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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案經辯護后,終獲緩刑 丨藍天彬律師
姚娟(化名)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直被羈押在J市看守所。姚娟女兒是剛畢業的大學生,通過網絡找到我,委托我辯護,希望能爭取緩刑。
五個被告人中,姚娟排在第三位。有難度,但也要盡力而為。
安撫當事人,梳理辯護思路
我去看守所會見姚娟。姚娟情緒很糟,一直哭泣,還說,不要浪費錢請律師了,沒用了,要怎么判就怎么判吧,要坐牢就坐牢吧。我告訴她,女兒很關心她,不要喪失信心,我也會盡全力為她辯護。聊著聊著,姚娟總算緩和過來,我和她繼續溝通辯護思路。
姚娟,是一個初中文化的東北婦女,被老鄉忽悠來到J市的傳銷組織。經過一陣陣洗腦,家里沒錢,就把家里的房子抵押貸款,交了69800元,算是正式加入傳銷組織。剛開始,姚娟真心相信自己運氣好,碰到好項目,要賺錢了,沒意識到卷入騙局,成為被收割的韭菜。姚娟把自己的丈夫發展為下線,還把另外一個東北老鄉也發展為下線。
后來,姚娟升為自律配合,協助自律總管工作,比如檢查衛生、收取業務員的計劃或總結書。
她加入的這個傳銷組織,叫XX陽光工程,也叫自愿連鎖經營業。他們宣稱,三年就可以賺1040萬元。他們謊稱項目由中央操盤,地方政府布局,是一個國家秘密政策,實際上沒有資金投入生產,錢被一層一層分掉了。他們采取五級三晉制,五級就是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三晉就是主任、經理、老總三個晉升階段。他們依靠發展下線購買的份額進行計酬和返利。
我給姚娟解釋,何謂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傳銷行為包括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等方式。第二,傳銷人員三十人以上,并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第三,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根據《刑法》規定,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姚娟所在的經理室,還和其他經理室傳銷人員交叉洗腦,互相管理,共計達到266人,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120人情形,整體屬于情節嚴重。
開庭時刻,綜合法理情辯護
開庭前,我給姚娟做輔導,告知注意事項,模擬庭審情形,以便于取得更好的庭審效果。
我在法庭上對姚娟層層發問,通過發問厘清事實,尋找有理有利的辯護方向:
你在里面擔任什么職務?聽從誰的指揮或命令?你的領導有哪些人?什么時候開始擔任自律配合的?擔任了多久?為什么讓你擔任這個職位?你當時心里怎么想的?你的職責是做什么?有沒有使用過暴力或威脅手段?你檢查過幾次?分別做什么?你以前有沒有擔任過其他職位?你發展了幾個下線,分別是誰?和你是什么關系?你總共交了多少錢?返還給你多少錢?你對自己的行為以前是怎么認識的,現在有什么認識?
法庭辯論階段,我從姚娟系從犯、犯罪時間短、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等角度辯護。
1、姚娟在自律總管的領導下從事輔助性工作,系從犯。
姚娟系自律配合,接受自律總管姚某的領導,由姚某安排工作內容。
姚某的供述顯示,姚某安排姚娟檢查衛生、收取業務員的周計劃,姚娟聽從姚某的指揮。姚某的領導是大總管劉某。
劉某的供述也顯示,姚娟是配合姚某的工作。
姚娟的供述顯示,她作為自律配合,接受姚某指派去檢查衛生。
因此,劉某指揮姚某,姚某指揮姚娟,給她安排工作內容。姚娟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姚娟擔任自律配合不到半年,犯罪時間短。
姚娟擔任自律配合不到半年,犯罪時間短,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姚娟擔任自律配合的原因僅僅是原來的自律配合走了,無人接手,大總管劉某臨時安排她接手。姚娟覺得自己年齡大,不想做,也不知道自律配合做什么,曾極力推辭過。此前,姚娟并未在傳銷組織擔任過其他職務。本案的五名被告人中,姚娟擔任職務的時間最短,所起作用最小。
3、姚娟僅發展兩個下線,犯罪情節輕微。
姚娟僅發展了兩個下線,其中一個是自己的配偶。姚娟的工作內容是檢查衛生,包括房間的設施有沒有損壞,還幫姚某計算房租,每個人交多少房租,業務員是否都交了房租,期間從未使用過暴力或脅迫手段。
雖然姚娟曾接受自律總管姚某的指派,跟隨其他經理室的自律總管去檢查衛生,但只是配合領導做檢查。
也就是說,姚娟做一些事務性的、輔助性的工作,其并非核心人員,其犯罪情節輕微。
4、姚娟如實供述,系坦白。
姚娟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姚娟法律意識淡薄,目前已經反省自身行為,認罪、悔罪態度好。
5、姚娟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姚娟平時表現較好,無前科劣跡。其僅有初中文化水平,加入傳銷組織時,以為這是正規組織,可以合法賺錢。直至擔任自律配合,仍未能及時察覺涉嫌犯罪。姚娟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我還提出,姚娟本人多年沒有穩定的工作,丈夫系下崗工人,女兒剛大學畢業,家庭開支大,收入少。姚娟已經反省所作所為,考慮到其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悔罪態度好,家庭經濟困難,懇請法院對其宣告緩刑,并適當減少罰金。
最后陳述階段,邵女士說著說著就痛哭流涕,一直說非常后悔。
開庭后,我繼續和法官溝通。
最終,法院判決,姚娟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一萬元。其余四名被告均獲實刑兩年到五年不等,罰金一萬元至兩萬元。
我的當事人姚娟可以回家,可以和女兒團聚了,但像她這種從受害者到加害者的交叉洗腦傳銷群體,何止一兩千人?何止一兩萬人?
這段時間,我也在思考為什么傳銷犯罪頻頻發生。傳銷曾經在歐美國家,在臺灣地區大行其道,后來轉移到中國大陸,轉移到東南亞、非洲國家。一個基本規律是,在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比較盛行。傳銷不外是抓住人們的暴富心理,讓你產生快速致富的幻覺,讓你陷入集體性的無意識。而暴富心理,是時代之病、社會之病。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法治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改判緩刑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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