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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一名12歲女孩被母親同居男友強奸,發現時已懷孕四月
男女雙方均離異,因務工結識組建“臨時夫妻”,本想生活上互相照顧,沒想到所謂的“繼父”竟是披著羊皮的狼,對“繼女”實施性侵并致其懷孕。近日,經山東省臨沂市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高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獲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5年,44歲的劉某某離異后到臨沂蘭山區務工,認識了同樣離異的女性井某,后二人發展為同居關系,為了節約生活成本,二人租住在一處民房。井某與前夫所生女兒馬某某(當時年僅10歲)隨二人共同生活,并稱劉某某為“爸爸”。由于井某經常外出工作或者上夜班,此時就由劉某某負責照顧馬某某的起居、上學事宜。
一天夜里,井某發現劉某某走向了自己的女兒馬某某的床,就質問劉某某是否侵犯女兒,但劉某某矢口否認。井某詢問馬某某,馬某某表現出非常害怕的樣子,乞求母親不要上夜班。但井某沒有把這些異常放在心上,仍將馬某某放在家里,自己外出。
2017年10月份,馬某某小姨發現馬某某身體不適,遂帶其到醫院檢查,結果竟然是已經懷孕四個月。小姨立即帶馬某某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迅速立案偵查,同日將馬某某的“爸爸”劉某某抓獲歸案,劉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原來,自2017年7月份開始,劉某某與井某的關系開始變得緊張起來。出于報復的心理,劉某某以給馬某某玩手機為誘惑,多次趁井某外出之機,對其實施強奸。而馬某某剛滿12周歲,心里只有害怕,什么也不敢告訴自己的媽媽。
辦案檢察官認為,此類性侵害案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是:“臨時夫妻”家庭關系不穩定,為犯罪行為埋下了隱患;熟人作案,性侵手段隱蔽、作案時間長,不易被發現;被害人年齡普遍較小,初次被性侵時間甚至提前12周歲之前。在此,辦案檢察官提醒,組建“臨時夫妻”還需法定的婚姻手續來保障,對于經歷過父母離婚的孩子更要多關心關注,使他們陽光成長,避免因父母的感情生活而受到更大傷害。
(原標題為:《 “臨時夫妻”關系不穩,“繼父”多次強奸“繼女”致其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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