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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青島路虎女司機逆行打人的兩個未竟之問
“路虎女司機逆行打人事件”還在持續發酵。8月29日,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就發布通報稱,駕車逆行的王某因正常行駛的林某某未對其讓行,便下車對林某某進行連續辱罵、毆打,導致林某某鮮血直流,王某隨后逃逸;王某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罰款1000元的處罰。
還手就一定會理虧嗎?
多數網友對林某某的克制與不還手表示了肯定,認為其理智且克制。正如當場還有一名勸導林某某的男子所言,“一定不要還手,還手就理虧”。想來,和不少網友的想法一樣,林某某也怕一旦還手,自己在法律上將處于不利境地,甚至要承擔不利后果。
的確,即使近年來支持正當防衛的理念已為社會廣泛接受,但“打贏坐牢,打輸住院”“還手就會理虧”的慣性思維,依然很有市場。這次同樣有聲音認為,林某某“過度忍讓”“看著真憋屈”。我們有必要假設一下,假如林某某當時還手反擊,很可能會帶來兩種法律風險。
一是,林某某適當進行還手,例如也打對方耳光以抑制王某對自己的毆打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對方輕傷以上,這確有可能被認為是普通的互毆,結果是雙方“各打五十大板”,相互和解和賠償了事,即使承擔行政拘留的處罰,也很可能是兩方都承擔。這種案例之前經常出現,林某某的忍耐不排除有這種顧慮。
但無論是出于人之常情,還是法律對正當防衛行為的規定,針對正在發生的侵害,予以適當的還擊,法律應該維護最先被害一方的權益,而不是強人所難地要求被打者克制忍讓。
另一種可能是,林某某作為一個壯年男性,若氣急之下還手反擊,可能因為力度過大,導致對方受到輕傷,而自己又構不成輕傷的話,這個時候確有被追究責任的可能。因為構成輕傷就達到了“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然而,即便如此,也不能只處罰林某某一方,對林某某追究刑事責任時,必須考慮對方過錯的嚴重性,以及林某某屬于防衛性質,應以防衛過當論處,適用刑法規定的“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當然,如果反擊行為轉化為惡意傷害,導致先行侵害的一方遭受嚴重傷害,案件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刑事追究則理所應當。此次事件中,林某某采取極其理性的忍讓,至少反映出一般民眾對傳統司法觀念還有不小的擔憂,這是值得執法與司法者深刻反思的。
在法律上,針對他人的人身侵害,適度的還手既是對不法侵害的正當回擊,也是保護自身權益的必要手段,理應得到法律支持。處理這類事件,不應模糊互毆與防衛的界限,更不能不分輕重對錯。
如何看網友對比“毆打老師案”?
許多網友認為對王某的處罰太輕了,還有人對比起2018年發生的“20年后學生當街毆打老師案”,在那起案件中,何某某同樣是扇耳光,卻被判入獄一年六個月,比較而言,兩個案件的確反差不小,容易引發“同案不同判”的質疑。
公安機關對王某的處罰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根據前者規定,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的,應當“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后者規定,毆打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結合這兩條法規,王某的行為確實構成了毆打他人等一系列違法行為。因此,拘留十天、罰款1000元的處罰還是二者相加并罰的結果,拘留雖然沒有達到最高的15日,但罰款已經是最高相加了,這也體現了處罰機關對本案的懲罰力度。那么,王某的行為是否應當升格為刑事責任呢?
此次王某的行為,是在公共道路上公然逆行,追尾其他車輛后,毆打她認為沒有給她讓道的其他人,且連續毆打致被害人鮮血直流,王某還不聽勸阻,最后更是逃之夭夭,因而引發很大的社會公憤和輿情,此行為以尋釁滋事定性沒有問題。至于能否構成尋釁滋事罪,還要取決于對“情節惡劣”與否的評價。
而對比此前的“毆打老師”案,那起案件主要存在這樣幾個嚴重情節:毆打的對象是老人,惡意毆打自己老師引發民憤,還有進行現場錄視頻等。此次事件從時間、地點來看,對公共秩序的破壞也很明顯,對被害人的言語侮辱和毆打情節也很嚴重,對社會公共秩序已經構成了嚴重挑釁,其社會危害性總體上也不小。
林某某在8月30日公開回應稱,女司機未道歉也未給予賠償,他將繼續申訴。所以,不排除這起事件的定性還會發生變化。此外,諸如王某逆行、追尾、逃逸等情節是否屬實,是否違反相應的交通法規,該如何追究責任等,也有待后續的公開通報。
當然,對該案的討論并非限于該事件本身,人們更在意的是,面對毆打不敢還手的心結如何化解?法律是否能夠給予更明確、有效的支撐?如果能推動相關法律和執法的進一步完善,此次事件就很有意義了。(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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