大地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今年7月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其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款內容對消費者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反悔權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明確了誠實信用原則是行使無理由退貨權的根本原則。當消費者濫用反悔權、可能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時,則應為自己的不誠信行為買單。
本案承辦法官介紹,消費者反悔權制度意在對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進行傾斜保護,但也應注意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作為市場交易主體,都應當遵循最基本的市場交易規則,誠實守信、公平交易。消費者在下單前應充分了解商品的詳情、價格、質量。經營者要客觀、全面地展示商品情況。電商平臺也需要不斷提升技術、加強監管,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購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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